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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时间:2020-10-23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2年4月28日修订)

为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有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法院工作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条  本院干警(含合同制人员)、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诫勉谈话:

(一)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二)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但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造成不良影响;

(四)组织纪律性差,违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群众观念不强,对当事人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群众投诉反映问题较多;

(六)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服从分配的;

(八)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民主测评优称率低于60%的;

(十)公务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影响,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实施诫勉谈话,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安排。谈话前要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建议,报本院院长、纪检组长批准后实施。对基层法院院长的诫勉谈话,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对基层法院院长的诫勉谈话,由本院院长或者由院长委托纪检组长负责;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诫勉谈话,由中级法院纪检组长负责,所在法院院长参加。对中层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检组长或者分管院领导负责,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对普通干警的诫勉谈话,由本院监察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诫勉对象在一年内不得参加评优、入党,不得提拔晋级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5%(绩效奖、目标奖、公务员考核奖)。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的,扣发全年年终奖。

第六条  诫勉谈话情况记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