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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作风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23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4年12月31日 淮中法〔2014〕117号)

为进一步抓好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中院形象,制订本办法。

一、机关作风建设督查办公室职责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机关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机关作风建设的检查。为了协调机关作风建设管理,在政治部设立机关作风建设督查办公室,分管政治部工作的院领导任督查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人事处、监察处、行装处、办公室、法警支队等五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机关作风建设职能部门及检查内容

1、组织人事处

根据考勤请假制度、刷卡考勤管理规定、着装管理规定等制度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1)迟到、早退、旷工情况;(2)未按规定刷卡、代刷卡情况;(3)出差登记、外出登记情况;(4)工作时间在岗及工作状态情况;(5)着装情况。

2、监察处

根据电子监察监控管理规定、文明办公制度等规定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1)实时监控情况;(2)庭审(听证)、谈话行为规范情况;(3)安检、车辆进出法院情况;(4)上下班考勤刷卡情况;(5)诉讼服务中心答疑、导诉、来访接待等工作情况;(6)着装情况。

3、行政装备处

根据文明办公制度、审判业务综合楼管理制度、公车管理规定、警车管理规定、空调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1)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阅览室、法庭、谈话室等场所环境、卫生及节能等情况;(2)车辆停放及使用情况;(3)文体活动场所管理;(4)庭审“三同步”情况。

4、办公室

根据文件材料归档制度、阅览室管理规定、网吧管理规定等制度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1)诉讼档案归档情况;(2)阅览室、网吧活动情况;(3)院集中活动着装、会场纪律情况。

 5、法警支队

根据审判业务综合楼管理制度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1)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办公区、审判区情况;(2)来客登记接待情况;(3)外来车辆进出管理情况。

四、检查方法

检查分为单独检查和集中综合督查。单独检查由职能部门负责,综合督查由督查办公室负责。

1、职能部门检查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2 至3 个部门人员参加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报到具体的人、事和部门,涉及车辆的要通报到具体车号、驾驶员和部门,检查通报每月不少于2 次。

2、机关作风建设督查由督查办公室成员轮流带队,并邀请部分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或邀请院廉政监察员暗访等方法进行,对发现问题给予通报。督查通报每月不少于1 次。

机关作风建设检查、督查通报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督查办公室主任统一签发。

五、结果运用

机关作风建设检查情况列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1、部门人员被通报的,根据院机关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扣部门相应分值。职能部门检查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通报的,经督查办公室督查或抽查发现的问题,职能部门目标考核扣减相应分值。

2、部门人员年内被通报达10 人(次)以上(部门人员10 人以下的,减半), 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3、干警个人被通报的,根据院机关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扣个人相应分值。全年累计被通报三次的,目标考核奖确定为三等奖,并根据院相应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4、每个月底,各部门须对对本部门被通报人员情况向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书面报告及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