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施行,2015年5月11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本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审判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法官、法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着审判服或警服。
第三条 全院非统一着装期间,开庭、接待当事人、外出执行公务及立案信访、值班人员必须着制服。会议、集体活动按通知要求着装。
第四条 法官、书记员等着装是指穿着夏季(含短袖、长袖)、春秋、冬季、防寒服等审判制服及服饰。
着夏季短袖衬衣时,浅月白色短袖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着夏季长袖衬衣时,浅月白色长袖配夏裤(裙),上衣扎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新式审判专用领带(紫红色和蓝色)、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重大会议、集体活动系紫红色审判专用领带;审判、执行等公务场合系蓝色审判专用制式领带。着夏季审判服在开庭审理案件或进行重大集体活动时,衬衣下摆必须扎于裤腰(裙腰)内,佩戴小胸徽,扎07款内腰带,系07款紫红色领带。其他场合穿着时可不系领带。小胸徽应佩戴在衬衣左胸处,胸徽底端抵袋盖上沿线居中位置。
第五条 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驳头装饰扣眼处。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钮扣与第二钮之间二分之一处。
第六条 开庭时,法官应按照规定着法官袍、下穿制服长裤,着夏季制服、佩戴法徽;书记员应着制服,佩戴法徽。
第七条 所有审判活动和公务活动,一律着“2010式审判制服”,不得着其他旧式制服。不同季节审判制服不得混穿。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制服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八条 着制服时,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一般应着深色皮鞋。
第九条 着制服时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得体端庄。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第十条 非因工作需要,严禁着制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严禁着制服、佩戴法徽在公共场所饮酒。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着制服:
(一)工作时间外出非履行审判执行公务的;
(二)因怀孕形体发生明显变化的;
(三)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制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着装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着装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着制服。
第十四条 着装督查由院机关作风督查办公室负责。对违反规定着装不规范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着装人员应爱护制服,妥善保管,不得将制服、徽章变卖、赠送他人。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