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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盱眙县法院洪泽湖流域环资法庭发布非法捕捞水产品五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3-02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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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突显司法机关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力度,3月1日上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当天,淮安盱眙县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举行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做法和成效,通报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办理情况及环资审判的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发布洪泽湖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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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某某等五人使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五人分别多次使用逆变器、电瓶等国家禁止的电捕工具,在苏北灌溉总渠禁渔期内到淮安市洪泽区境内苏北灌溉总渠205国道西侧水域,或者在非禁渔期到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境内的胜天河等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总计捕捞水产品40余千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内陆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连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孙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孙某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海舰牌双混频逆变器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电捕鱼是捕鱼者为快速获得大量渔获物,所采用的一种用高压电捕捉鱼的方法,极具有毁灭性和危险性,电捕鱼被称为“绝户”捕捞,对渔业资源、人类本身及生态环境都有着巨大的危害。电极所到之处,无论鱼的大小,均被电死,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即使部分鱼侥幸逃脱,只被电晕,也因电流对其性腺体的破坏,无法进行繁殖,造成渔业资源枯竭。电鱼时也会对从事电鱼行为的人员本身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极易引发触电事故。并且,鱼在遭受强烈电击刺激之后,其体内组织腺体会发生变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人食用后对身体有害,易引起慢性中毒。

从生态环境的角度来看,被电死的鱼只有部分被带走,大部分尸体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严重污染水体,影响河流水质。同时,被电死的还有生长在水中的小虾、小蟹等微生物,致使水域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进而威胁人类生存环境。 

盱眙县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于非法电捕鱼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对于涉案的五名被告人均判处了监禁刑,切实保护洪泽湖流域的生态环境。

二、郭某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3日至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明知洪泽湖属于封湖禁渔期,仍多次采用线钩的方式,在洪泽湖颜圩水域非法捕鱼613.3千克,后卖给解某,非法获利14000余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34元,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2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洪泽湖水域渔业资源受到严重损失,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郭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院审理的第一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所涉及在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侵害正常的渔业管理秩序,同时对湖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法院不仅通过刑事审判追究了非法捕捞者的刑事责任,同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非法捕捞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通过缴纳生态修复费的方式修复受损湖区环境,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目的。

三、卞某某使用底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7日至3月8日期间,被告人卞某某明知流经泗洪县归仁镇的徐洪河属于禁捕期、禁止捕捞螺蛳,仍驾船进入该水域,使用底拖网非法捕捞螺蛳2393.125千克,后卖给王某全,非法获利人民币3829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卞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对被告人卞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2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使用底拖网非法捕捞螺蛳案。螺蛳是底栖生物,以水生小型动物及其死亡后的尸体或腐屑为食物,能分解和消化水中的腐蚀质和污染物,降低水体中的氮、磷含量。

近年来很多研究表明,螺类对水体中重金属、有机氯农药和放射性物质有较强的积累能力。因此,螺蛳在改善水质、净化水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被誉为湖泊中的“清道夫”“水体生物净化器”。

正因为有如此作用,螺蛳在洪泽湖已连续多年被列为常年禁捕品种。螺蛳底拖网渔具分类名称为单船底层桁杆拖网,是底拖网渔具的一种类型。桁杆为铁杆,网坠为铁制,重量较重,目的是保证捕捞时下纲陷入底泥中。它是一种移动的过滤性渔具,依靠渔船动力拖曳囊袋形网具在水底前进,在其经过的水域将底栖水生动物强行拖捕入网,达到捕捞生产的目的。

螺蛳底拖网主要捕捞螺蛳、河蚬、鱼、虾等底栖水生动物。使用该工具进行捕捞,对底栖生物的生存环境破坏较为严重,对经过水域的水生植物更是灭顶之灾,直接影响湖区的鱼类的栖息、繁殖和生长。

过量捕捞底栖水生动物,也造成了湖区种群结构的改变,威胁湖泊的整体安全。该案被告人非法捕捞螺蛳数量高达2吨,对洪泽湖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四、陈某富在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富等人明知高邮湖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年禁止捕捞水产品,仍采用丝网捕鱼的方式,在该禁渔区内非法捕得花鲢、白鲢等渔获物合计266.6千克,被当场查获。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富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高邮湖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于2017年10月31日己由农业部公布。设置保护区目的是保护重要的经济鱼类、虾蟹类或其他水产经济动植物资源。

在保护区非法捕捞将会使重要的经济鱼类、青虾资源减少,影响保护区的生态平衡。采用丝网在保护区捕捞的渔获物,即使放生也不易存活,会感染发病死亡,甚至会污染保护区的水质。

被告人明知保护区全年禁捕,仍采用丝网方式非法捕捞,对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故对其判处了实刑。

五、阴某伟等四人使用吸螺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阴某伟为使被告人窦某洋等人与其合伙捕捞螺蛳,谎称已与白马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人员打通关系,可以在禁捕期从白马湖捕捞螺蛳。202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窦某洋与王某山根据被告人阴某伟的指示,各自驾驶一条带有吸螺机的捕捞船在淮安市淮安区运西河水域捕捞螺蛳,被告人彭某霞在其丈夫王某山的船上协助将吸螺机捕捞上来的螺蛳转移。

2020年3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窦某洋与王某山、彭某霞在运西河水域捕捞螺蛳时被查获,现场查获螺蛳共计2770千克,其中被告人窦某洋被查扣捕捞船一条(有吸螺机)及螺蛳1287千克,被告人王某山、彭某霞被查扣捕捞船一条(有吸螺机)及螺蛳1438千克。经淮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鉴定,被告人窦某洋、王某山、彭某霞使用的吸螺机均为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涉案螺蛳已全部放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阴某伟、窦某洋、王某山、彭某霞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阴某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窦某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的缓刑执行部分,执行拘役四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彭某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没收扣押在案的捕捞船二条(有吸螺机),由扣押机关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使用有吸螺机的捕捞船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通常是将渔船改装,利用大功率吸螺机,对螺蛳、河蚬等底栖生物进行捕捞。该类渔具具有捕捞强度大、作业范围广、流动性强、捕捞选择性差等特点,对螺蛳、河蚬等底栖生物资源以及水体的底质环境均具有直接的破坏作用。同时,螺蛳、河蚬等底栖生物作为水域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些鱼类的饵料来源,对水质的净化亦具有重要作用。

对螺蛳、河蚬等底栖生物的过度捕捞,会对鱼类等水生生物及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被告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环境,故作出相应的处罚。

来源:盱眙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