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工作透明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建立执行案款信息公开和对账核查制度的通知》,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案号 | 案外收款人 名称 | 拟发放金额 | 发放依据 | 承办人及 联系方式 |
(2025)苏08执80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淮安海关 | 242468.5元 | 淮安海关缉私分局关于商请协助案件执行的函 | 汪法官0517-83579224 |
(2025)苏08执8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淮安海关 | 480395.01元 | 淮安海关缉私分局关于商请协助案件执行的函 | 汪法官0517-83579224 |
(2025)苏08执8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淮安海关 | 1031318.38元 | 淮安海关缉私分局关于商请协助案件执行的函 | 汪法官0517-83579224 |
(2025)苏08执8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淮安海关 | 160000元 | 淮安海关缉私分局关于商请协助案件执行的函 | 汪法官0517-83579224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