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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0-06-3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629日,淮安中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民二庭庭长孙宪腾通报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民二庭法官助理任本成解读相关典型案例,宣传处副处长赵大为主持。

 

近年来,淮安法院自觉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总要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化解重大涉企债务纠纷、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审结了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在内的一批在全市甚至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19年淮安法院破产审判效率大幅提升,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逐年缩短。新收案件当年审结案件数、审结率均有所上升。

 

2019年共审结各类破产清算等案件73件,通过破产清算使得68家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累计清理破产债权14.96亿元,盘活土地资源280.77万平方米,妥善安置职工4486人。通过重整、和解程序使包括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仍具有市场价值的困境企业重获新生。

 

淮安法院建立破产企业挽救和再生可能识别机制,对于不具有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2019年全年通过破产清算累计清理破产企业68件,累计清理债务14.96亿元,有效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起次生危机;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发展潜能的困境企业,及时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方式加以救治,化解案件5件,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企业继续发展提供了机会。针对破产案件多元主体利益冲突、权益难以全部兑现问题,积极构建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机制,依法处理好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实现顺序和实现方式,审慎维护各方特别是职工方等弱势群体利益,2019年通过破产案件审理共安置企业职工4486人。积极争取党委支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下的政府和法院统一协调工作机制。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适时增加开展办理破产指标考核。

2019年破产案件典型案例

1、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2009220日淮安市光学仪器厂有限公司申请对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市法院于2009223日裁定受理,市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具体做法】借助政府力量,积极与市、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成功处置该公司破产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前,探索政府、法院协调联动发挥作用,助力破产案件化解的典型案例。案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法院的协调联动作用,借助政府相关政策支持,推动了破产财产顺利变现。

2、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201596日,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企业严重亏损、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力偿还债务为由向市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市法院于2015115日裁定受理。

【具体做法】一是创新财产变价方式,就江苏富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等资产,加强与公司所在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协调沟通,成功协调由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回购该公司土地、厂房等资产。二是变通财产分配方式。本案因普通债权人可能无产可破致财产分配方案无法通过,经法院、管理人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协商沟通,该债权人同意将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债权以赠与方式,按比例赠与普通债权人,最终债权分配方案获得全部债权人同意通过。

【典型意义】本案是变通财产变现方式、创新财产分配方式实现破产企业处置社会效果最大化的典型案例。通过政府回购破产财产、变通财产分配方式,实现了破产企业处置社会效果最大化。

3、江苏维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2014414日,债权人上海金顾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市法院申请对江苏维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14416日,市法院裁定受理该案。

【具体做法】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公司职工丁某某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数额问题存在分歧。后经盱眙县人民政府牵头,并由盱眙县社保中心向江苏省人社厅对口部门请示,在兼顾国家利益、企业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效果的前提下,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了丁某某的各项社保费用征缴标准。

【典型意义】本案就社保债权的审核确认形成了可供参考的标准,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协调解决提供了范本。

4、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具备专用车生产资质的集生产专用车、专用车零部件产品的企业。20163月企业全面停产,经债权人申请,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310日依法裁定受理安华公司破产清算案。

【具体做法】与区招商部门、引资单位进行对接,积极利用政府招商平台对外推广,开展投资人招募,成功招募江苏容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租用厂房方式实现开工开业,当年产值7000余万元。后经多轮洽谈,最终于20192月签订投资协议,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重整计划正在执行中。

【典型意义】破产重整让安华公司以市场化方式保留专用车生产资质,实施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实现了债权人清偿比例提升、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区域经济发展的三方共赢局面。

5、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危机,2011年工程建设停止施工。20159月,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

【具体做法】借鉴“预重整”经验,在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授权预重整方案后,利用政府招商引资平台招募出资人,运用“转让型重整”,将该项目遗留的四栋“烂尾楼”单独切割,作为有效资产引进投资人进行项目重建。最终通过重整计划,既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也让多年的“烂尾楼”项目开始复建。

【典型意义】在清算程序中开展“预重整”“转让型重整”探索,即提高了重整效率,又可避免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障碍,有利于提高重整成功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6、淮安坤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淮安坤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19415日立案受理。该案从立案受理、债权申报、资产变现、协调安置职工到结案,仅用5个月时间。

【具体做法】一是将执行程序已有的成果直接归入到破产程序,提高财产调查效率。二是适用概括性审查制度,提前将需债权人会议审核的相关材料交与债权人审阅,加快债权人会议进程。三是充分借助政府招商引资力量,多渠道引进投资人参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

【典型意义】该案在加强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等方面具有典型性。一是发挥执行、破产程序合力,对执行程序中获取的财产查控信息、债权人信息在破产程序中继续适用,推动破产案件快速审理。二是适用概括性审查制度,债权确认情况、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引导债权人更为灵活地行使表决权以提高程序效率,实现案件快速审理。

7、沪苏混凝土有限公司、淮安市华科建材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2015年,受周边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影响,企业运转陷入困境,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128日分别受理了上述两公司的破产案件。

【具体做法】鉴于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经营范围相似、共用经营场地、所遗留的主要财产混同等实际情况,经依法审查后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典型意义】该案件在合并破产、混同债务处理难题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在查明关联企业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后审慎裁定合并破产清算,既保障了各关联破产企业债权人实现公平清偿,也避免了资产归属划分和关联债权债务清理的复杂程序,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司法效率。

8、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201774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7717日裁定受理。

【具体做法】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与管理人共同努力,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本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破产清算转和解程序的典型案例。通过和解不仅能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提高债务问题解决效率,还能体现破产法的平等、协调作用。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保持市场竞争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9、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2016年,因公司股东资金链断裂,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17516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2018428日裁定宣告统信电子公司破产。

【具体做法】一是强化风险预警机制运用,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前,通过审执数据平台对企业风险及时发布预警,实现政府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导。二是依托政府招商平台,对意向购买人由专人开展推介,实现破产财产成功处置。

【典型意义】本案为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作用,法院提前介入处置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出清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托审执数据平台,监测、分析企业欠税、大规模集体欠薪、欠贷、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发现经营异常的,法院和政府在企业进入危机后,迅速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协助安置企业职工,避免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出现。

10、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201774日,债权人向盱眙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金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7717日,盱眙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具体做法】案件受理并顺利完成财产交接后,经管理人申请,盱眙县人民法院与某银行沟通,将破产企业货币资金以“大额存单”形式存入该行用于保本增值,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获得利息3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创新破产企业货币资金管理方式,实现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的有益尝试。将破产财产以“大额存单”形式存入银行,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债权清偿比例,从而灵活地实现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宗旨。

供稿:赵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