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廉政监督
廉政司法制度
时间:2006-08-2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1、加强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法规。
    2、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活动。
    3、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4、不得为配偶、子女、近亲属和律师介绍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
    5、审判工作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道德风范,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在接待、审判过程中无冷、硬、横、推现象。
    6、认真落实院纪检组的廉政保证金制度,违反者除按院规罚处外,本人本年度不得评先,并视情节扣发本年度目标考核奖金。
    7、每季度向庭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汇报自身廉政建设情况。
    8、任何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9、非合议庭成员不得随意打听案件审理情况,不准相互、上下说情。有说情、打招呼的,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必须说明。
    10、严禁“三同”。确须同行的,要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到经济上和当事人分开。
    11、不得到办案单位、企业购买廉价物品以及报销任何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2、不得接受在审案件的咨询,不得在公开场合擅自发表对已决案件的各种负面和不当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