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法院诉讼费收退费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诉讼费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诉讼费收取
第一条立案部门对当事人的起诉登记立案后,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
《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应正确载明交费金额、交费方式,注明收费单位、收款银行账号及地址,且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交费二维码,告知起(上)诉人在收到本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未预交的后果。
第二条立案部门应在登记立案后两日内向审判庭移送起诉材料。审判庭的承办法官接收起诉材料后应及时核对诉讼费用交纳情况,对未按要求交纳诉讼费用的进行催收,经催收后仍未交纳的,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的承办法官应当在接受上诉状、答辩状后,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并随卷宗移送至二审法院;一审法院未送达的,二审法院退回全案卷宗并责令限期送达。
上诉费收取应当由二审法院立案部门负责,经批准缓交诉讼费用的,由二审承办法官负责催交,经催交后仍未交纳的,按撤诉处理。
第三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当事人立案时提交的,由立案部门负责审查处理;材料移送审判庭后提交的,由审判庭负责审查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承办案件合议庭进行评议,经庭长审核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立案部门或审判庭审查予以批准的,批准内容应明确、具体;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写明不予批复的理由。
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承办法官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交纳相应诉讼费用。
第五条向当事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或送达回证的邮寄凭证应随案卷材料移送。
第六条立案部门或审判庭应当认真履行诉讼费用收取职责,认真审核诉讼费用交纳数额,及时准确向当事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和《上诉费缴纳通知单》。
二、诉讼费退费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诉讼费退费,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当交纳部分的诉讼费,通过相应的退费手续,及时退还当事人。
第八条全市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公示诉讼费退费范围、流程、所需资料等须知信息。
第九条诉讼费退费工作应坚持“及时、全案、全额”原则。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退费手续原则上应当一次办结,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该退还的必须足额退还;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十条应当退还诉讼费包括以下情形:
(一)已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已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并退还多收取部分。
(四)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五)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省法院再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二审法院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原二审案件受理费。
(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九)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十)当事人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将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终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细则规定退费情形的,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结算,准确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并提交审判长审核。
第十二条承办法官应当将案件《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与裁判文书一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时,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
(一)该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必须与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三)收款人银行卡号或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要求用黑色签字笔或者黑色钢笔写当事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
(四)加盖庭章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一份;
(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退费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经当事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当事人自法律文书生效后前来办理退费申请,材料齐全的,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承办法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诉讼费退还的收款人(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如收款单位银行账户变更的,需提供人民银行的相关证明;收款单位变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诉讼费退费应按照全市法院财务相关流程管理要求履行报批手续,财务部门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进行退费并开具《人民法院诉讼专用票据(退费)》。
第十七条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诉讼费,退还的诉讼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办理;诉讼费退费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协助当事人办理,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代为办理。
三、诉讼费追交
第十八条以裁定、判决方式结案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分别确定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
第十九条判决生效后,败诉被告或者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确定其负担的诉讼费数额补交诉讼费。承办法官应当制作《诉讼费缴纳通知单》,与法律文书一起送达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条败诉方当事人超过催交期限后拒不交纳的,承办法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催交等相关证明随案移送立案部门,立案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立案移交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胜诉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的,法院不再进行退费及向败诉方追交诉讼费。
第二十二条追交的诉讼费,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费义务人主动交费到法院,经财务人员确认后,开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
(二)强制执行收取的诉讼费用进入执行款账户后,执行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在费款管理系统中及时办理执行款划转诉讼费手续,并由财务部门开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结算)》。
四、诉讼费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诉讼费收退费管理由立案部门牵头负责,审判管理部门、行政装备部门负责诉讼费结算督查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审判庭应当适时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交纳诉讼费通知单》及送达回执上传至案件信息系统,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办案质效考评内容。
第二十五条行政装备部门应在遵照财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简化财务审批流程,并每月将本院诉讼费收退费情况向立案庭报备。
第二十六条立案部门应当每季度对诉讼费收退费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每年度向本院党组汇报一次诉讼费收退费情况。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与上级法院之前或以后发布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本院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