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更大程度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遏制家庭暴力的作用,2023年10月3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执行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努力实现“反应速度更快、保护力度更大、救济渠道更多”。
《指引》提出“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等原则,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体系,进一步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不得公开。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缴纳诉讼费用,也无需提供担保。《指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执行。
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或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权利,由其决定是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对施暴方给予预防性告诫与警示。法院认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将被申请人不良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被申请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告知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可以作为判决离婚、受害方获得补偿的重要依据。
法院、妇联联合探索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提供法律查询、法官咨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服务,提高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便捷性、高效性。人民法院与妇联将常态化开展反家暴的业务对接、推进、协调工作,协同配合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调查和执行以及信息反馈、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等工作。
供稿:赵大为 梁萌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