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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子女不养老 法院判决常看望
淮安中院召开涉老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0-10-26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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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阳节来临之际,10月23日下午,淮安中院召开涉老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八起典型案例。民主建国会淮安市直机关总支第一支部部分会员及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新华日报、中国网等省、市十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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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庭长

沙瑞新通报审理情况、解读典型案例

七名子女不养老 法院判决常看望

【基本案情】原告(81岁)与老伴共育有四子、三女,均已成年、成家。原告患有糖尿病综合症及慢行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料。2018年,老伴因病去世后原告便前往某福利中心居住生活至今。2019年,李某某因自感年龄偏大且身体不适,无法适应养老院生活,故与七子女协商养老事宜,希望由子女轮流照顾服侍,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七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七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700元,并经常看望、关心原告。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本案原、被告之间目前的情感、态度以及各被告家庭的实际情况认为,原告暂时仍生活在养老机构较为适宜,并酌定七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对于原告以后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后由七被告各承担七分之一。七被告每人(可携带家庭成员)每月至少看望原告一次。

【典型意义】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决,本案法官考虑到老人与子女的矛盾已深,未机械地让七名子女轮流赡养,而是让老人仍暂时生活在养老机构,由七名子女给付赡养费,并判决时常看望,充分考虑到了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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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新闻宣传处处长赵德刚主持发布会

②遗产分割应充分保障在世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原告和其丈夫一共生育四个女儿。原告丈夫去世后,其和原告共有的201、202室两套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该两套为东西两套且相对独立,原告主要居住生活在201室。原告二女、四女明确表示将其继承份额赠与原告。原告表示其一直在讼争房屋居住生活,为了防止以后相处产生矛盾,讼争房屋应全部判归其所有,其同意补偿两被告大女和三女。两被告表示因讼争房屋为学区房,为后代入学方便,亦为了以后方便照顾原告,请求将202室房屋判归两被告所有。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201房屋所有权归原告202房屋所有权归两被告,两被告补偿原告2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从拿房子至今,一直将两套房屋打通居住,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上诉人继承份额较大,在分割房屋时,应当优先考虑上诉人的利益。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202室房屋均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补偿两被上诉人房屋折价款29万元。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本案中,无论是从该房屋的居住使用习惯,还是上诉人继承所占份额,都应当以维护老年人权益为中心,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在上诉人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提出对子女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上诉人的利益,不擅自改变上诉人的居住现状,切实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③儿子拒绝赡养殴打父亲

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申请人汤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经审查,60周岁的申请人汤某某与32周岁的被申请人汤小某系父子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法院依法向申请人汤某某出具了人身保护令。嗣后,汤某某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请求本院依法判决其子汤小某履行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后,法官认真组织作调解工作,最终汤某某撤诉。

【典型意义】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例常见于离婚案件,赡养纠纷伴随的申请人身保护令较为罕见。善待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汤小某无故殴打自己的老父亲并拒绝赡养与传统道德理念相悖,应予依法纠正。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依法向申请人汤某某出具人身保护令并审理赡养案件。同时将和为贵的思想贯穿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大力调解使得原、被告父子握手言和。



④老人赡养有矛盾 多元机制化纠纷

【基本案情】两原告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年龄均已超过70周岁。两原告将两儿子抚养成人,由于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亦无经济来源,生活比较困难。张某身体不好分别多次住院治疗,而李某亦多次到当地卫生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被告次子承担。两原告认为两人的赡养应由两个儿子共同承担,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给付医疗费用和每月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长子认为老人偏心小儿子,医疗费和赡养费均应由小儿子负担。

【裁判结果】本案放在村委会开庭,经过承办法官和村干部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长子最终同意承担赡养义务,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本案中,家事法官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村委会与基层工作人员合力调解,进一步提高了纠纷调解成功率,并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与基层妇联干部联动,多元化解决家事纠纷,是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举措之一,本案是运用此方法的典型案例。


⑤六年养老纠纷  法院一朝调解

【基本案情】原告老人王氏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系母子(女)关系,原告配偶已于2013年左右因患脑梗救治无效后逝世,期间产生医疗及丧葬费用共计9000元,其中长子李甲承担3000元,次子李乙、长女李丙未分担。原告王氏丧偶后,其日常生活及支出均由李乙、李丙负责照料,李甲则长期工作在外。原告同三子女之间的赡养问题经多方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均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三个子女承诺此后每月各自向原告支付赡养费400元、分摊原告配偶医疗及丧葬产生的费用及原告日后因生病等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老龄人口逐渐增多,多子女赡养义务分配不均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整体经济发展欠缺的农村地区时有发生。本案案情虽不复杂,却具备一定的典型性。父母的养老问题需要子女共同协商,如出现争议,平均分担赡养义务也是能够被社会普遍接受的解决方式。但另一方面,经济开支可以各自承担,老人普遍重视的精神慰藉仍然需要子女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对老人勤谨探视并予以悉心照料,方为中国传统家庭价值所珍视的持家之道。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原告与杨于1973年结婚。杨携与前夫所生两子尹和梁清与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原告与杨又生育一子梁淮。杨于2002年去世。原告以现年老体弱,没有住房,生病无人照顾,被告梁清、梁淮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梁清、梁淮履行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院酌定被告梁清、梁淮各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父母的赡养问题相对一般的赡养问题更为复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之规定,继子女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不仅生父母抚养教育该子女,而且继父母也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生活教育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发生了法律上的权益义务关系。在此情形下,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扶养义务。




⑦法院判决让老年人有家可归

【基本案情】原告系五被告母亲,原告丈夫已去世多年。近几年来,原告与被告陈某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为原告与被告陈某夫妻共有。现因原告与被告陈某妻子发生争吵,被告陈某妻子不让原告居住在原住所,原告故起诉要求确认在原住所居住,并要求五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及他人不得妨碍原告在原住房屋中的居住;五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每年承担原告王玉英粮食100斤。

【典型意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没有在财产方面的义务,子女不得因父母未向子女赠与财产或赠与财产不公平而拒绝赡养父母;也不得因父母在处理家庭关系时未一碗水端平而怠于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应当做好配偶的工作,共同孝敬老人,确保家庭关系的和谐。


⑧老年人亦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和严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4子女,现均已各自成家分居生活。长女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两原告不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2018年4月至2020年2月,原告严某因眼疾住院、原告李某因身体不适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后,其自费部分为7541.32元。2020年5月19日,原告以三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各给付两原告医疗费1885.33元,并承担两原告之后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每年各给付两原告护理费300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长子提起上诉,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没有支付能力。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无赡养能力,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以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增加给付父母赡养费及医疗费,则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否则,即使是老年人,亦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淮安中院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积极完善制度、细化措施,不断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妥善审理赡养纠纷,强化案件全程调解,在刑事审判中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权益保护常态化;完善便民利民举措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大力实施司法护民维权行动,推进权益保护精细化;加快审判机制改革成立专门审判机构,加强依职权调查力度,实行当事人心理干预,实现权益保护专业化;推进多部门协作积极开展法护家园系列活动,深入推进“反家暴”联合行动,坚持纠纷多元化调处,实现权益保护多元化。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敬老、爱老、助老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淮安中院将继续努力,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依法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与引领功能,为老年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陈俊声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