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2日施行)
为推进下派挂职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下派挂职锻炼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下派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1、下派人员条件。
下派人员为中层干部、业务庭审判人员、书记员。
下派挂职的中层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业务庭审判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下派锻炼的书记员在中院工作至少满一年,且符合见习助理审判员的条件。
2、下派程序。
下派人员由有关部门或政治部推荐,党组研究决定。下派挂职所任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县(区)法院、县(区)委、人大确定。
二、下派挂职的形式和期限
1、中层干部一般挂职基层法院院领导,期限一年。
2、审判人员一般挂职基层法院中层干部,期限一年。
3、书记员一般任基层法院助理审判员或见习助理审判员,期限6个月至一年。
三、下派人员的管理
1、下派期间,由中院政治部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
2、下派人员挂职锻炼期间,转出党(团)组织关系。
3、对下派挂职人员的工作安排,原则上实行对口安排,兼顾工作需要。
4、下派人员下派期间与中院原工作部门脱钩,不再承担原部门工作,原部门也不得安排下派人员工作任务。下派人员下派期间原则上不参加中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确因工作需要,中院有关部门需临时抽调下派人员帮助工作的,由中院政治部统一扎口安排。
5、中院政治部应经常与挂职单位沟通联系,加强对下派人员的跟踪管理。
6、下派人员在下派期间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树立良好形象。
7、下派期满后,下派人员要对下派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挂职单位出具组织鉴定。必要时中院政治部对下派期间的工作进行考察。
8、下派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完成下派工作任务的,可以提前结束下派。
9、书记员下派期间未完成一定办案数的,必要时予以延期。
10、对下派期间,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或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下派人员,应提前结束下派工作,由中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下派人员的待遇
1、下派人员下派期间,中院所有待遇不变。
2、下派人员可以参加所在法院集体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
3、下派人员不得享受挂职单位发放的奖金福利,但加班费、工作餐、以个人业绩考核发放的办案奖励除外。
4、在挂职单位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挂职单位负责报销。
本办法由中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