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聂娟娟,女,1989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90609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河下小区门口如泰超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乾元村六组。因本案于2023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2月7日被逮捕(未执行)。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2023)苏089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聂娟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罪犯聂娟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4年7月1日作出(2024)苏08刑终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聂娟娟于2024年7月27日在淮安市淮安区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婴。2024年12月5日,罪犯聂娟娟以正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在审查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对罪犯聂娟娟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公示期满将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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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