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深化府院联动 盘活一起8年执行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日,颜某超速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2016年1月20日,淮安经开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沈某等4人(被害人丈夫及其他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25762.72元。因颜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沈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处理】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因颜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其司法拘留15日,但颜某仍未履行义务。法院遂对其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二层自建房进行司法拍卖,因无人应价,流拍价仅为12.1万余元。法院又尝试通过租赁该房屋,以获取租金来偿还申请人债务,但经公告数日,亦无人承租,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因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于2017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坚持府院联动,实现执行财产“从无到有”重大突破。2019年6月,在获悉颜某家的自建房可能被列入拆迁范围后,法院迅速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最终在做通被执行人及其家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拆迁办于2020年9月同意对该处房屋启动提前拆迁,为颜某家安置4套房屋,为案件恢复执行创造了条件。
坚持善意文明,有效防范矛盾“由民转刑”风险升级。面对沈某扬言要将被害人骨灰盒放到被执行人家中,执行法官立即会同属地街办,多次从各个层面对双方进行法律释明、悉心安抚,并陪同沈某到被执行人家中实地查看,让其切实感受到被执行人家庭的实际困难,缓和双方情绪,增进相互理解,避免了一场“民转刑”的风险。
优化执行方案,争取双方利益最大化。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就该方案进行协调,双方意识到,选择货币安置方式,不仅无法实现全部债权,还会损害被执行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他家庭成员无房可居,最终双方均理智采纳了法院执行方案,用拆迁安置的房屋偿还债务,实现利益最大化。
2022年12月底,经相关部门协调提前安置2套房源,供本案执行。其中一套通过政府回购,成功变现39.6万余元(依政策,每家只能回购一套);另一套经司法拍卖,变现26.6万余元,加上之前扣划的部分安置费用,总计执行到位70万元(含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支付申请人。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得以100%清偿。双方均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效能,形成多方联动、协同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机制。通过不懈努力,最终实现了执行财产“从无到有”的重大突破,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挽救了因一场车祸毁掉的两个家庭,帮助两个家庭“积怨化和”重拾信心,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案例二:重病不忘守诚信 真情感召促和解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仲某因身体不适到于某经营的诊所输液后出现意识不清的情况,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仲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诊所一次性赔偿仲某家人各项损失合计60万元。判决生效后,诊所并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2022年7月,仲某家人向清江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处理】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多次打电话、上门调查,可于某电话关机、诊所大门紧闭,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一个月后,被执行人突然主动联系执行干警,约执行干警见面聊一聊案情。
第二天,执行干警在医院见到了已经身染重病的于某。原来,诊所出事后,于某一直在医院治疗。见到执行干警,于某表示自己已经重病缠身,想在生前把赔偿款还清,以免留下遗憾。于某想办法向亲戚朋友借了40万元,希望与申请人和解。
执行干警向申请执行人转述了于某的想法,但因40万元与案件标的60万元出入太大,申请执行人并不同意。为了案件顺利执结,也为了让于某不留遗憾,执行干警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仲某的母亲同意和于某见面,但这次见面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个月后,于某又联系法院,说自己又筹到了8万元。此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干警真诚沟通和于某积极履行的态度打动,同意放弃余款,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俗话说:人无信而不立。诚信作为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即便身患重病,依然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尽自己最大努力还款,最终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用最质朴的行动诠释了最珍贵的诚信品质。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在医院病房内沟通交流,慢慢地帮助双方在履行责任和现实困难中找到平衡,逐渐打开心结,达到事心双解的效果,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违反限高令 法院开出五万元罚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3日,顾某、顾某某与丁某、淮安某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淮阴区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丁某、淮安某房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前退还顾某、顾某某购房款27万元,并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丁某、淮安某房产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顾某、顾某某向淮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处理】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淮安某房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丁某、淮安某房产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且多次向承办法官表示其有钱在银行、在其他单位,承办法官也多次到相应银行和其他单位查询,均未能查找到丁某所说的钱款下落。由于被执行人丁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5月底,经相关部门监控,发现被执行人丁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后,乘坐飞机外出旅游。6月2日,淮阴区法院通知被执行人丁某到执行局谈话,丁某承认自己通过旅行社购买机票、乘坐飞机外出旅游的事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淮阴法院依法对丁某处以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后,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等作为交通工具。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本案中,对丁某违反限高令乘机的行为,淮阴区法院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既彰显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又有力震慑被执行人、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四:灵活运用“执行担保”推动亿元项目落地投产
【基本案情】
陈某与王某建设工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经淮安区法院判决,王某返还陈某工程投资款334万元,并承担该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因王某未及时履行,淮安区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王某在某纺织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100万元股权。
【案件处理】
经与当地党委政府对接,了解到某纺织公司是当地一家主要从事棉纱的加工、制造的出口型企业,受制于长时间疫情反复带来的生产成本上涨、产品物流销售不畅等负面因素,企业正常运转困难,存有资金链断裂风险。
年初,某纺织公司积极扩展外销渠道取得突破,亟需通过银行贷款缓解原材料采购资金压力。对此,淮安区法院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多次与该企业沟通,该企业主动向法院代为王某履行150万元债务,并自愿为未还清的债务提供保证。
综合被执行人王某有其他房产变现数额与剩余未还债务相当,法院解除了王某在某纺织公司享有的价值为100万元股权的冻结。某纺织公司顺利拿到贷款1200万,成功渡过难关。
被执行人王某也如期履行欠款400余万元,债权人胜诉利益得到保障,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后某纺织公司为当地镇政府推介招引投资1.08亿元的纺织项目,该项目已通过市重大项目考核竣工验收。至此,该案实现债权人、被执行人、镇党委政府等部门的多方共赢,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贡献了法治力量。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法院灵活运用“执行担保”机制放水养鱼,为企业纾困解难,服务保障重大项目的典型案例。如何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暂时困难的被执行企业渡过难关,从而实现“双赢”,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最关注的问题。
面对棘手问题,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人利益的同时,通过“执行担保”的灵活执行方式为企业纾困解难,有效避免了“办结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情况的发生。本案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又推动亿元重大项目落地投产,切实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五:司法建议开“良方” 法司联动促执结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0日,被执行人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一直未缴纳罚金,洪泽区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该案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案件处理】
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发现李某名下除有一辆暂未扣押到位的小型汽车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遂与李某取得联系,要求其按判决书缴纳罚金,李某直接回复无钱缴纳,并拒绝将车辆交由法院处置。
经多次释明,李某仍置若罔闻,拒不履行。执行人员随即对李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向南通市如东县司法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视情况考虑是否对李某撤销缓刑。
南通市如东县司法局接收到司法建议后,立即对李某进行约谈和教育训诫,并向其严肃说明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告知其如再拒绝缴纳罚金,将对其采取必要措施。李某在司法局的教育引导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执行人员,一次性缴纳了全部罚金,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罚金案件的有效执行,是教育惩戒刑事犯罪、剥夺犯罪资本、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举措。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缴纳罚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刑事判决的法律权威。
面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法院巧妙采取发送司法建议的措施,请当地社区矫正机关协助教育引导,矫正机关积极协助、高效联动,通过约谈等柔性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罚金。既体现出人民法院对规避执行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的工作力度,又体现出教育引导为先的宽严相济处理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案例六: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法网难逃终获刑罚
【基本案情】
江苏某公司与淮安某化工公司、洪泽某化学品公司、臧某某、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淮安某化工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江苏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618万元并支付利息;石某某和臧某某承担上述义务的连带还款责任。判决后生效后,上述义务主体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江苏某公司向涟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处理】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采用长期使用苏某等人的银行卡接收劳务费用、房租、股东分红,转让请他人代持的淮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提取保险账户中保费和抵押借款等方式,共计隐藏、转移财产2264.5万元,用于家人移民、清偿个人其他债务、投资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等,其中,被告人苏某帮助石某某转移财产25.69万元。
涟水法院将相关证据线索收集后移送涟水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石某某、苏某予以立案侦查。
2023年9月,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苏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内容成立,予以支持,遂于2023年9月7日判决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执行人石某某在执行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不仅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还无视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隐瞒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采取转移和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性质极其恶劣,其行为藐视法律红线、挑战诚信底线、损害社会公信力。
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抗拒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七:分割处置土地使用权 促50亿项目落地生根
【基本案情】
江苏某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累计3200多万元,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制造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金湖法院依法对制造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司法处置。
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在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南购置一块土地建厂,因该县引进的总投资达50亿元的南高齿项目需要该地块,经动员后机械公司同意换地建厂,后看中制造公司地块,并请求金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帮助。
【案件处理】
经调查发现,制造公司土地状况比较复杂,整个地块呈南北方向的U字型,U型中间地块属于另一家企业。根据土地形状和位置,制造公司土地形成A、B、C三个地块,A地块呈L形,约16.8亩,B地块呈长方形,约25.23亩,C地块呈小长方形,约15.9亩,因制造公司至今未能给付厂房承建方工程款,C地块被承建方占用并出租给他人抵充工程款,存在较大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公司的土地难以整体拍卖,但久拖不决显然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如何处置该公司土地使用权成为一个难题。
为妥善处置制造公司资产,金湖法院向金湖县委县政府汇报了案情,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金湖法院与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分割处置的可行性进行多次沟通协商,商谈解决方案,后确定对A、B、C三地块分别进行拍卖。经过拍卖,B地块被机械公司以222万元的价格拍得,机械公司现已进场建设,南高齿项目也得以顺利落地。
【典型意义】
金湖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创新工作方法,因地制宜灵活处置僵尸企业资产,既保障了土地资源快速再利用,又为南高齿重点招商项目的引进扫清了障碍,真正做到了以能动司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被执行公司资产的成功处置,也使得一批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实现了事了案结,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强制力,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心,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案例八:执行不能遇瓶颈 司法救助解民忧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日,倪某驾驶电动车与相对方陈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倪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倪某的家属向盱眙法院起诉,经审理,盱眙法院判决陈某一次性赔偿倪某300046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判决,倪某家属向盱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处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来到死者倪某家中了解情况,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得知死者倪某的妻子张某患脑溢血常年瘫痪在床,失去基本生活能力,倪某去世后,张某也因病相继去世。其母亲87岁,年老多病,长期卧床,意识不清,无人照料。
执行期间,执行人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陈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人员来到陈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走访,得知陈某是严重精神病患者,没有生活来源,仅靠低保补贴维持生活,经济十分困难,没有还款能力。
为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挽救两个破碎的家庭,盱眙法院决定为倪某家属申请司法救助,经过调查核实,倪某家属符合救助条件,最终决定对倪某家属救助12万元。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中,司法救助的目的并非国家兜底解决“执行不能”问题,而是通过对资源分配的微调,缓解案件“执行不能”时,个别困难申请人的生存压力。本案中,执行法院穷尽线上、线下调查措施,在查明该案已“执行不能”且申请执行人面临生活急迫困难情况下,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帮助当申请人渡过难关。不仅展现了司法温情,彰显了司法关怀,更践行了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九:一次调解化解五案 三名青年轻装上阵
【基本案情】
谢某、吴某、王某为某教育公司员工,离职后于2020年在涟水注册成立了某培训机构。因该机构使用了原任职教育公司的241名学员信息,遂被诉至淮安中院。
法院判决谢某、吴某、王某及某培训机构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接触或获取的涉案241名学员信息,销毁其控制的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学员信息。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合理费用25.2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2022年9月,江苏某教育公司向淮安中院申请执行。
【案件处理】
执行中查明,谢某、吴某、王某系申请执行人公司青年培训老师,双方本为合作关系,因案涉纠纷造成关系恶化,已经从一件案件衍生为五件案件。除本案外,申请执行人还对谢某在清江浦区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在经开区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争议案件,对王某在南京浦口区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争议案件。
被执行人在上诉败诉后,又向省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另查明,吴某名下有与其父亲共有的唯一住房,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鉴于双方错综复杂的关系,淮安中院主动作为,把五件案件全部纳入协调范围,多次现场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家庭情况。
通过反复沟通协商,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主动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揽子方案:申请执行人降低债权数额约二十万元,被执行人在家人帮助下,一次性履行全部剩余债务,五件案件全部结案。
【典型意义】
案结事了永远是法官和当事人最大的追求。当案件存在多件关联案件时,法官如能通过主动作为,一次性全部予以解决,不仅能提升案件质效和法院形象,还能最大限度的为被执行人“松绑”,展现定纷止争的真正魅力。本案三名被执行人都是正值青年的培训老师,正是奔赴前程的黄金年纪,因为一次过错导致官司缠身、前途黯淡。
如果法院就案办案,简单处置吴某唯一住房后终本结案,不仅让吴某及其家人无家可归,还会让三名青年从此一蹶不振。因此,执行法官主动作为、通盘考虑,不仅避免了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挽救了三个家庭,教育了三名青年,让他们得以轻装上阵,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前端发力联动执行 促进纠纷终局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某建筑公司将在手工程分包,部分工程由承包人孙某转包给沈某施工。沈某完工后,未能拿到全部工程款,遂诉至盱眙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支付原告沈某工程款28万元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孙某及建筑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8月,沈某至盱眙法院执行服务中心立案窗口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处理】
执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释明,该建筑公司为国有企业,直接履行完毕的可能性较大,立案前开展执前调解,更有利于申请人早日拿到工程款。在立案审查期限内调解不成的,将立即强制执行。
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执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将该案件录入 “盱小E”善调平台,依托盱眙法院的“一码解纷”分流中心,交由该院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将执行调解信息及时推送盱眙县委政法委社会治理一体化平台,由盱眙县委政法委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将该案件以“工单”形式分派给县信用办,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或达成和解。三日后,建筑公司即通知沈某到公司财务室领取全部工程款,该案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面对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态势,需要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在“抓前端、治未病”上下功夫,拓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本案中,盱眙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原“盱小E”诉讼调解平台的基础上新增执行调解模块,对接县委政法委社会治理平台,将多元化社会力量纳入案前执行调解和督促履行工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高效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减轻了群众执行诉累。
案例来源:市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