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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执行裁判“终结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3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多举措助力涉企涉农纠纷终局化解

--被执行人徐某执行异议复议一案

(供稿: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徐某经营涟水某家庭农场,是当地种粮大户,因农机需求量大,多次从某农机公司购买农机,后双方因农机质量及尾款问题产生争议。2021年,该农机公司以徐某未支付购机款为由,诉至法院。经调解,确定徐某分期给付购机款,且在质保期内如机器发生故障由农机公司配合修理。在农机公司申请执行后,徐某以农机在质保期内无法使用要求农机公司维修未果为由,拒绝继续支付执行款,并提出执行异议,徐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继续向市法院提出执行复议。听证中,双方情绪对立明显,还将另行提起质量纠纷的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为了解纠纷的根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裁法官经过多次实地走访,了解到徐某其实对农机的使用效果非常肯定,但他认为农机公司在质保期内没有及时进行维保,影响了春耕播种,因此对农机公司积怨颇多。经过充分沟通,农机公司意识到农民不易,自身也存在问题,于是主动为徐某购买的全部农机进行免费维修保养,全部农机在一周内实现运转正常,保障了徐某时令作业,徐某颇受感动,撤回了执行复议申请并当场履行还款义务。最终,这起长达三年的涉执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三、典型意义

执裁庭在该起涉执纠纷化解过程中,执裁庭通过主动延伸服务,在保障种粮大户春耕序时的同时,羸得良好的企业口碑,双方减少诉累,既解开了事结,又解了心结。这对全市法院不断深化“终结行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办好群众“关键小事的民生大事”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二:

强化多元联动促成事心双解

--被执行人李某等人执行异议复议一案

(供稿: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阴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某设备公司及李某等人因未能及时偿还某银行贷款被该银行告上法庭,案件经一审判决李某败诉,李某不服上诉至中院,后双方在中院主持达成和解,李某撤回上诉。后因李某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全面履行,该银行申请执行。执行中,某设备公司及李某等人履行了没有争议的部分费用。2023年4月,该银行就争议内容再次申请执行,李某认为在双方调解时,银行已经明确放弃该争议内容,基于此,2023年6月,李某向中院执行裁判庭对该次执行提起执行异议、复议。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后发现,这场纠纷对双方都有影响,李某作为一名资深企业家,也是该银行的“老客户”,在这场纠纷中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对其生产经营也有影响;对于银行来讲,即使官司打赢了也失去了一位长期合作的客户。通过进一步了解,承办法官梳理出双方的心结在于,李某一心想要个说法,坚持“要把官司打到底”;而银行则表示,自己也是按照规定办事,“肯定不能退让”。为此,承办法官带领团队多次前往淮阴区,和当地法院一起通过释法析理、心理疏导、教育引导等方式,积极主动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经过前后共面对面谈话疏导3次,累计时长长达9个小时,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30多次,李某终被法官真心实意的行为所感动,打开了心结。矛盾得到了圆满化解,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某银行不仅实现了债权,还与作为被执行人的某设备公司及李某等人打破僵局,重建信任,赢得了再次合作的机会。

  三、典型意义

  该案在审理中,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秉承着“案结事了”的工作意识,强化多元联动,优化纵向联动,加强上下级法院在案件办理中的沟通交流,主动延伸服务,切实提升执裁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在解开涉执纠纷“法结”的同时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


案例三:

滥用异议权意图逃避执行被移送公安机关              

──案外人吴某执行异议一案

(供稿: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周某原系朋友关系,周某向刘某借款40万元未如期偿还,刘某诉至盱眙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刘某申请保全了周某名下车辆与房屋,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盱眙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周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盱眙法院依刘某的申请于2021年11月立案执行。因周某未配合法院执行,执行实施部门拟对该房屋采取拍卖措施。周某的妻子吴某提出执行异议称,2016年6月6日,异议人与周伟结婚。异议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房屋原所有权人马某购得案涉房屋,法院查封的房屋系异议人婚前财产,该房屋不应被执行用于偿还周伟个人债务。异议人提供了《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收条复印件等证据,该合同及收条落款日期均为2016年4月7日。

二、裁判结果

盱眙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马某陈述称,2022年3月左右,周伟以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补签合同为由联系马某,要求马某在其提供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并将落款日期写为2016年4月7日。马某亦否认异议人提供的收条系其出具。该陈述与异议人的主张相悖。且异议人虽提供《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收条复印件等证据,但未向法院提交购房款项交付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异议人吴某购买案涉房屋的时间早于其与被执行人结婚登记的时间。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吴某的异议请求。吴某未就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吴某异议案件存在规避执行嫌疑,盱眙法院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发现案外人秦某也对该执行案件提出异议,秦某主张其与周某就案涉车辆被查封前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购买了被查封车辆,并按约定付清了全部购车款,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法院审查认为,根据秦某陈述,在法院查封车辆之前,其以现金方式支付购车款,在查封后,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8万元购车款,车辆交易的时点、对价均存疑,法院遂驳回秦某的异议请求。秦某未就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刘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吴某虚假陈述、秦某的主张亦有疑点,二人均意图通过异议方式中止对周某名下财产的执行。执裁部门当即建议执行实施部门关注被执行人周某及异议人,是否存在逃避执行嫌疑。2023年初,该院将周某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典型意义

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案中,周某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妄图隐瞒个人财产,利用家庭成员转移财产。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执行裁判部门与执行局在办理该案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强化“立审执”协调联动,在法院内部做到资源整合,彰显执行威慑力的同时,切实维护了法律权威。


案例四:

依法认定恶意串通规避执行行为

——案外人王某执行异议一案

(供稿: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K公司与严某、胡某借款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根据K公司的申请,淮安经开区法院根据K公司的申请查封严某位于盐城市某渔场1、2、3、4号鱼塘存鱼。经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严某、胡某返还K公司借款本金730余万元及利息。

案外人王某以对查封的鱼塘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盐城市某渔场1、2、3、4号鱼塘存鱼的查封。经开区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渔场1、4号鱼塘存鱼的执行,驳回王某的其他异议请求。K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准许执行盐城市某渔场1、4号鱼塘存鱼。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

二、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王某对案涉鱼塘存鱼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经开区法院认为,虽然王某与案涉盐场公司签订了《池塘租赁合同》,且向该公司支付了租金,但有关事实如下:1、王某在签订合同之后,鱼塘的管理人员并未更换,而鱼塘的管理人员与严某存在亲属关系;2、王某在审理中否认其农行卡给严某用过,而实际上,严某在对外卖鱼的时候,将该账号作为收取卖鱼款的账号;3、该农行卡在收取卖鱼款后,向严某、严某亲戚严巧某、鱼塘工作人员也即严巧某丈夫浦某、严某儿子作为股东的盐城某公司转账。由此形成证据链条:在经开区法院作出查封该鱼塘的民事裁定书后,王某即与该盐场公司订立租赁合同,但鱼塘的养殖人员未变,严某借用王某的卡号收取卖鱼款,在收取卖鱼款之后随即将款项转移到严某控制之下,严某为了规避执行的意图明显,故涉案的鱼塘不能排除执行。

三、典型意义

执行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采取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本案通过大量的调查、谈话,形成证据链条,对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执行异议之诉欲达到确权以规避执行的行为依法认定,使保全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同时,一二审裁判文书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认定,亦是对逃避执行等非诚信行为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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