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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驾驶员简章
时间:2021-03-24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驾驶员简章

 

因工作需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人员。招聘简章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条件

(一)招聘职位

机动车驾驶员4名,其中持有A1驾照者1名,持有C1及以上驾照者3名(同等条件下持有B1以上驾照者优先)。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行端正,热爱驾驶工作;

2、政治素质好,服从工作分配,适应法院工作需要;

3、具有三年以上汽车驾驶经验;

4、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裸眼视力不低于1.0,无纹身;

5、年龄在21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3月31日至2000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6、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中专以上汽车驾驶、维修类专业学历、市级以上专业队员水平文体特长的人员或部队退伍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

7、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酒驾等违法行为的;

(3)曾被用工单位辞退开除的;

(4)与用工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存在劳动纠纷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直系亲属或者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7)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二、招聘程序及方法

根据“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通过报名、笔试、技能测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应聘人员填写报名表(附件1)并贴上照片(可以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自行下载,网址:http://fy.huaian.gov.cn)。报名时须携带填好的报名表1份、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参加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笔试。

招聘岗位开考比例为1:3。若符合条件报名人数不足招聘人数相应倍数的,则按比例核减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

报名时间:2021年4月8日---4月9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报名地址: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淮安市翔宇中道152号)。

联系人:孙琳琳

电话:0517—83579711

(二)笔试

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驾驶岗位相关知识。笔试总分100分,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应聘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成绩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

笔试时间:2021年4月13日上午9:30 —11:00。

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技能测试

根据参加同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6比例确定参加驾驶技能测试人员。应聘人员凭技能测试通知书和身份证参加技能测试。

技能测试时间、地点:详见技能测试通知书。

 (四)面试

根据参加笔试、技能测试人员成绩(笔试50%、技能50%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有工作单位人员领取面试通知前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五)考察与体检

按笔试占30%、技能占4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分别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因政审考察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和《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执行。

(六)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员。

三、待遇与管理

1、劳动管理: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2、工资待遇: C1驾照试用期每月2013元、A1驾照试用期每月2413元;试用期满后享有绩效考核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福利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四、疫情防控

在招聘组织实施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应聘者认真阅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附件2),签订《个人健康情况申报暨承诺书》(附件3),并对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和要求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招聘纪律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责任自负。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电话:0517-83579717。

本简章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件1: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招录驾驶员报名表.doc

附件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doc

附件3:个人健康情况申报暨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