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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法院2020年度典型案例来了!
时间:2021-01-18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3694件,审执结92195件。在众多案件中,淮安中院梳理挑选出20件社会关注度高、类型新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引导社会公众的类似行为,震慑违法犯罪,规范社会行为规则,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为努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淮安法治淮安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府院联动”处置淮海青年城“问题楼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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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淮海青年城项目陷入停滞,大量关联案件涌入法院,业主多次因房屋交付、子女入学、房屋办证等问题集访。

为妥善处置该“问题楼盘”,经开区成立由党工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管委会分管领导、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搭设“政府主导、法院主审、管理人主办”的工作架构,建立以“优先解决民生问题”为中心,以“信息共享、共同接访、协同处置”为支撑的“1+3”维稳互动机制,形成协同处置工作合力。

经过努力,目前涉淮海青年城楼盘房屋交付、办证等工作正在平稳推进,债务人已向经开区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破产债权有望得到全额清偿。

二、李某等43人销售假冒名牌运动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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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以来,李某组织罗某等14人生产假冒名牌运动鞋,并将假冒运动鞋销售给周某某等人,周某某等28人再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涉案生产、销售金额高达5600余万元。

市法院一审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等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合计5600余万元。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三、“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的特大制售盗版出版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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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以来,王某等人以正规图书公司为掩护,非法印刷销售盗版书籍100余万册,总码洋(图书的印刷数量与定价的乘积)9000余万元。

该案由“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及最高检四部门挂牌督办

市法院一审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图书公司罚金,判处王某等人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600余万元。案件宣判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

四、高某某等13人非法捕捞5.8吨螺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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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至5月,高某某明知泗洪县境内的洪泽湖水域禁止捕捞螺蛳,仍组织张某、倪某等多人至泗洪县界集镇周咀村附近的洪泽湖水域非法捕捞螺蛳5.8吨。

盱眙县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通过巡回审判方式,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高某某等13人拘役三个月十五天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该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作了特别报道。

五、葛某某盗挖凹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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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王某某、朱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先后2次盗挖禁采区凹土近700吨,获利11万余元。

盱眙县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凹土是一种重要的稀缺性非金属矿产资源,该起案件的宣判,对非法觊觎我市境内矿产资源的不法分子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该案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六、“7·6”暴力袭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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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警务人员在生态文旅区一居民楼内排查时,发现了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网上追逃的马洪兵,遂表明警察身份并要求其配合警务工作,马洪兵拒不配合,手持菜刀拒捕,并以跳楼相威胁。

双方僵持过程中,马伟兵外出回家,为阻止民警抓捕马洪兵,其持一把尖刀冲入房内,伙同手持两把菜刀的马洪兵对在场民警捅刺、挥砍,致两名警务人员死亡,一名警务人员受伤。

市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伟兵、马洪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宣判后,受到中央电视台中央政法委官微人民法院报等各级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七、许某某等人网售有毒有害“减肥咖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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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许某某购进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咖啡粉原料,安排贾某制作成12.02吨“减肥咖啡粉”,并将其中7.5吨售卖给李某。

李某后将“减肥咖啡粉”加价售卖给李某某,并介绍其转售给周某某或通过网店向他人销售。

孙某某、朱某某、王某等人明知“减肥咖啡粉”无相关资质认证且来源不正规,仍予以进购并通过网店销售,消费者涉及全国22个省市8012人次。

经开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20万元不等。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要求7名被告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各自犯罪金额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总计300余万元。

八、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赵洪顺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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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至2018年期间,赵洪顺利用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运行司副司长、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烟标印刷和烟草广告业务、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贿赂9000余万元。

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洪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洪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该案系我市法院审理的首例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九、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冬生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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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17年期间,王冬生利用担任丹阳市副市长、镇江市农林局局长、镇江市润州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资金申报、干部选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的钱物以及代为支付的住宅土建、装修、绿化等费用,折合人民币660余万元。

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冬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王冬生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十、杨某某申请开具优惠购房证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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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项目建设需要,杨某某名下房屋需搬迁。经协商一致,杨某某与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杨某某获得相应货币补偿。

该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曾口头承诺被拆迁户可以享受优惠购房政策,并实际向其他被拆迁户出具了优惠购房证明。杨某某签订协议后,要求该镇政府出具优惠购房证明,以便享受在镇上优惠购房的政策,但请求被拒。

后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该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审理中,经法院积极协调,该镇政府向杨某某出具了证明,杨某某得以享受优惠购房政策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案件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十一、吸烟被劝阻脚踹客车司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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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5日,吴某某酒后乘坐大型客车,从宿迁出发前往常熟。车辆沿宿淮盐高速行驶途径淮安段时,因其在车内吸烟,驾驶员便予以劝阻。

吴某某听到劝阻后,不仅没有掐灭香烟,反而走到驾驶室旁对驾驶员进行谩骂,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用脚蹬踹驾驶员的右腿。因当时正在下雨,且车内载有20余名乘客,为避免发生危险,驾驶员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并报警。

淮安区法院一审认定吴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行为时有发生,酿成了重庆万江公交车坠江等悲剧。该案的判决,充分彰显了司法维护公共交通驾乘安全的鲜明态度。

十二、高空抛物致伤入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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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黄某某与朋友饮酒后返回某小区三楼的住处,因心情烦闷,为发泄情绪,便将房间内的不锈钢锅、不锈钢盆、菜刀、玻璃瓶、碗筷等物品从厨房窗户抛出,导致途经楼下的黄某某肩膀受伤,停泊在路边的车辆受损。

盱眙县法院一审认定黄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该起案件是全市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高空抛物一直为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对高空抛物者的严惩,对此类行为予以警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十三、公共楼道改建自用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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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淮阴区某小区11户业主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对同楼层两处房屋之间设有的镂空部分、消防连廊及口字型通风井进行改造,形成相对密闭的空间,损害了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及消防安全等合法权益,并且拒收小区物业管理处送达的《违章装修整改通知单》。

淮阴区法院对相邻权人提起的11起诉讼集中承办、分别处理,其中4起经释法明理后被告自行恢复原状,另外7起依法认定被告违法占用公共空间,判决拆除违建。通过该批案件的办理,对业主文明自律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十四、变压器下垂钓触电身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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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桩,吴某某仍不以为然,选择在变压器(10kV)下方钓鱼。在甩动鱼竿的过程中,不慎触及上方变压器上的令克部位(也称作跌落式保险,是一种高压型户外跌落式熔断器),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后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当地供电公司给予经济赔偿76万余元。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按行业标准要求架设变压器,并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垂钓”警示标志,尽到了警示、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

吴某某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置现场设置的警示标志于不顾,在鱼塘旁边变压器的下方从事危险垂钓活动,导致事故发生,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供电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对受到合理警示提醒仍然实施的自甘冒险行为不予保护。

十五、胚胎移植手术被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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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夫妇因婚后不育至某医院寻求诊治。诊治过程中,郭某夫妇授权医院使用囊胚培养技术培养胚胎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胚胎培养成功后、移植手术实施前,郭某丈夫因意外死亡。郭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胚胎移植手术合同,该院以不符合胚胎移植相关规定为由予以拒绝。

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清江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2020年4月,医院为郭某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

十六、汤某某遭受家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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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的汤某某与32周岁的汤小某系父子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汤小某多次对汤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毁坏其生活用品。

汤某某向淮安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淮安区法院一审裁定:一、禁止汤小某对汤某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二、禁止汤小某再骚扰汤某某;三、责令汤小某搬出汤某某住所。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首先应当尊重父母,这既是做人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对每名公民的基本要求。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夺取财产等行为。

十七、涉食用菌菇加工扶贫项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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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菇业公司到涟水县某镇投资兴办蘑菇种植项目,并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扶贫项目,在项目建设中给予了很大支持。

在厂房等硬件设施基本建设完成准备交付时,菇业公司对厂房质量提出异议,致使项目无法交付。项目承建方为追索工程款诉至法院。

涟水县法院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和项目帮办负责人前后19次组织承建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开展调解工作,通过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推动达成和解协议。

项目投入运营后,带动当地村民就业达120余人,预计每年可为村集体增收200余万元。

十八、强制腾空市政新港码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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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滨水空间景观工程项目是市政府重点工程。该项目在拆迁过程中,因市政新港码头经营者张某某对拆迁补偿要求畸高,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后经市园林局申请,市住建局作出行政裁决,裁决市园林局对张某某予以补偿,张某某限期腾空码头交付市园林局拆除。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述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市住建局申请,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2020年10月,清江浦区法院联合市住建局、清江浦区政府开展执法行动,对该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当天完成清场地块房屋腾空拆除、重型设备搬迁和土方回填工作,为大运河滨水空间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扫除了障碍。

十九、强制腾空富士电梯厂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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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电梯(淮安)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外债,因无力偿还,法院依法判决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淮阴区法院对其厂房、土地及附属设施等财产予以司法拍卖,被某科技公司竞得。资产被拍卖后,由于原租赁电梯公司厂房的6家公司拒不配合搬迁,造成厂房无法交付,影响科技公司的落地运营。

为此,淮阴区法院成立专项执行小组,积极进行协调,最终2家企业租户主动搬离,2家企业租户与科技公司达成续租协议,2家企业租户因拒不配合执行而被依法强制搬迁。

二十、陈某侮辱诽谤法官被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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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在陈某提交的上诉状中,使用大量词汇侮辱和诽谤承办法官。

淮安区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多次通知陈某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拒不修改,且态度十分蛮横。淮安区法院依法决定:对陈某拘留十日,罚款5万元。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在审判程序中的言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对法官进行恶意侮辱和诽谤,不仅是对法官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亵渎。淮安区法院依法对陈某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体现了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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