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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例
时间:2022-07-18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至今日恰好整整一周年。这一年,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修订精神,强化行政处罚法原则条款在行政处罚中的统领地位和作用,依法审理好每一件行政处罚类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为全市行政处罚规范有序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也为社会公众学法守法用法提供了正确的指引。

案例一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某大排档店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排档店内正在销售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1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在商品销售统计单中显示,在2020年9月2日至9月10日之间,共计销售胃动力饮品1瓶,价格18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某大排档店处以警告、没收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0000元。某大排档店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某大排档店涉嫌违法经营的系过保质期不足10天的瓶装饮料,实际销售量仅为1瓶,违法所得额为13.6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法院对罚款数额调整为15000元,其他处罚内容不变。

【典型意义】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另外,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餐饮行业受到较大的冲击,对于小微餐饮企业应更加注重营商环境保护,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社会经济发展。

案例二

网络空间造谣损害他人名誉应担责——胡某诉某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2021年5月,李某某向某县公安局报案称,村民胡某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李某某盗窃、贪污村民直补钱等言论。某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胡某,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胡某通过自己的抖音平台进行直播,直播内容为“村支部书记李某某盗窃其钱款应当受到法律责任”等内容。某县公安局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胡某行政拘留三日。胡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中,胡某诉争事实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在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系村委会占用胡某粮食直补金的情况下,胡某捏造在村书记李某某“盗窃”自己直补金等内容,在抖音平台上进行发布,并在其直播间与他人互动,造成恶劣影响。某县公安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网络无边际、安全有界限。“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是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生态的重要环节。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使用主体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正确合法正当使用新媒体,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让我们的网络空间更加清朗。

案例三

必须严惩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张某诉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经检查,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上节育环的诊疗手术,并为群众挂水,经现场查扣药械共17袋、18箱,电动吸引器2台、全数字超声显像诊断仪1台、妇检床1张、微波治疗机1台。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张某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登记保存的药械;2.罚款人民币69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中,张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了非法诊疗等行医活动。经前期调查、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听证通案等程序,结合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现场扣押药品、器械及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医师行医行为,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某市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妥。

【典型意义】非法行医,害人不浅。一直以来,各地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都非常重视,虽然不断对非法行医进行了专项治理和打击,取缔了大量的非法行医诊所,但非法行医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是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助推健康中国建设,对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从严从快处理,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人民健康。

案例四

行政处罚让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得不偿失——某劳务公司诉某区人社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2018年4月,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给张某某,授权张某某在其公司资质许可范围内,在某站前一分部范围内组织施工、履行相关事宜,张某某为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并雇佣韩某某等10名农民工。韩某某等10名农民工到某区人社局投诉某劳务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某区人社局对某劳务公司经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某劳务公司支付韩某某等10名农民工工资763880元;2.责令某劳务公司支付农民工赔偿金381940元;3.对某劳务公司罚款19000元。某劳务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中,根据张某某在某区人社局的陈述、举证及某劳务有限公司认可,某劳务公司是案涉劳务工程的分包方,且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某劳务公司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某劳务公司在某区人社局查处阶段及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举证,某区人社局依据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和农民工均认可的考勤表、工资表认定拖欠工资数额,符合规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本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发展大局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充分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惩治销售假种子行为关乎民生和粮食安全问题——某服务部诉某农业农村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某服务部将自己种植的“南粳9108”稻谷约3000斤的消息,在微信群里以销售种子名义进行推销。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前往某服务部购买涉案种子2436斤,价格1.8元/斤,计4385元,实际支付4300元,该批种子使用黄色白皮口袋包装,口袋上无任何标识,未注明品种名称,无任何文字说明。某农业农村局接到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某服务部经营白皮口袋“南粳9108”水稻种子,该行为侵犯了其独占实施“南粳9108”水稻种子生产销售的权利。某农业农村局以某服务部销售假种子为由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2.并处10000元罚款。某服务部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中,某服务部将自己种植的“南粳9108”稻谷约3000斤的消息,在微信群里以种子进行推销后,将该批使用黄色白皮口袋包装的种子2436斤,以1.8元/斤的价格进行出售。某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后认定某服务部经营假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

【典型意义】“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粮食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市场问题,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之大者”,是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需要。人民法院瞄准乡村振兴战略,切实保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让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牢牢端在自己的手中。

案例六

交通肇事“顶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高某诉某公安局交警支队撤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3日,高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致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未离开现场,但其指使他人在现场冒名顶替系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以高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多次向其询问的情形下,均否认其系肇事者,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其肇事者身份,这表明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其行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潜逃藏匿的行为,即交通肇事逃逸。故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正确。

【典型意义】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处罚情节,系法律所规定。行为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并不当然地免于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设定的各项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否则都将受到行政处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积极主动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而非矢口否认肇事者身份,甚至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如果行为人存在前述行为,行政机关有权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予以处罚。

案例七

行政处罚对于初犯并改正行为者可实施柔性执法——贾某某诉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贾某某系1949年出生,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医学职称证书。贾某某退休金不足1000元/月,妻子是残疾人。2020年9月27日,经该区非法行医监测哨点发现,贾某某在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在家中从事非法行医行为,并且在其家中发现医疗器械、止血带、药品等。故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五万元罚款;2.责令贾某某按卫生监督意见书改正违法行为。贾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贾某某系70周岁以上老人,原系乡村医生,退休金不足1000元/月,其妻子是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涉案违法行为未发生实质性危害后果,并系初次违法,且现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将案涉罚款数额由5万元调整到3万元

【典型意义】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行为人和其他人积极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实施柔性监督,明确轻罚事项,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贾某某系初犯,且其非法行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微,故本案的处理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案例八

绝不容许不合格防护服在防疫中使用——某卫生用品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2020年11月4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人某县人民医院实施抽检,其中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计抽样6套,其中备样3套,生产企业为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抗静电性项目不符合GB19082-200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县人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县人民医院从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购买并使用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抗静电项目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处罚:1.没收33件医疗一次性防护服;2.处2万元罚款。

【裁判要旨】本案中,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中心,并按照法律程序对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检验,其结论为抗静电性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在检验过程中,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充分保障了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程序权利。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典型意义】当前是新型冠状肺炎防治的关键时期,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中,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医用防护用品需求量大幅增加,医用防护用品质量关乎每一个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打好疫情防控狙击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九

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行为保护耕地资源——某建筑公司与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2021年8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星发现,对某建筑公司非法占地建水泥地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发现某建筑公司于2020年5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土地1.56亩建水泥地坪,属非法占地行为。2021年8月24日,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土地,并决定罚款18300.92元及拆除新建的构筑物。2021年10月22日,某建筑公司履行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义务,但未履行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义务。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本案中,经审查某建筑公司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土地1.56亩建水泥地坪,属非法占地行为。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14亿人吃饭的大事,事关国家安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本裁判支持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乱占耕地行为的“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和使命。

案例十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注销企业仍然要担责——成某诉某区应急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成某,将生产环节的破碎加工业务交由杨某负责,杨某雇佣了杜某某等人从事破碎加工活动,在某日安排杜某维修锤破机时因杜某失稳坠入锤破机受伤死亡,事故调查认定建材经营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区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并对成某罚款25万元,但处罚作出前,成某已经注销了建材经营部。成某不服罚款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认为,杨某等人属于建材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范围,对建材经营部 “11.10”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维持了区应急管理局的25万元罚款决定。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成某作为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其明知其行政处罚案件尚在行政处理过程中,主动将建材经营部的工商登记注销,其行为本身具有明显逃避处罚的特征。如因此工商注销登记,就将行政处罚予以终结,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目的,亦将导致行政监管的虚无和失效。由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系由经营者承担,故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将原处罚对象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其经营者成某并无不当,且对其进行了处罚告知,听取了陈述申辩意见并复核,举行了听证会,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程序亦无不当。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召开复议听证会听取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故法院驳回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安全生产责任大于天。生产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更主要的是,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依法陈述和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不是想方设法躲避处罚。在主管机关调查处理中,注销企业行为并不能免除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否则失去了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导致大家纷纷仿效,不利于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落实与追究。本案成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既是责任人员,又依法应当承担个体工商户罚款转化的经济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