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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发布“力度与温度”2022年度淮安法院十大最具影响力案件
时间:2023-02-20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力度与温度”

2022年度淮安法院十大最具影响力案例


一、某酒吧招用接纳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李某某租赁涟水县涟城街道同乐坊商业街某店铺经营某酒吧,先后招用60余名未成年人担任营销员、服务员,并通过向未成年人免费提供酒水的方式,招揽附近职业学校的未成年在校生成立“气氛组”,带动酒吧气氛。此外,酒吧未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并经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饮酒消费。2021年6月30日,酒吧因涉嫌招用王某某等4名未成年工,以及招用石某某等2名童工,被涟水县人社局分别作出罚款8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26日,酒吧因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被涟水县人社局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酒吧未在限期内缴纳上述罚款,亦未及时整改,并在执法人员对酒吧进行检查时,组织未成年人逃避检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酒吧招用未成年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饮酒消费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李某某和酒吧立即停止招用未成年人、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在省级媒体及其社交营销账号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作《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案涉未成年人父母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让孩子得以回归正常家庭并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人心如良苗,得养乃滋长。”对待祖国花朵要细心呵护、用心培养,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需要全社会守护。本案中酒吧招用未成年人和吸引未成年人饮酒,使本该专心学习、蓬勃向上的少年昼伏夜出,沉湎于觥筹交错,既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耽误了青春、荒废了学业,成为摧残“幼苗”的“推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孩子深夜不归,家长更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为其做好抵御外界不良诱惑的“守门人”。本案判决有助于促进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铲除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土壤。本案系全国首例涉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国首个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对涉事未成年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案件,入选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刘宏宇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未成年人是党和国家事业的接班人,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希望和后备力量。未成年人的成长和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领域。部分酒吧招用未成年人担任营销员、服务员,充当“气氛组”,此种社会乱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事酒吧在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后未加以整改,而是通过拖延缴纳罚款、组织未成年人躲避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抗执法部门的正当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本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对于酒吧的侵权行为从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了周延的论证,并通过对监护人开展批评教育等方式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维护了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该案作为全国首例涉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国首个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对涉事未成年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案件,同时该案件的审理过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一场生动实践。此案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与参考。


二、韩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2019年,韩某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韩某存在上班睡觉等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不到2个月,韩某即主动提出离职。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将工资及社保补贴等相关费用5800元付给韩某。2021年10月,韩某诉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其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后调查发现,两年来,韩某先后7次在不同法院起诉不同单位,均系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均抗辩韩某在工作中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态度不好,甚至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等行为。

【裁判结果】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韩某的上述行为来看,韩某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纠纷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明显具有“劳动碰瓷”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某系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工资及社保补贴等相关费用合计5800元已经全部结清,现又主张其离职后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中华民族历来有敬业乐群、忠于职守的优良传统。古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今有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时代诠释。劳动者通过故意迟到早退,消极怠工等方式故意制造劳动争议,利用企业用工不规范钻空子的行为属于“劳动碰瓷”行为。此类行为显然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诚实信用、爱岗敬业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法院的裁判不仅具有评价判断的功能,还有教育指引的功能。本案的裁判有效遏制了“劳动碰瓷”者通过不诚信的行为获得额外利益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教育指引社会公众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信为本,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该案入选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曹美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置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规范化用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的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争议进行“碰瓷”。此类行为不仅会破坏劳资信任基础,阻碍企业正常发展,还有可能诱发群体性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未机械适用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涉诉情况等因素,认定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立法目的,对其给付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价值判断功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传递了法治正能量。同时,本案也警醒用人单位不应抱有“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无大碍”的侥幸心理,及时改变固有的粗犷用工方式,正确遵守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共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三、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设立,住所地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截至2022年8月,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00余万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8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因该公司经识别可能属于“无产可破”案件,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当日同时指定由区司法局、人社局、市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公益管理人。

【处理结果】清算组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后,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2022年11月7日,经管理人申请,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1日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破产案件可以通过公开招募、法院摇号等程序指定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担任管理人,但相较于债务人“无产可破”这一类简易破产案件在办理时效方面的要求,前述常规的管理人指定方式会拉长案件办理周期。同时,管理人报酬及破产费用均需以破产财产进行清偿,“无产可破”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破产费用,这使得该类案件的办理可能面临中介机构等主体不愿担任管理人的窘境。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思路,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全省首个《关于“无产可破”案件公益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以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选任公益管理人方式首批快审快结“无产可破”案件近20件,本案系首批落实“无产可破”案件公益管理人制度、节约司法资源的典型案例。审理过程中,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根据该《办法》有关规定,指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公益管理人,有效节约了管理人招募、选择的时间成本。同时,通过充分发挥各清算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使得该类破产案件中有关资产调查、债权申报、审核等工作更加便利,案件办理成本显著降低。该案为人民法院应对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示范,是建立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僵尸企业”破产通道,推动市场主体快速出清的生动实践。

【专家点评】郭兴利  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教授

现代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使债务人有机会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同时使债权人公平受偿,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是,当债务人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不仅债权人可能怠于行使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权利,甚至一些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也不愿担任管理人,从而使破产程序难以进行,“僵尸企业”日益增多。本案中,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当日指定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公益管理人,通过规范、简便、高效、透明、权威的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有效落实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等要求。如何让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有序、低成本的退出市场,是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一个难题,该案做法是化解该难题的一种有益探索。


四、张某某诉叶某某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8日21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44国道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上未知名当事人在非机动车道内遗留的石块,致张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花去各项费用4万余元。事发20余天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其报案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过长,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能直接认定事故责任人。2022年3月,张某某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事故路段监控显示,叶某某在10月18日20时许驾驶装载石块的货车经过事发路段,可认定石块系叶某某所遗留,而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事发路段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未能履行管理维护职责,及时清理路面遗留石块,应与叶某某一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金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某某于当日驾车经过事发路段,车上所载石块包装松散,与道路遗留石块在外观上极其相似,且有明显缺损痕迹,在此前后,亦无其他车辆装载石块经过该路段,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遗留石块系从叶某某车上掉落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以确认。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疏于观察,未能谨慎驾驶,本人亦应对自身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养护单位在严格履行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职责的情况下,要求其在妨碍通行物品遗撒后的短时间内即巡查到事发路段点位的主张过于苛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判决叶某某承担60%医疗费,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路面遗撒频频引发事故,给道路交通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本案即是因此引发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确认事故发生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案亮点在于,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未能明确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强化证据的分析认定和逻辑推理,摒弃“符合一般常理”应予采信或者“于理不通”不予采纳等笼统评价,而是从事故发生路段监控细微处入手,通过开庭质证核证,充分还原交通事故发生整个过程,对事故损害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准确认定,并合理划分事故责任。本案裁判不仅保障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打消了少数企业、驾驶员夜间、凌晨多拉快跑无人查的侥幸心理,给渣土、货运车辆运输敲响了安全“警钟”,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该案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采播。

【专家点评】刘宏宇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在道交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明晰各方主体责任的关键证据。本案在事故发生20余天之后,当事人才向公安机关报警,因距离事发当日过久,已无法对各方具体责任进行确定,裁判者在缺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利情况下,运用司法三段论予以准确定性:本案系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养护的记录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与公路管理机构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判决不仅有力维护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受害者合法权益,也给渣土、货运车辆敲响了安全运输“警钟”,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案件的裁判过程展现了裁判者高超的理论功底与业务水平,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思路与借鉴。


五、陶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杰创公司、红光公司(苏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是金湖仪器仪表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2018年以来,陶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佣他人私设假冒上述两公司的网站对外招揽业务,并在网站上使用杰创公司“BCST”、苏仪集团公司“”等注册商标。陶某接到业务后,委托他人生产假冒产品,以及从其他公司或网上购进其他品牌产品后,自己将原品牌标签撕毁,贴上假冒品牌标签,予以销售。2019年至2020年期间,陶某以上述方式,在与某石化设备公司等25家公司、营销部业务往来中,使用假冒“BCST”“”等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合计34万余元。

【裁判结果】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陶某雇佣他人架设假冒杰创公司、红光公司的网站,与多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再委托他人生产假冒侵权产品或者自行购买其他公司的产品后贴牌并销售,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且其将假冒的侵权产品销售给20多家公司或经营部,所涉区域范围较广,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金湖县素有“仪表之乡”之称,是江苏仪表线缆品牌集群基地,该县仪器仪表产业属于国家级仪表线缆创新特色产业。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苏仪集团公司和杰创公司是金湖仪器仪表行业的龙头企业,苏仪集团公司的多个产品被评为省知名产品,其中苏仪集团公司的“”苏仪图文商标在2016年被评为淮安市知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本案结合陶某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对陶某判处实刑,以最严厉手段打击恶意侵权,扭转了企业长期遭受侵权假冒困扰却维权难的局面,对侵权假冒行为具有较为显著的惩戒效果。该案宣判后,为进一步凝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力,切实增强企业维权意识和能力,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召开金湖仪器仪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会后,金湖县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专门发函感谢。本案的审理践行了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裁判理念,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创新发展大局的司法站位,有助于保护本土品牌、护航民营企业、净化创新环境,推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专家点评】曹美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长期以来,“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影响着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还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情节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有必要在刑法层面予以规制。本案中,商标权人系当地仪表行业龙头企业,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人架设假冒商标权人的公司网站,生产、销售假冒侵权产品,销售区域较广,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处罚金,既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功能,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也有效保护了本土品牌,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六、杨某某等1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杨某某雇佣他人设计发行太希币、设立太希平台,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构、夸大太希币的盈利前景,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传销活动。太希平台以推销太希币和提供增值服务为名,以上线推荐注册的方式参加该传销组织,通过精英训、讲师训、年会、太希生活馆等线下推介活动及微信等线上媒介进行宣传推广,并告知加入者只有购买100个以上太希币并锁仓,才能获得推荐发展下线的资格。会员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其发展会员的数量及投资金额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此获取巨额财物。太希平台设置静态奖励、动态奖励、业绩奖励等三种方式进行返利,均以发放太希币来实现。经鉴定:太希平台自2018年成立至案发之日,共计注册会员数200989人,实际持有太希币会员111852人,太希会员层级44层。太希平台通过太希币传销犯罪活动吸收USDT(泰达币)7700余万个(人民币价格区间:4.8亿元至5.4亿元)、人民币39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涟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某等19人以推广太希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00个以上太希币并锁仓获得推荐发展下线的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涟水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杨某某等人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0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以“虚拟币”“购物返利”等为幌子进行的新型网络传销日益扩散。不同于传统的线下传销方式,网络传销活动范围更广,迷惑性、隐蔽性更强,造成的损失也更大。本案即系利用太希币这一虚拟币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该平台自2018年成立至案发之日,实际持有太希币会员人数达111852人,并在全国设有24个子系统,江苏所在子系统为鸿丰系统,仅该系统涉案金额就超过5亿元,不仅严重危害社会稳定,还扰乱了经济秩序。该案的依法审结,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同时也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无论传销的表现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然是以先出资购买份额作为入门费,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因此面对网络传销,切勿只想着投机暴富,以免身陷泥淖,给自己、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专家点评】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犯罪土壤。随着比特币、区块链等概念的流行,以虚拟货币为包装的新型传销行为成为网络传销的主流类型之一。假借虚拟货币外衣,规避了传统传销的商品载体,此类传销行为呈现出隐蔽性高、欺骗性强、受害人员多、涉案金额大、跨地域广等特点,严重危害市场经济活动,动摇社会稳定发展秩序。

然而,由于虚拟货币本身性质存在争议,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定罪,不仅存在组织、领导传销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此罪与彼罪之争;对于投机者设置静态收益模式和动态收益模式,使得一些参与人员在没有发展下线的情况下也能获利,该行为的定性也存在一罪与数罪之难。实际上,无论行为人手段如何翻新与包装,只要牢牢把握犯罪的本质,锁定投机者的行为模式具有缴纳入门费,以拉人头、形成层级关系为发展条件等特征,就能够精准把握其传销行为的实质内涵。

本案法律适用精准,在响应国家严厉打击传销犯罪、加强虚拟货币市场监管政策导向的同时,也为高效打击新型虚拟货币类组织、领导传销罪树立典型,不仅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向社会传递出“天上不会掉馅饼”的警醒,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七、某商务公司诉某区人社局、徐某撤销工伤决定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徐某成为某商务公司全职骑手从事外卖餐饮配送服务,某商务公司为徐某提供工作服、头盔和送餐箱等,要求其工作时穿佩,徐某每日参加早会并点名考勤签到。某商务公司于每月22日通过第三方公司支付工资给徐某。某商务公司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徐某入职后,某商务公司要求徐某以自己名义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与江苏某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承包该公司的配送服务。2020年11月,徐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为工伤。某商务公司不服,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与某商务公司之间经劳动仲裁认定自2019年6月起已形成劳动关系。某商务公司在徐某入职后要求其注册成立个体商户是为规避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徐某因从事某商务公司派发的外送任务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判决驳回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商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新业态从业者发生工伤后用工企业规避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新业态从业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就业形式,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此情况下,许多新业态用工单位虚拟软件平台,引导劳动者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签订合作协议、转包协议等,通过这种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规避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属性的事实出发,着重审查了劳动者受伤时从事的是否是用工单位派发的外送工作,进而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裁判。该案裁判明确指出了用工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实质,并判决其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有效维护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构建规范、公平的新业态用工环境具有较强的引领意义,让新业态从业者工作得更加安心、更有尊严。

【专家点评】刘小冰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本案从司法的视角有效回应了网络平台用工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和制度带来的巨大挑战,其典型意义具体表现在:一是从劳动关系最核心的从属性特征出发,认定某商务公司为徐某提供工作条件、考勤、签到、发放工资等,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进而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徐某构成工伤,从而奠定了本案裁判的事实基础。二是该案裁判明确指出,某商务公司在徐某入职后要求其注册成立个体商户是为规避法律责任,某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这有助于新业态从业者和行政机关看穿某些企业不法行为,并从不同的角度保护自身权益、规范企业行为。三是有效维护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让新业态从业者工作得更加安心、更有尊严。这对后疫情时代的新业态发展和构建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新业态用工环境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八、杜某等21人与某电子公司执行案

【基本案情】杜某等21人在某电子公司生产车间从事流水线作业,因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杜某等21人申请劳动仲裁,后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调解,该电子公司支付杜某等21人经济补偿金50余万元。该电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杜某等21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执行法官了解案件后,多次到被执行人公司查看生产经营状况,与负责人进行沟通,释法明理,讲明拒执后果。经调查了解得知,因经营的业务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并受疫情影响,该公司订单数量明显减少,经营状况不佳。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名下土地厂房市场价约800万元,21名工人申请执行标的共50余万元,如果采取拍卖土地厂房的常规执行路径,将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经多次协调,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该公司主动表示希望与工人和解,工人也对公司存在经营困难表示理解,并同意作出适当让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遂引入执行和解建议书机制,给予该公司六个月的履行宽限期,工人们均表示同意。该公司克服现金流紧张现状,通过出租部分工业厂房、自行处置机器设备等方式在宽限期内还清了全部款项。

【典型意义】在处理涉及涉企执行案件过程中,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索完善涉企案件执行机制和方法,率先在全省建立执行和解建议书机制,先后帮助50余家困境企业摆脱债务违约危机,被评为“全省法院企业信用修复创新机制”。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既涉及到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又面临着困境企业若被强制执行,可能加剧债务违约连锁反应,导致企业破产。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一方面加大涉劳资纠纷案件执行力度,向其讲明执行和解工作机制,力争取得工人的理解配合;另一方面,坚持把实质化解纠纷贯穿执行全过程,引入执行和解建议书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履行法律责任,给予企业一定的履行宽限期“放水养鱼”,在企业情况好转后,一次性支付所有欠薪,批量化解此类纠纷。该机制有助于引导被执行企业积极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对话沟通,达成互谅互让、协商解决、钝化执行矛盾,以最大限度减轻强制措施、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促进援企稳岗,实现了促发展、惠民生、保稳定的司法目的。

【专家点评】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执行和解是我国执行领域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从1982年至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对该制度的频繁修改中可以管窥,该制度在民事执行领域一直备受关注并寄予厚望。执行和解的基本逻辑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执行利益选择和成本把控,体现着“司法公正”与“司法融贯”之间的平衡。有效的执行和解不仅能够提高执行效率、也能够缓和社会矛盾,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执行难”问题。然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却出现“和而不解”“反复和解”等困境。民事执行和解能否实现其应有价值,充分考验着受理法院的纠纷化解能力。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经济背景,在充分考量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执行和解制度;在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出具执行和解建议书,给予被执行企业一定的履行宽限期,从而实现执行案件批量化解的有效成果。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和解成果不仅展现了“司法效率”,也体现出“司法温度”对市场营商环境的保驾护航,充分展现出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的纠纷化解能力,为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提供了样本;同时也为激发市场高质量发展活力,以法治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交出了“地方名片”。


九、江苏某工具公司执行案

【基本案情】江苏某工具公司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及为母公司担保,生产效益严重下滑,资金周转困难,后委托担保公司为其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该工具公司以企业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机械设备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2000万元资金到位后,该工具公司仍未能扭转局势,无力偿还到期银行贷款。2020年7月,担保公司在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该工具公司诉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工具公司偿还担保公司2000余万元及利息,担保公司有权对某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的折价、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额2000万元,因该公司到期未履行判决被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名下不动产被外地法院首轮查封,且尚欠工人工资近200万元,执行法官即向首封法院协调处置权,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债权人及职工。收到首封法院的同意移送处置权的回函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该公司不动产进行评估,并最终以3200余万元的价格完成网拍。

因公司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担保公司提出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考虑到在执行程序中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实现担保公司的抵押优先债权后,再移送破产审查,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工人生活和担保公司的经营,也可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执行法官遂全额发放工人工资及支付担保公司抵押权本金,责令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管下将设备托运到指定地点查封,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相关工作完成后,执行法官将该公司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同年11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工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公司主要财产已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价,管理人也已接管印章、证照、账册等,破产案件具备了快速结案的条件。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压缩时间节点、简化审理程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在对剩余拍卖款分配完毕后,于2022年6月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典型意义】执行程序以个别清偿为目的,追求效率价值,并以“先到先得”为原则,破产程序以概括清偿为宗旨,注重公平价值,贯彻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原则。在被执行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分配显然更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足于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活化方式方法,完善程序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对不动产进行拍卖并完成交付,切实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减轻了破产程序再清场的负担,避免了衍生执行案件的产生,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高效衔接。资产变现后及时清偿企业职工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不仅解决职工需求、保障企业经营需要,还为简化破产审理程序创造条件,有效提高破产程序审理效率。该案是运用执转破衔接机制实现破产企业及时出清的成功案例,切实保障了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完善执转破衔接机制的运用提供了有益参考。该案获评全省法院“执转破”优秀案例。

【专家点评】郭兴利  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教授

虽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各自以个别清偿和概括清偿为目的,但是,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却都是债务清理的最为主要的法定程序,因此,这种内在的一致性使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可能联动进行。特别是,当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转入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各方债务,进而实现市场主体出清,盘活市场要素,优化营商环境,就使这种联动成为一种内在要求。本案中,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执行程序成果,有效运用执破衔接程序,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保护了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权益,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使市场释放出活力,值得肯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本案对解决执行难、清理“僵尸企业”、重置市场资源、升级产业结构等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十、李某某等非法捕捞芡实入刑案

【基本案情】洪泽湖禁捕期为每年的2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螺蛳全年禁捕。2021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洪泽湖禁止使用机吸螺蚬方式捕捞螺蛳等水产品的情况下,仍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某,让邱某某帮其联系工人到盱眙县洪泽湖武小圩水域捕捞芡实,并为工人提供食宿。邱某某先后介绍、带领多人至李某某指定水域使用由李某某提供的两艘机吸螺蚬船进行捕捞。被查获后经现场称重,李某某等人共捕捞芡实约3200千克、螺蛳约50千克。经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机吸螺蚬(学名:拖曳齿耙耙刺)在洪泽湖是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

【裁判结果】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某、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掠夺性工具在湿地保护区进行无选择捕捞,严重损害了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底栖生物的多样性。同时,该种作业方式会搅动水底泥沙及沉淀的营养物质,引发水体富营养化污染,威胁湖泊生态系统健康稳定。遂判决李某某二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判处拘役。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二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中国传统的生态伦理思想倡导人与自然万物和谐共存、人对自然取之有度。人类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利用和开发大自然不可避免,但应计其利而虑其害,维护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芡实是重要的水生经济植物,能净化水体,并为鱼类提供饵料和良好的栖息环境。散落在湖底的“鸡头米”即为苗种,大量捕捞会影响芡实的存续生长,危害水域生态环境。而且,使用掠夺性工具进行无选择捕捞,还会造成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毁灭性损害。本案系全国首例捕捞水生植物入刑案件,将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一同纳入刑事司法保护范围,以裁判的形式明确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范围。本案的审理既是维护湖泊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益实践,也是江苏“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维护湖泊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信心和决心。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优秀奖,同时入选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刘小冰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本案对动态调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具体表现在:一是将案涉芡实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经济植物,纳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该罪保护的对象为“水产品”。将“水产品”理解为包括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情形,并没有超出“水产品”一词的文义可能射程。这有助于消除对洪泽湖水生态和水产资源保护的不利影响、消除对湿地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的严重威胁。二是将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融入司法裁判。我国从战国末年开始,已经认识到种苗应当予以保护。本案被告人使用掠夺性的捕捞工具大量捕捞散落在湖底的成熟果实,实际上是对芡实苗种的破坏,必将影响案涉水域芡实存续生长,危害湖泊水生动物栖息繁育和水域生态环境。本案以司法裁判的形式继承并发展了我国生态伦理思想的优良传统,对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指导意义。三是激活了我国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制度和机制,肯定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咨询意见的科学性、专业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