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 淮中法﹝2012﹞50号)
为加强青年法官培养,推进审判工作优良传统的传承和发扬,进一步适应法院科学发展需要,根据苏高法【2012】76号《关于实行青年法官导师制的指导性意见》精神,结合中院实际,就建立青年法官导师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切实遵循司法工作和法院人才工作规律,积极营造注重司法实践、钻研审判业务的良好氛围,努力构建有利于司法经验传承并促使青年法官快速提高司法能力的培养方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青年法官导师制,力争在五年内形成数量与结构合理且在各审判业务条线上的优秀青年法官群体。
三、导师选聘
导师从业务部门领导、优秀资深法官中选聘。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优秀,模范作用强,廉洁自律,作风严谨,积极向上。
(二)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一般具有7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担任审判员以上职务。
(三)责任心强,善于沟通交流,有较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
(四)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导师人选由各业务部门推荐,经政治部审核,院党组研究确定。
四、导师职责
法官导师要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对青年法官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使他们的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加强思想引导。注意观察、了解青年法官的现实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青年法官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他们健康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促进能力提高。通过工作中的具体指导,使他们尽快了解工作内容,熟悉工作程序,掌握工作规范,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本职岗位,转变角色。要通过指导庭审活动、检查办案质量、解答疑难问题等方式,向初任法官传授法律适用、驾驭庭审和制作裁判文书以及调解、和解等方面的审判经验、审判技巧和审判方法。着力提高初任法官辨别证据真伪、判断事实真相、平衡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追求最佳办案效果等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帮助解决问题。对青年法官遇到的思想、工作、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及时疏导化解。对于导师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所在部门或政治部反映。
五、指导对象
指导对象为预备法官和初任法官。指导对象要虚心向导师学习请教,服从导师的指导与教育,自觉加强政治、品德、作风及技能锻炼。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加强政治修养。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
(二)做好本职工作。指导对象要刻苦钻研业务、学习审判经验、审判技巧和审判方法,早日实现从知识型法官向能力型、实践型法官的转变。指导对象要加强学习调研,每年结合本职工作撰写一篇以上学术论文。
(三)严守各项纪律。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五个严禁等各项规定,树立法院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六、工作制度
(一)辅导讲评制度。导师每月对指导对象进行一次辅导讲评,对前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小结点评,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对指导对象提出的法学理论、审判实务、思想认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或专题辅导。
(二)谈心交流制度。导师要经常与指导对象进行谈心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做好正面引导。对于他们在思想、感情、家庭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谈心帮助,解开思想疙瘩,化解负面情绪,引导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三)定期汇报制度。指导对象每半年向导师交一份书面总结,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便于导师全面深入地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帮助。导师每半年向所在部门汇报一次所指导对象的思想工作情况,协助部门领导做好教育培养工作。
(四)考评考核制度。预备法官培养期为3年,初任法官培养期为2年。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指导对象进行考核,考核为每年一次。内容主要为青年法官的办案质效、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处置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同时,组织对导师进行考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指导效果良好的导师,给予表彰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治部负责牵头导师制度的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各审判业务部门承担青年法官导师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青年法官导师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青年法官导师制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促检查。政治部和审判业务部门要定期检查和评估,适时开展座谈交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青年法官导师制的贯彻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