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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接受宴请的通知
时间:2020-10-23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现就全市法院工作人员接受宴请作如下规范:

一、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

1、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和部门之间,不得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赠送礼品。

2、中院工作人员到清河、清浦、淮阴、楚州、涟水、洪泽“四区两县”法院执行公务,一般不得在当地就餐,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的,事后要及时向中院监察室报告。到金湖、盱眙法院执行公务不能返回市区就餐的,按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但中院人员陪同上级或外地法院客人以及非法院系统内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除外。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来中院执行公务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基层法院和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不得以汇报工作等为名到市区宴请中院工作人员,也不得邀请中院工作人员以指导工作等为由到当地去吃请。

4、中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到基层法院讲课的,不得领取讲课费,就餐参照本通知公务就餐规定执行。

5、中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基层法院以陪客为名的宴请,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事前应报经部门分管院领导和中院监察室批准。

6、各基层法院在正常的公务接待发票上要注明所接待对象以便检查,凡没有注明的,视为自己吃喝。

二、规范非公务吃请

1、中院党组成员不以个人名义接受本院或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宴请。

2、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律师、法律工作者宴请。

3、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一般不得接受法院系统退休、辞职后从事律师、法律工作人员的宴请。

4、全市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六条禁令”,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钱物,参加当事人安排的娱乐活动。

(1)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的吃请;

(2)不得参加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活动;

(3)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钱物或者礼品馈赠;

(4)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它物品或者要求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5)不得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提供的优惠。

三、责任追究

1、违反公务宴请规定的,由其承担餐饮费用,同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2、违反非公务宴请规定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3、对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要求

1、加强教育。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要组织本单位和本部门干警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通知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法院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和反对奢侈浪费的宣传教育,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引导干警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强化责任。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督促检查的职责,经常督查和检查干警落实好规定,注重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保持沟通联系,了解本部门干警执行规定的情况。

3、严格督查。全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督查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适时组织对所属法院工作人员接受宴请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证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