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中心 新闻发布会
淮安法院2020年度破产案件八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4-30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1.jpg

(一)陈国宁诉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破产债权  确认  超过强制执行期间

【受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陈国宁曾受聘于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约定年薪25万元,因春晨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具100万元欠据。陈国宁以该欠据向盱眙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春晨公司给付陈国宁工资100万元。盱眙法院受理春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陈国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00万元。管理人向陈国宁发出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告知书,认为其申报的债权应编入普通债权表,并告知其可以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陈国宁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100万元为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管理人在一审诉讼中发现上述判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告知书,对其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并告知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盱眙县人民法院释明后将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告知书一并纳入本案审查处理。

【裁判结果】盱眙法院判决:一、确认陈国宁对春晨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工资债权为90462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其余债权909538元编入普通债权;二、驳回陈国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春晨公司向淮安中院提出上诉。淮安中院判决: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国宁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管理人登记债权、审查债权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编制债权表等行为是其在债权申报、审查、确认程序中的法定职责。破产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后还需要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提起诉讼。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属于广义的公力救济范围,债务人有权对超过强制执行期间进行抗辩。管理人对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债权不予认定为破产债权,实为代表债务人行使相应的抗辩权。所以,本案破产管理人将涉案债权编入普通债权表仅是债权的审查程序,非为对债权的确认;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管理人有权不作为破产债权。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申报的债权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审查,其在诉讼中发现涉案债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的变更通知,是勤勉尽责履职,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表现,非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典型意义】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工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是否认定为破产债权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裁判明确了一个裁判思路或规则,即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即丧失公力救济后申请执行的,债务人有权提出抗辩;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属于广义的公力救济范围,债务人有权对超过强制执行期间进行抗辩。同时,该案裁判体现了法院对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以及对破产管理人尽责履职行为的褒扬。


(二)盱眙县宝隆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盱眙宝得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同德仕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债务混同  关联公司  合并破产  

【受理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在审理盱眙县宝隆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宝隆公司的经营场所还存在其他两家公司,分别是江苏同德仕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仕公司)以及盱眙宝得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得隆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动产设备管理相互交叉,无法从账面分清,其工作人员也无法指认。

【具体做法】承办法官分别与三家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管理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到三家企业均由宝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共同使用同一经营场所,公司管理人员相同,财务账册也趋于混同,公司资产无法明确区分。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对另外两家企业的债务进行摸底调查,发现三家企业的债权债务存在关联,混同度较高,为便于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也为了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法院引导另两家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清算。

2017年3月10日,宝得隆公司、同德仕公司以其与盱眙法院正在审理的宝隆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宝隆公司为关联企业为由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同日,盱眙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宝得隆公司、同德仕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便于案件顺利进行,法院依职权指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为三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

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将三公司混同的相关情况事先向债权人披露,并通过债权人最大限度的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以及股权结构。此外,三家关联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债权人会议同时召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详细的通报三家企业资产、债务、人员等混同情况,并提出三家企业实质性合并破产的建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向盱眙法院申请对三家企业宣告合并破产。

【典型意义】合并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减少企业独立破产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且以集中清偿为合并方法,可以使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均衡,清偿比例得到最大化。本案在查明关联企业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后审慎裁定合并破产清算,既保障了各关联破产企业债权人实现公平清偿,也避免了资产归属划分和关联债权债务清理的复杂程序,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司法效率。


(三)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政府回购  税费返还  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金湖法院于2015年5月立案受理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裕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鑫裕公司清算组。清算组将鑫裕公司资产分别按照5901万元、4720万元、3200万元的拍卖价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且因厂区和机器设备长时间未用,厂区土地荒芜,已拆除的机器设备已无法使用,债务人资产持续贬值。

【具体做法】为实现债权人债权,金湖县政府安排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回购,以2304万元的价格收购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并将过户产生的交易税返还给债务人作为债权进行分配。资产变现后,清算组迅速制定分配方案,本案顺利审理终结。

【典型意义】破产财产变现难一直是破产案件打的“老大难”问题,为此,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建立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工业厂房经拍卖、变卖等手段无法处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国有资产公司托底收购。”本案即是通过国有资产公司托底收购,化解长期未结破产案件的典型范例。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本案中过户产生的交易税均返还给债务人作为债权进行分配,有效提升了债权清偿比例,为破产企业税收优惠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样板。


(四)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破产重整  政府招商引资  以破引商

【受理法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6年,因公司股东资金链断裂,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17年5月16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2018年4月28日裁定宣告统信电子公司破产。

【具体做法】依托政府招商平台,对意向购买人由专人开展推介,实现破产财产成功处置。意向购买人2020年又追加投资50亿元,发展动力强劲。

【典型意义】本案为通过破产出清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的典型案例。通过法院和招商部门对接,企业破产不仅没有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反而持续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力、新亮点,为各地招商引资提供了新的思路。


(五)淮安厚德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破产  府院联动  “重整式”和解

【受理法院】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淮安厚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公司)于2013年开发建设了洪泽中学教师公寓楼盘。后因资金链断裂,洪泽法院于2017年10月裁定受理了该破产清算案件。经申报确认的债权达2亿多元。

【具体做法】为协调各方,洪泽法院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多次召开各单位联席会议,专题研讨厚德公司和解方案,将厚德公司的住宅和商铺按比例进行实物分配,并由厚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接手后续工程建设。在区委区政府的协调监督、在法院的指导推进和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和解方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到会债权人全票通过,实现债权债务快速清理,债权人受偿率高达90%。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引导企业从破产清算走向非典型和解的积极探索,既挽救了围困企业,保护债务人公司平稳过渡,也维护了当地市场秩序稳定,保证了人民群众安定和谐生活,真正实现了多方“共赢”。


(六)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破产重整  重整经纪人  提高债权清偿比例

【受理法院】涟水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涉案公司的“五岛湖公寓”项目A区因资金断裂停工长达十年,而且规划许可已过期,在停工十年里涉案企业先后与多家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均未顺利施工。进入破产程序前半年,涉案企业又与新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在无规划及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施工。涉案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10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8.8亿。

【具体做法】法院根据债务人强烈经营愿意及其相应的资信情况,指导债务人将相关开发经营事务委托专业团队负责,引入重整经纪人,形成法院从面上把控整体方向,重整经纪人代表债务人负责资金注入、全面经营,并对最终结果负责,管理人专门负责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科学处理方式。目前法院已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明确普通债权本金100%受偿。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引入“重整经纪人”概念的破产重整案件,通过引入具备专业知识、运营管理等资源优势的经纪人参与涉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由重整经纪人统一负责资金注入、全面经营,并对最终结果负责,有效提升了债权清偿比例,为法院破产重整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七)江苏奥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  府院联动  提前介入

【受理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7年开始,江苏奥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公司)因资金链发生断裂,停止经营,房屋被法院多轮查封。部分业主办不到房产证,引发大量信访。

【具体做法】2020年3月12日,淮阴区区委、区政府成立以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清算领导小组,向法院申请就涉案企业开展预重整。经法院同意后,清算领导小组对奥泰公司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以及涉诉涉执情况进行调查并登记债权,通过政府平台协助奥泰公司开展招募意向投资人等工作。预重整阶段,奥泰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16亿。

【典型意义】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后,普遍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本案通过预重整,将大量工作在进入程序前就已经完成,有助于快速处置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实现破产案件的“快进快出”。


(八)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债权人会议  非现场表决  疫情防控

【受理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29日,清江浦区法院裁定受理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9月27日,中誉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举行,各表决组均高票表决通过了《淮安中誉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具体做法】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规模聚集债权人可能增加疫情防控压力。基于以上原因,本案创新地采取现场表决与非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超80%的债权人通过非现场表决方式行使了表决权。

【典型意义】通过非现场表决方式,既确保了全体债权人行使权利,降低了大多数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成本,大大提高了重整程序效率,又响应了疫情防控政策,取得了案件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