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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01-26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违规接触交往。

第三条  法院执法办案人员应当恪守宪法法律,坚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司法。对于他人干预、插手、过问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办案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防止利益输送。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遇有下列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等具体行为的,应当及时录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

(一)打听只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依申请查询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进度、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的;

(二)在审判、执行、申诉、赔偿、司法救助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明确提出职权范围之外要求的;

(三)要求、邀请、介绍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部门)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为私下接触提供帮助、便利的;

(四)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五)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口头授意、特别交待或言语暗示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具体要求或倾向性意见的;

(六)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转递涉案材料的;

(七)要求办案人员实施不符合办案纪律或办案规范要求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八)亲自或授意,纵容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纠缠、发布不实信息制造舆情等手段阻碍正常司法办案的;

(九)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法院和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陪同案件当事人、其他相关人员找办案人员反映情况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十)打听合议庭组成、证人、举报人及举报内容等有关情况的;

(十一)其他干预、插手、过问法院司法办案活动、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的,应当及时录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法院工作人员(含6个月以上聘用、借调、挂职人员)为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主体,应当按照 “全程留痕、客观填报”的原则,全面、如实记录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记录或作选择性记录、虚假记录。

第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填报平台时,应当注意区分记录类型:

(一)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社会团体和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为外部人员过问。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政法系统人员,属于外部人员过问。

(二)法院工作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为内部人员过问。不同法院之间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为内部人员过问。

(三)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均记录为接触交往行为。

第八条  落实执法办案人员逐案记录报告制度,执法办案人员结案前应当填报所办案件被干预、插手、过问和违规接触交往等情况,没有相关情况的应“零报告”。

第九条  督察部门牵头负责干预、插手、过问案件和违规接触交往记录报告的监督检查、汇总分析、核查通报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三个规定”登记记录报告平台填报情况及时分析通报,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第十条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做好如实记录报告的表率,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对本部门记录报告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规范对外交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院长办公会上,每月报告“三个规定”落实情况,每季度总结填报情况。

第十二条  将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情况纳入内部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查和专项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长期“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的单位和部门,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建立线索核查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违规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经查属实的,依纪依规处理。对已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逐案倒查,深入核查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未如实记录和补充填报等问题,依纪依规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对不记录报告或不如实记录报告,初次发生的,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报告或不如实记录报告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将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作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等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