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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31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典型案例

(一)刷单返利类诈骗

【基本案情】2021年5月初,被告人胡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哔哩哔哩”视频网站上使用昵称为“一杯肥宅快乐水要加冰”的账号发布动态,谎称在该网站转发并置顶其发布的能量饮料、漱口水等广告可以赚取推广费,但需先缴纳押金,其中缴纳押金越多则推广费用越高。期间,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胡某假借四川雨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名义与被害人签署电子合同,并将伪造的银行转账单等提供给被害人。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胡某通过该方式实施诈骗犯罪39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1760元。

【裁判结果】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全案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网络刷单的共同特征是“做任务赚佣金”,诈骗分子或是要求被害人缴纳押金,或是引导受骗者完成任务获取小额报酬,在被害人放松警惕后要求加大转账金额,最终不再返现,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刷单是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商平台均明令禁止这种虚假交易。广大群众切勿被蝇头小利所诱惑,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话术,切记所有刷单都是诈骗!


(二)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

【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等14人参与针对中国境内不特定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该诈骗犯罪集团内部分为代理组、客服组、技术组、钱庄,各司其责。诈骗集团通过非法搭建虚拟交易平台,在柬埔寨、缅甸等地,使用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平台投资,并人为操控平台,使被害人在平台内严重亏损,诈骗被害人钱财。2018年以来,犯罪集团通过“嘉兴国际平台”“恒展国际平台”“金港国际平台”“丰讯凯国际平台”“巨石国际平台”实施诈骗,犯罪数额数千万元。

【裁判结果】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14人伙同他人在境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依法被判处九年三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将作案窝点设置在境外,招募国内人员对境内居民大肆诈骗,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系打击重点,对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一些盘踞在境外的犯罪组织、诈骗团伙,以“高薪招聘”诱骗务工人员至缅甸、柬埔寨等国家,以囚禁殴打、电击等手段,强迫从事“杀猪盘”裸聊等电信网络诈骗。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所谓出国务工来钱快、工作轻松的说辞,避免沦为境外诈骗集团的犯罪工具,同时也警示大家,不要轻信非正规渠道推荐的投资理财,凡是标榜“内幕消息”“稳定高回报”的网络投资理财,都是诈骗!


(三)虚假网络贷款类诈骗

【基本案情】 2018 10 月至2019 5 月,被告人林某某等六人共谋通过广发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寻找诈骗对象,并制造贷款审批通过的假象,欺骗被害人办理贷款。期间,被告人以交纳工本费、还款保证金、刷银行流水、激活银行卡为由,设置圈套,骗取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转账的方式诈骗作案24 起,骗取人民币373347 元。

【裁判结果】涟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依法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当前,网络借贷的“利息低”“额度高”“放款快”等广告宣传十分常见,诈骗分子通过网络媒体、电话、短信、社交软件等发布办理贷款、信用卡、提额套现等广告信息,打着“无抵押”“免征信”等幌子,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验资、交税等为由,或以检验还贷能力、调整利息、降息、提高征信等为借口,骗取具有贷款需求或曾办理贷款业务的受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诈骗。在此提醒大家如有贷款需求,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不要轻信贷款广告,凡是要求在贷款前先交会员费、保证金等费用或要求转账刷流水的都是诈骗!


(四)虚假购物类诈骗

【基本案情】202111月至20227月间,被告人莫某某分别与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结伙,采用在“闲鱼”APP上虚假出售二手相机、收取货款后仅发送虚假快递号未实际发货的手段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莫某某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10664元,被告人韦某某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3388元。

【裁判结果】金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韦某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诈骗分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社交平台、网页广告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以高质低价、海外代购等为诱饵,诱导受害人扫码转账或在虚假网购平台“交易”。被害人付款后,不法分子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更有甚者以加缴关税、交易税、手续税等,诱骗被害人继续转账付款。广大消费者通过社交平台交易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购物、服务平台,详细了解商家真实信息,多方面综合评估,交易时要有第三方做担保,切忌脱离平台扫码付款转账。


(五)冒充熟人类诈骗

【基本案情】2021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通过抖音平台随机查看评论较多的抖音视频,下载该抖音号的照片和视频,虚构自己系被害人亲友的事实,通过抖音、微信等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400元。

【裁判结果】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对象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诈骗分子使用被害人领导、熟人或其他亲友照片、姓名等信息“包装”社交账号,以假冒的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好友或将其拉入聊天群。随后,诈骗分子以领导、熟人等身份对受害人嘘寒问暖,骗取信任,再以帮忙周转资金、自己不方便出面等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到自称领导、朋友添加好友或者拉入群聊时,一定要多方确认对方身份。凡是接到自称领导、熟人要求转账的信息时,务必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核实确认,在核实确认之前不要转账。


(六)婚恋交友类诈骗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22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聊天软件陌陌上虚构女性身份,以与被害人曹某谈恋爱为由,骗取曹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9041.54元。

【裁判结果】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认为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类社交软件、直播平台日渐普及,冒充女性以恋爱、重金求子等名义实施诈骗也成为常见的骗术之一。犯罪分子一方面通过各种网络图片、编造信息诱惑、骗取被害人,另一方面编造各类理由博取异性同情,甚至直接与有需要的男性建立“恋爱”关系,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再编造诸如家人生病、车祸、生意周转等各种虚假事实或推荐投资理财,进而骗取被害人财产。在此也提醒我们网络交友需谨慎,虚拟世界难辨真,涉及钱财问题时,不要轻信征婚交友对象的任何借口、说辞!


(七)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过账构成帮信犯罪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被告人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徽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邮储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提供给翁某某(已判决),非法获利人民币4600元。上述六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走账,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126540387.75元。

【裁判结果】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六百元。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年来,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用于“跑分”、转账等违法犯罪行为频发。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诱惑,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售、出借给他人,走向犯罪道路在此提醒大家,切勿为获取“好处费”随意出租、出借、出售“两卡”和各类支付账户供他人使用,更不应该组织、介绍亲朋好友参与其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落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八)提供银行卡并刷脸认证构成掩隐犯罪

【基本案情】202213日至16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将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收取并转移涉嫌网络违法犯罪所得,并为对方提供刷脸验证等服务,在此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1580元。

【裁判结果】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重要一环,必须坚决予以依法严惩。根据银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买卖,为谋取转账提成的经济利益将自己办理的或找他人办理的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或者帮助提供现场刷脸认证方式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