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与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法律工作者、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等有任何形式的经济交往行为。
二、不准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套取信贷资金再转贷。
四、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以投资、入股、租赁、承包、受聘等方式从事经济活动。
五、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的建议。
六、不准在司法拍卖、司法鉴定、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活动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或者为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八、不准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