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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扩!这些诈骗案例,值得大家警惕!
时间:2021-09-03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9月2日下午,淮安中院召开“通网诈骗及‘两卡’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一、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构成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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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楚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淮安市洪泽区范围内向谢某等多人收购9张银行卡及其绑定的手机卡并出售给他人,其中8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

被告人谢某、李某某等6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以本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楚某某。涉案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达932余万元。

裁判结果

洪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某、谢某、李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楚某某、谢某、李某某等人犯罪后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某、谢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楚某某、谢某、李某某的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分别对被告人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朱某、牟某、卢某某、张某某亦分别判处刑罚。

案例警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猖獗,诈骗分子对下游取款的银行卡需求增加。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部分群众认为仅仅提供银行卡、手机卡,自己并没有参与诈骗,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殊不知,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成功帮助诈骗分子转移了诈骗资金,使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广大群众应当提高认识,不能为贪图小利而办理银行卡进行出借或出卖。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出借、出卖银行卡、手机卡的严重后果。

二、向淘宝店铺推销代运营套餐的诈骗案


案情摘要

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方某某、马某某、袁某某(方某某女朋友)合谋,方某某与马某某合伙租赁湖北省枣阳市XX小区1栋2单元2606号室作为活动地点,购买电脑、办公物品,由袁某某作为“运营老师”,招募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等13人为业务员,被告人吴某为售后运营人员,对淘宝店主实施诈骗。

诈骗过程中,赵某某、陶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谎称自己为淘宝店主,按照“话术”(行骗所用的聊天剧本)通过网聊,取得相关淘宝店主信任后,向对方推送袁某某微信。有关淘宝店主被害人添加袁某某微信后,袁某某谎称自己为淘宝店铺运营老师,以帮助被害人代运营淘宝店,提高被害人淘宝店铺浏览量、等级、销量、营业额为幌子,向被害人推销“创业版”(费用2380元、运营期1年)、“旗舰版”(费用3580元、运营期3年)、“尊享版”(费用5980元、运营期5年)代运营套餐,让被害人选择并缴款。

被害人缴纳定金或全款后,袁某某向被害人推送售后运营人员QQ号。后方某某、马某某、吴某通过帮助被害人装修店铺、购买“流量宝”软件、安排业务员到被害人店铺里购买部分商品等方式,短期内造成被害人店铺浏览量大量增加的效果,要求被害人缴纳尾款。

被害人交清尾款后,不再理睬被害人或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诈骗的款项除支付人员工资、提成外,由方某某、马某某分成。采用上述手法,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方某某、袁某某、马某某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诈骗作案60起,诈骗金额共计217532元。

裁判结果

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赵某某、陶某某、吴某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方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赵某某、陶某某、吴某涉数额巨大,被告人荣某某、罗某某等人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各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的刑罚。

案例警示

淘宝网在改变人们购物方式的同时,也催生了不少灰色产业链。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想要提升淘宝店铺经营额,向其推销“创业版”、“旗舰版”、“尊享版”等代运营套餐,并通过操作形成短期内店铺浏览量大量增加的效果,以获取诈骗金额,诈骗起数多、数额特别巨大。

网络消费是目前主流销售渠道,但是作为网络店主应该注重提高自身产品质量等以提升店铺浏览量、等级、销量、营业额,而不给诈骗分子留有可趁之机。即使确实需要指导营销,也应该寻求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的帮助,且一旦涉及到要求缴纳各种费用,就更要擦亮眼睛。

三、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通道的诈骗案


案情摘要

2020年9月中旬至2020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通过提供电话卡,搭建络漫宝、网关等通讯设备,为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提供通讯传输通道。

通过被告人张某提供的通讯设备,诈骗分子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0614元。

裁判结果

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共骗取被害人706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0614元,发还被害人。

案例警示

当前,有的行为人架设“猫池”、多卡宝、漫络宝等技术设备,主要通过为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提供通讯传输支持服务牟利。

电信诈骗分子通过这些多卡多待中转技术设备,既能在境外远程同时向多个手机号码语音呼叫或发生短信实施诈骗,又能避免手机信号被追踪、定位后被抓捕。

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行为通常在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中都起关键的帮助作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才能间接遏制上游犯罪的发生。

四、冒充女性“以恋爱为名”实施的诈骗案


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冒用女性身份,通过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有目的的搜索附近年轻男性,进而添加被害人朱某某、戴某某、许某某等人为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利用变声软件与被害人交流,并明示或默示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同时发送一些小额且带有特殊意义的红包,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即讨要大额红包,并以买衣服、给父母买礼物、母亲生病需要钱等多种理由,从被害人处骗取钱财共计38634.49元。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冒用女性身份,利用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警示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类社交软件、直播平台等日渐普及,冒充女性以恋爱、重金求子等名义实施诈骗也成为常见的骗术之一。

犯罪分子一方面通过各种网络图片、编造信息诱惑、骗取被害人,另一方面编造各类理由博取异性同情,甚至直接与有需要的男性建立“恋爱”关系,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再编造诸如家人生病、车祸、生意周转等各种虚假事实或推荐投资理财,进而骗取被害人财产。

在此基础上,也提醒我们不仅要做到洁身自好,守住利欲诱惑,也要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聊天交友,切勿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直接进行钱财往来,否则只会“人财两空”。

五、平台回收诈骗案


案情摘要

2020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成某某从中缅边境孟连段非法通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并加入到缅甸孟波县一诈骗公司。

被告人成某某按照诈骗公司要求通过发的手机刷抖音和快手短视频,将自己伪装成视频中的帅哥和美女,通过solo、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找人加微信,通过聊天以获取身份信息、职业、收入、情感问题、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

然后自己或者公司其他人通过国际品牌全球购平台抢购奢侈品回收赚差价为由,通过网银转账诈骗他人钱财。2020年11月份,被告人成某某将通过微信聊天套取的被害人王某某个人信息转交他人以购买奢侈品赚取差价的方式实施诈骗,后王某某被骗取人民币171108元。被告人成某某从中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成某某于2021年3月25日乘坐飞机回国时,在机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涟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警示

被害人王某某帮助他人登录国际品牌全球购平台抢购产品,抢成功后等回收给平台以赚取差价。

第一次向平台转账9000元,赚了539元,并且提现了。第二笔转了20000元、第三笔转了108800元,平台上虽然显示可以赚钱,但是却无法提现,导致陆续被骗了十七万余元。

在网购较为普遍的时代,这种帮助陌生人在平台上购买奢侈品赚取差价的诈骗模式具有隐蔽性。这个案例警示大家在平时网购和交友过程中勿贪小便宜,别轻易给陌生人或者虚拟平台打款。

六、倒卖单位结算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案情摘要

2019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成套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结算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和账户密码、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公司公章、法人章、公司法人信息等,俗称“八件套”),后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叶与城小区租赁房屋,通过微信群等渠道从全国各地收购上述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并加价倒卖。

被告人张某某从全国各地收购了296套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并指使被告人周某整理收购的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及帮助收购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张某某将其中178套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倒卖给上游买家“小黑”(身份不明),已核实单位结算卡76张。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0元左右,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左右。被告人张某一从被告人章某某处收购117套公司资料(包含117家公司营业执照和单位结算卡45张);从被告人张某二处收购36套公司资料(包含36家公司营业执照和14张单位结算卡);被告人周某帮助其收购25套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包含25张公司营业执照和17张单位结算卡)。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一暂住地查获未来得及出售的117套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包含117家公司营业执照和107张单位结算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暂住地查获未来得及出售的7套公司账户资料(包含7家公司营业执照和2张单位结算卡)。

裁判结果

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某、周某非法买卖、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案例警示

洗钱、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盛行,犯罪地甚至在境外,网络犯罪获取违法所得均离不开资金结算与转移,通过他人银行卡或单位对公账户进行资金转移或结算,甚至可以掩盖犯罪本身。

随之兴起的便是非法买卖银行卡,并形成地下非法交易链条。利用空壳公司对公账户实施资金转移与结算有着极大的隐蔽性,短期内不易被金融监管部门风控,市场需求旺盛,利润高,成为了犯罪分子手中的香饽饽。

成套的对公账户资料既包含单位结算卡也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等国家颁发的证件,非法买卖对公账户资料,既侵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亦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警示那些为蝇头小利而用自己身份办理空壳公司并对外出售对公账户资料的人,该行为既帮助了犯罪分子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