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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法院放大招,全省率先试点“执行责任保险”,打破老赖“一赖到底”梦——看看哪款适合你!
时间:2020-12-18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助推“六稳”“六保” 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案外人按下“暂停键” 执行保险助“重启”

案情简介:

葛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经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令周某赔偿原告165943.7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周某负担6500元。周某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周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葛某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调查与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其名下没有车辆、工商、公积金登记,但有拆迁安置房。为此,2018年7月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某在某小区303、304室两处不动产,并向乡政府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封上述不动产。同年8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周某上述303室不动产及配套车库。9月,被执行人的5名家庭成员以被查封房屋系按份共有为由,对法院查封、拍卖该房屋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异议程序经审查认为,由于安置的二套房屋未领取不动产权证,应当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有效的安置协议在被征收人处明确为周某,案外人虽系家庭成员,但不是安置房屋的登记共有人,故其主张的按份共有(每个人25平方的份额)理由不能成立。由于303室不动产为毛坯房且被执行人尚未领取,便于执行,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且尚有房屋供其家庭成员居住,并未导致案外人居无定所。故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目前该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自案外人于2018年9月提出执行异议之日起,财产处置程序停止至今。2020年9月,申请人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函》后,法院经审查后依法恢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

法律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该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保护案外人的权益,财产拍卖程序需要停止,等待执行异议程序的审理结果。实践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甚至案外人利用执行异议程序和执行异议之诉给执行程序按下“暂停键”,拖延执行、拉长执行周期,阻挠财产处置,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法律规定了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可以继续执行,但由于申请人资金周转困难,特别是很多案件中申请人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巨额担保费用,最终只能因老赖和恶意案外人的阻挠而无法及时实现胜诉权益。

3、“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申请执行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法院经审核确认后,在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继续执行、处分标的物。如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经人民法院裁决确认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这是一种商业险,只要保险人愿意接保,则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申请人以较少数额的保费代替巨额担保申请继续执行,财产处置程序“重启”,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4、保费如何承担问题。在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出于保护双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考虑,审理过程中保全保险的保费由申请方承担。从惩戒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权阻却拖延执行的角度,建议“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保费由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败诉方承担。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中指出“推动建立与强制执行程序相关联,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律的保险体系”。“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现状下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律的新型险种,北京、广东、上海等地已经有法院相继试点,上述案件属于江苏省首例。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具有高信誉、高时效、简手续、低成本的特点,减轻了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担保负担,加快了财产处置进度,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保证申请执行人及时、有效的兑现胜诉权益。

二是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对于被执行人怀着拖延、逃避、抗拒执行的侥幸心理或报复申请人的心理,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因“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推出彻底打破了他们“一赖到底”的美梦。

三是探索与社会力量合作,建立“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继续执行责任保险”能够有效解决执行案件中财产变现难、财产处置跨度时间长等“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尝试与保险公司等社会力量合作,创新执行方法,助力解决执行难。

案例二:30分钟执行响应圈 助力“黑财清底”

案情简介:

吴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涟水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对吴某八万元罚金予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对接刑事审判部门,了解吴某关押地点及财产保全情况,同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开展线上线下查询。经查,除刑事审判中保全的一辆轿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调查与处理:

因保全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涟水法院通过“30分钟执行响应圈”机制将涉案车辆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控制,公安机关立即对该车辆进行轨迹分析,线索显示该车辆在淮安市淮阴区附近出没,随后便没有了轨迹。

涟水法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对该线索进行分析,发现车辆出没地点就在被执行人家附近。集中执行行动中,涟水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进行实地核查,面对执行干警出示的轨迹分析报告,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家属迫于压力交代了车辆的隐藏地址,该车辆得以成功控制。

典型意义:

该涉黑恶财产刑隐匿财产案件的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淮安法院与公安机关“30分钟执行响应圈”联合机制,充分发挥了公安查人找物的优势,迅速找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并迅速控制,极大的提高了案件的执结率。

二是该案为涉黑涉恶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案件,该案的有效执结不仅是对黑恶势力的有力打击,更为铲除社会毒瘤、保障经济发展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提供了法制保障。

案例三:移送追究拒执责任 高效执结民生案件

案情简介:

曹某与马某等4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淮安中院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马某等4人各项损失合计537423.6元。判决生效后,因曹某未能履行给付义务,马某等4人向淮安区法院申请执行。

调查与处理:

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2013年9月,曹某在杨某(曹某之妻姐夫)帮助下,于淮安区城东乡境内开办了某汽车修理厂。曹某为规避法院执行,将修理厂登记在杨某名下(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经营者为曹某。2018年2月,该厂被当地政府征收,获得补偿安置款534595元发放至杨某的江苏银行卡上。

后曹某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生活开支,对该案仅履行112776元给付义务,致该案剩余部分无法执行。淮安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追究其拒执责任,后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其亲属向淮安区法院代为交纳执行款,该案实际执结。淮安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分析:

1.曹某以杨某的名义开办汽车修理厂,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但其实际为该厂的投资人与经营者,且该厂被当地政府征收获得补偿安置款的受益者和实际使用人均为曹某本人,其行为具有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性质。

2.曹某在其具有履行能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仍不作为、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基于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亲属代为交纳执行款,均属于酌定量刑的情节。

典型意义:

曹某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对于树立法律权威、彰显法律威慑力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民事手段与刑事手段相结合,推动案件尽快执结,特别是该案件为涉民生案件,其高效执结,有效地维护了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执行工作保障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作用。

案例四:失信惩戒“组合拳” 撑起农民工一片天

案情简介:

房某某系承接工地建筑业务的负责人,张某某等六人为房某某的承包工地的木工。从2012年开始,张某某等六人即为房某某在山东的建筑施工工地提供木工劳务。工程结束后,房某某未支付劳务报酬。2014年2月6日,房某某与张某某等六人经结算,房某某向张某某等六人出具欠条。约定于2014年年底前付清劳务报酬。张某某等六人多次上门索要工资,房某某一直说等工程款下来后就付工资,让他们等一段时间,可这一等就是四年,张某某等六人一直没有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后张某某等六人将房某某起诉至淮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六人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判决房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某等六人工资款共计10万元。

调查与处理:

判决生效后房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某某等六人依法向淮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淮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承办人多次和房某某联系,其房某某均以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绝配合执行。淮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房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通过对房某某的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发现房某某在淮安区城区有一套商品房,淮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予以查封,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房某某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房某某承包了一个上百万的工程,为了迅速筹到资金,他想到银行做贷款,但因有征信失信记录导致无法贷款。后他又想到将自己的房产卖掉,当他找到买家签了卖房协议准备去过户的时候,他发现自己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进行过户。想到因没有履行1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可能导致损失上百万元,房某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表示愧疚。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黑名单并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法律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快速有效的冻结被执行人房某某的银行账户,使其无法正常使用银行账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法院在查询到被执行人房某某名下有房产时可以对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房某某无法买卖、过户、转移相关房产。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房某某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多方面对被执行人房某某予以失信惩戒;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这也使得房某某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典型意义:

房某某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联合失信惩戒使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的案例。房某某是众多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之一,一方面体现了房某某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诚信价值观,没有意识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通过联合失信惩戒的“组合拳”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步步困难,迫使不诚信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失信惩戒的“组合拳”,对失信被执行人起到巨大的威慑力,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充分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特别是保障农民工的工资能够及时到手,让农民工流血流汗不流泪。三是最高院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如期实现。当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目标。只有充分利用失信惩戒这把利刃,才能让失信者无处可逃,让胜诉者喜笑颜开。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案例五:一部手机看端倪 民生案件巧执结

案情简介

隋某与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徐某给付隋某工资款70214元。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给付义务,隋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涟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约定2019年1月前给付10000元,剩余案款每月给付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徐某给付10000元后,未按照协议按期给付,涟水法院依法恢复执行。此时的徐某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向公安送达协助查找函,请求公安协助执行。

调查与处理:

2020年9月27日,涟水法院“秋风行动”集中开展,执行法官将徐某案件作为集中行动目标案件。27日7时,执行人员至徐某家中,发现徐某独自带4岁女儿在家中,执行法官向其送达传票,责令其上午8时至法院谈话。8时许,徐某未至法院谈话,涟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拘传。徐某称其当时经营的防水公司已转让,且本人已失业,离婚在家带孩子没有收入,且任由其女儿在执行法官办公室哭闹,不做安抚。

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徐某拿出手机联系家人来接孩子,此时,细心的执行法官发现徐某用的是最新款高配华为手机,市价6000多元,与其陈述“失业”“一分钱也拿不出”不相符。执行法官将其关押至羁押室,被临时羁押的徐某,不停的给执行法官发信息“你把我关一个月也没用,还是没有钱”“人呢”….执行法官不予理睬。下午4时,徐某终于承受不住心理压力,将案款分次以15000元、2000元、3000元转账给申请人,见申请人未予理睬,又将剩余40000元全部转账给隋某。

法律分析:

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对和解协议已履行部门予以扣除。本案中,因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涟水法院对剩余案款恢复执行。

拘传: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本案中,徐某未按传票时间到法院谈话,执行法官对其采取拘传措施。

典型意义:

一是执行不仅是强制执行过程,更是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徐某,抓住了自己是女性的特点,试图哭闹博取执行法官与申请人的同情,以此来拖延执行。但是细心的执行法官从“一部手机”看出端倪,与被执行人打心理战,最终“取胜”。执行中,很多类似被执行人,以名下无财产为由规避执行,执行人员需要从细节着手,认真剖析被执行人心理。才能攻破其防线,让更多的案件得以执结。

二是疫情特殊时期,此种创新执行方式应得以推广。“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力度不断加大,拘留被执行人人数每年增长,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主动来法院履行。但是疫情特殊时期,司法拘留程序要求严格,司法拘留难。疫情以来,涟水法院仅拘留1人。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受挫,执行威慑力有所减弱。此时,执行局的“羁押室”应发挥作用,将法律规范法人拘传措施用起来,给被执行人制造强大的心理压力,迫使其主动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