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恶意窃取经营秘密构成侵权被判全额赔偿——淮安某服饰公司诉徐某、江苏某服饰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二、企业更名后 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应受到法律保护——某(上海)建材公司诉王某、赵某、陕西某建材公司、山东某建材公司、淮安某装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依法惩治涉农商标侵权行为 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竞争秩序——江苏某生态农业公司诉盱眙某米业公司、诸暨某粮油经营部、沈某、邵某、嵊州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傍名牌仿冒知名白酒商标 关联企业共同侵权被判连带赔偿——江苏某酒业股份公司诉涟水某酿酒厂、江苏某酒业公司、涟水某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利用合作便利窃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淮安某公司、陈某、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六、厘清商标刑事保护边界 精准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谭某甲、谭某乙、阚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七、严厉打击制售盗版教材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卢某等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刑事附带民事案
01.恶意窃取经营秘密构成侵权被判全额赔偿
——淮安某服饰公司诉徐某、江苏某服饰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淮安某服饰公司系服装外贸企业,主要客户为境外4家客户,其所主张的经营秘密系通过参加国外展销会、主动拜访客户等方式积累形成的特定客户信息。淮安某服饰公司自主研发了ERP系统存储客户信息,为员工设置专属登录账号、密码及分级操作权限,并在员工入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徐某系淮安某服饰公司员工,长期负责对接、维护其中3家核心境外客户。徐某在任职期间与配偶共同成立江苏某服饰公司,经营范围与淮安某服饰公司基本相同。江苏某服饰公司成立后,即利用徐某掌握的客户信息与上述3家客户发生大量交易,攫取交易机会。淮安某服饰公司遂提起诉讼,主张徐某、江苏某服饰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63196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淮安某服饰公司请求保护的客户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个构成要件,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经营秘密。徐某在淮安某服饰公司任职期间,违背了员工的忠实义务,利用掌握的经营秘密以江苏某服饰公司名义与上述客户发生交易,徐某与江苏某服饰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淮安某服饰公司经营秘密的行为。根据江苏某服饰公司与三家客户的交易总额,推算出江苏某服饰公司的实际获利已经超出淮安某服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663196元,判令徐某、江苏某服饰公司赔偿淮安某服饰公司经济损失663196元、维权合理费用15000元,合计678196元。宣判后,徐某、江苏某服饰公司提出上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经营秘密受法律严格保护,对恶意窃取、不正当使用他人经营秘密的行为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有力彰显了司法对商业秘密及企业核心竞争利益的保护力度。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体现了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侵权后果相匹配的裁判导向,有效震慑了商业窃密、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本案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示范作用,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强化企业经营秘密保护意识,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02.企业更名后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某(上海)建材公司诉王某、赵某、陕西某建材公司、山东某建材公司、淮安某装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上海)建材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系建材领域“优时吉”“USG”“优时吉星牌”“星牌优时吉”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被许可人,依法有权以自身名义独立提起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该公司于2008年9月登记设立,初始企业名称为博罗公司;2015年10月变更企业名称为优时吉博罗公司。2021年4月,优时吉博罗集团公司被某(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所属集团收购,某(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再次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后依据集团整体品牌战略规划,对“优时吉博罗”品牌进行迭代升级,逐步使用新品牌体系。陕西某建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优时吉博罗”。某(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认为陕西某建材公司攀附其在先形成的市场商誉,易导致相关公众对经营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优时吉博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的更改本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商誉从原企业名称上转移至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名称的变更不等于主体与名称的对应关系完全切断,不代表原企业名称所承载的商誉完全清零,而是在新名称的使用过程中逐渐消弭,原企业名称会呈现关联性减弱最终被完全取代的过程,此时不再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原企业名称被释放至公有领域。在其之前,存在一个过渡期,原企业名称影响力越大,影响范围越广,需要的过渡期就越长。陕西某建材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优时吉博罗”仍会引发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侵权。判决陕西某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优时吉博罗”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判令陕西某建材公司、山东某建材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已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商誉延续保护规则,对于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指导价值。企业更名后,其原有名称因长期使用已形成市场识别度和商业信誉,相关公众对该名称的认知并不会因名称登记事项的变更立即消失,故在合理过渡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仍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他人在此期间擅自使用该原有名称,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破坏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裁判厘清了企业名称权变更后的权利边界,有效遏制了“搭便车”“蹭商誉”等不诚信竞争行为,充分体现了对商业标识所承载商誉的持续性保护,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商业利益,对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03.依法惩治涉农商标侵权行为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竞争秩序
——江苏某生态农业公司诉盱眙某米业公司、诸暨某粮油经营部、沈某、邵某、嵊州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江苏某生态农业公司经合法授权从权利人处取得“双猫”系列注册商标独占专用权。江苏某生态农业公司自2002年在大米上开始使用“双猫”注册商标及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经过多年广泛宣传和经营活动,上述注册商标及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盱眙某米业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销售的大米上突出使用与“双猫”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特有包装和装潢。另外,盱眙某米业公司以“双猫”作为企业字号。江苏某生态农业公司起诉主张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10万元。
【裁判结果】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盱眙某米业公司变更字号,不得含有“双猫”字样,并停止销售商品包装中含有“双猫”文字的商品;二、盱眙某米业公司赔偿江苏某生态农业公司5万元;三、各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大米类农产品商标权、维护粮食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大米作为重要民生商品,相关品牌凝聚着经营者长期投入的商业信誉与产品品质,是消费者识别选购、市场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被告在同类大米产品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及特有包装装潢,并攀附原告已形成市场知名度的品牌声誉,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大米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既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调解方式明确民事责任承担,有力遏制了粮食领域“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了粮食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粮食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商标、注重品质提升,对加强现代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粮食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民生消费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04.傍名牌仿冒知名白酒商标关联企业共同侵权被判连带赔偿
——江苏某酒业股份公司诉涟水某酿酒厂、江苏某酒业公司、涟水某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江苏某酒业股份公司系“今世缘”“国缘”等驰名商标权利人,拥有多款白酒立体注册商标,品牌知名度高。涟水某酿酒厂、江苏某酒业公司、涟水某酒业公司由王某甲、王某乙实际控制,住所地、联系方式重合,法人人格混同,且涟水某酿酒厂曾因仿冒今世缘产品被行政处罚及司法判决赔偿。2022年,江苏某酒业股份公司发现三企业生产销售的“典藏C10”“淡雅”“今宵缘”白酒,瓶型、配色、文字布局与其享有的立体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江苏某酒业股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企业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企业生产销售的三款白酒分别侵害江苏某酒业股份公司相应商标专用权,其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共同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存在重复侵权,判决三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宣判后,三企业提出上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的裁判既厘清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边界,明确晚于在先商标注册且存在权利冲突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理由,遏制“借专利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又严厉打击了白酒行业屡罚屡犯的“傍名牌”侵权行为,强化知名商标司法保护,规范酒类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明晰了关联企业因法人人格混同构成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标准,认可知识产权案件打击侵权源头的诉讼选择,为同类纠纷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指引,从司法层面筑牢知识产权侵权源头防控防线。
05.利用合作便利窃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淮安某公司、陈某、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15年4月,吴某以其自主研发的“手术刀片全自动磨口原型机”技术作为出资,与淮安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成立加工部进行生产经营,并明确该技术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吴某所有,陈某不得研究、仿冒。合作期间,吴某将设备置于淮安某公司车间,并采取了在窗户张贴磨砂窗纸、安装监控、限制无关人员进出等保护措施。2018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后陈某指使时任该公司技术部部长的张某,窃取了吴某存有技术图纸的U盘,并以此为基础仿制了8台同类设备投入生产。为规避法律追究,陈某、张某还将窃取的技术方案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导致相关技术信息被公开披露。经鉴定,吴某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在申请日前具有“非公知性”。经评估,吴某被侵犯的商业秘密价值为107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披露,造成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单位淮安某公司亦构成单位犯罪。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十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淮安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淮安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涉及全国率先研发的可商用手术刀片全自动磨口机技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以盗窃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并公开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合作研发中的权属边界与保密义务,通过刑事处罚彰显司法严厉打击背信创新、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态度。本案裁判向社会传递“创新成果受到严格保护、商业秘密不容侵犯”的鲜明信号,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完善内部合规与保密机制,引导行业恪守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互惠共赢的营商环境,切实将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为激励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实践。
06.厘清商标刑事保护边界 精准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
——谭某甲、谭某乙、阚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单位昆山某自动化公司、昆山某电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谭某甲、销售负责人谭某乙、技术与销售负责人阚某某,在生产、销售CCD检测系统相关部件期间,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物镜、工业相机、控制器、影像系统控制器及影像采集卡等商品上使用“大恒”系列注册商标。其中,“大恒”商标在物镜、工业相机等四类商品上已连续三年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昆山某自动化公司非法经营数额达848万余元,昆山某电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241万余元;谭某甲、谭某乙、阚某某涉案数额分别为1089万余元、241万余元、755万余元。案发后,各被告与权利人达成刑事和解,支付赔偿款450万元并取得权利人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大恒”商标在物镜、工业相机等四类商品上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不具备市场识别功能与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相应假冒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在影像采集卡上使用的繁体“大恆”标识,与第800614号“大恒”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且属于同类别商品,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谭某甲、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谭某乙系从犯。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和解谅解情况,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昆山某自动化公司、昆山某电子公司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四万元;判处谭某甲、谭某乙、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缓刑一年至四年,并处四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厘清商标刑事保护边界、精准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典型案例,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商标权梯度化、精细化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示范价值。判决明确刑法重点保护实际使用、承载商誉与市场秩序的活跃商标,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僵尸商标”,以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作出出罪处理,有效防止不当刑事追诉,稳定市场主体行为预期。同时,对侵害合法有效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定罪量刑,实现罪与非罪精准界分、罚当其罪。本案既彰显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又体现司法谦抑与温度,通过区别化裁判规则,构建层次分明、宽严相济的商标司法保护体系,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07.严厉打击制售盗版教材违法犯罪行为
——被告人卢某等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刑事附带民事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的情况下,雇佣高某等人在多地搭建印刷作坊,非法印刷、销售盗版中小学教材,销售金额累计495万余元,非法获利30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张某、谈某等人合谋,从卢某等人处购买盗版教材,通过线上及线下渠道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780万余元,非法获利140万余元。2023年8月,执法机关在张某等人经营场所查获盗版书籍36万余册,码洋价280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张某、谈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卢某等人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卢某等人赔偿某教育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55万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敬惜字纸、崇尚典籍”是中华民族绵延千年的文化传统,教材作为知识传承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神圣使命,凝聚了无数创作者的智慧与心血,直接关乎教育质量与学子成长。不法分子制销盗版教材的行为不仅侵犯著作权,更亵渎了知识传承的严肃性,扰乱教育秩序,损害学子权益。本案通过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相结合,在判处主犯实刑并科处高额罚金形成有力震慑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切实弥补权利人损失,实现了惩戒犯罪与权益救济的双重目标。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捍卫文化传承、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对于引导全社会共同尊重知识价值、抵制侵权盗版、营造清朗有序的教育文化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积极意义。
来源: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