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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17日:案结不是目的,事了才是追求
时间:2016-08-1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6年8月17日《人民法院报》
案结不是目的,事了才是追求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宝应湖人民法庭庭长 邱永安

    今年4月15日下午,我和书记员办案路过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宝应湖人民法庭辖区金北镇应集村一片200多亩鱼塘时,看见有人招手示意停车。我一看,是年初审理的五起水面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名叫程玉珠的当事人。
    老程见我下车,跑上来一把拉住我的手说:“邱庭长谢谢你!为我们鱼塘的事情跑了不少腿,他们也划算,我们也减少了损失。”
    1997年因产业调整,金北镇应集村村民委员会将一方约200亩的低洼地发包给本村村民程玉珠等五人,由其自行改造成鱼塘进行养殖,至2007年前不用交纳承包金。
    就在2007年承包到期前,应集村村委会将鱼塘所有权交还给本村巨丰组。村委会告知五名承包人,如果再续包,要与巨丰组签订承包合同,交纳承包金。
    五名承包人从心里就不承认鱼塘是巨丰组的。直到2015年底,他们既未与巨丰组签订合同,也未缴纳过承包金。
    从2008年至2015年间,双方虽未签订承包合同,但为是否签合同及缴纳承包金事宜吵闹过不少次,相互关系十分对立。其间,巨丰组多次到县、镇上访,要求处理此事。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村小组在镇政府的引导下,于2015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五承包户交还鱼塘并缴纳拖欠的承包金。
    开庭那天,巨丰组来了几十名村民,在开庭前双方就吵起来。在审理中,双方坚持己见,多次调解也未能达成协议。我便作出判决,五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交付鱼塘,并按照每亩每年450元的承包价向原告缴纳承包金。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但纠纷仍在。
    纠纷解决从哪里突破呢?我想应该从五名被告那里打开缺口。
    我便分别到五名被告家做工作,向他们讲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且判决已生效,督促他们履行义务。五被告被我说服了,他们将判决的承包金先全部交给我,由我去做原告工作,将鱼塘续包给他们。这时临近2016年春节,原告巨丰组不少在外打工的人都回来了,我连续利用三个晚上到原告组里召集群众开会,向他们讲解合同法规定原承包人有优先承包权。
      也许因为在外打工的人见多识广,也许经过一段时间的化解双方的气消了不少,大家愿意坐下来谈续租之事。就在除夕前一天,我领着五被告来到原告组里。双方一见面,五被告便先向原告方表示歉意,原告方一位年长者也讲了“过去的事不谈了,谁叫我们是一个村里的人呢”的话。五被告当场全部履行判决缴纳承包金的义务,巨丰组与五被告签订四年期限的鱼塘承包合同。原告当场按人口分发组收益的承包金,大家欢天喜地领到钱回家过年了。
      该案先判后调,减轻了法院的执行压力。我作为一庭之长,今后要主动树立审理中关注执行的理念,为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承诺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