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肯定市中院关于 依法处置“问题楼盘”的意见
近日,市委书记蔡丽新和市长陈之常分别对市中院报送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置“问题楼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批示。蔡丽新批示:“此项工作《意见》对我市化解当下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很有意义”;陈之常批示:“《意见》针对性强,极具操作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问题楼盘处置机制,强化府院联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推动问题楼盘加快解决”。
《意见》主要是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问题楼盘”处置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推进“问题楼盘”案件依法高效妥善审理和执行。《意见》主要分五个方面提出十四条具体要求和措施来确保妥善处置好“问题楼盘”案件,全力为全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问题楼盘”化解工作责任感,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着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形成“问题楼盘”化解合力;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建设专业审判团队,强化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提升“问题楼盘”处置能力,保障 “问题楼盘”案件依法审理;对以房抵债、以房抵工程款等民间借贷案件要准确定性依法审理;要严格审查对涉案企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审慎选择保全措施;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企业破产重整;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法院主审、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加强与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协作联动,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构建“问题楼盘”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属地“问题楼盘”矛盾化解工作,形成“问题楼盘”化解合力。
为拓宽“问题楼盘”纠纷解决渠道,《意见》要求健全诉源治理机制,通过强化“无讼淮安”在线多元调解平台和发挥好行政机关、行业性组织、基层组织及调解组织的作用,推动涉“问题楼盘”纠纷多元调处;调处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调解不成的综合考虑,发挥示范性裁判作用,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妥善化解纠纷,努力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确保“问题楼盘”处置取得实效。(赵德刚 朱强)
洪泽法院 首例破产和解案结案
近日,洪泽区法院作出终结华章公司破产程序的裁定,为该院首例破产和解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华章公司成立于2010年,因经营不善出现债务危机。2019年12月31日,洪泽区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案。考虑到该公司仅有2个债权人,债权种类单一,该院及时与洪泽开发区进行“府院联动”,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开发区后来通过招商方式招募了投资人江苏环宇公司,并组织投资人和债务人、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投资人出资购买债务人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从而减少资产的评估、拍卖、变现、分配等环节,实现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和保护。虽受疫情影响,但该院快速审结此破产案件,使债权人受偿率达67.56%。(陈书敬 陈子妍)
淮阴法院 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
日前,淮阴区法院组织法官分别前往淮安市华石建材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及商会开展“《民法典》进企业、进商会”宣讲活动,助推企业增强法治理念,提高企业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风险、解决难题的意识和能力。
活动中,该院法官讲解了《民法典》编纂背景、历史沿革及重大意义,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亮点,并根据企业职工需求,结合具体案例解读《民法典》背景下企业在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的风险提示,为企业职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宣讲课。讲座结束后,法官现场接受法律咨询。(崔梦娴)
近日,盱眙县法院速裁庭庭长王云云来到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合“熊孩子充值手机游戏、高空抛物”等热点案例,深入浅出地为该公司员工讲解《民法典》相关知识。宣讲结束后,她还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赠送《民法典》读本。
■陈松宝 王德宝 摄
金湖法院 引入拍辅机构助力执行
在金湖县法院司法拍卖办公室里,某助拍信息技术公司派驻员小刘正在舞动指尖敲打键盘,15分钟后一段图文并茂的拍卖物APP视频呈现在淘宝网上。小刘介绍说,自去年公司与法院合作以来,像这样的“技术活”她已做了600多件。
据了解,为加快涉案财产变现,提高执行工作质效,2019年4月,金湖县法院积极引入第三方拍辅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与某助拍信息技术公司签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委托协议,建立网络司法拍卖新模式。第三方拍辅公司的加盟,使执行干警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更专注于执行核心工作。
据统计,今年以来,该院上网拍卖标的数110件,其中成交45件,成交金额1.12亿元,成交转化率93.64%。前8个月,该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99.64%,位居全市法院第一。(伍晓伟 周慧琳)
不正当男女关系之间的分手费 是否应当返还?
基本案情:2013年,原告杨某和第三人刘某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刘某和被告王某某相识,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双方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9年4月3日,被告王某某(乙方)和刘某(甲方)签订《分手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分手,恋爱关系终结;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现金5.2万元分手费,该分手费作为甲方对乙方就恋爱期间各事项的全部补偿,包括乙方在此期间的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所受身体上的痛苦、身体康复的必要营养费用及其他与此有关费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将分手费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额收悉等。原告杨某主张该5.2万元分手费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王某某予以返还。
简要评析:本案中,对被告王某某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杨某分手费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刘某对造成被告王某某精神创伤、人工流产痛苦的情形有过错,其依据《分手协议书》给付被告王某某的5.2万元,是对被告王某某的补偿,原告杨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5.2万元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某和第三人刘某系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主流价值观,该笔分手费应当予以返还。但女方有流产行为,对身体造成伤害显而易见,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给予适当补偿,酌定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刘某3万元。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笔分手费虽具有补偿性质,但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杨某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王某某应当全部返还该笔分手费。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案涉的5.2万元分手费属于原告杨某和第三人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的5.2万元分手费系第三人刘某对自己与原告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该处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严重损害了原告杨某的合法权益。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人刘某的该笔大额支出已经过原告杨某同意,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和第三人刘某属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二人订立的分手协议虽具有补偿性质,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综上所述,被告王某某因该分手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沙瑞新 李萍)
清江浦区法院 创新“7531”极速办案模式
面对近来案件激增的态势,清江浦区法院速裁庭采取“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的审判方式,创新“7531”极速办案模式,跑出简案快审加速度。今年8月24日至31日,全庭六个工作日内结案228件,调撤率高达83%。
该院一是进行“七项审查”让要素分析更高效,提高审判效率;二是创建和完善“五类平台”让案件审理更专业,对案件实行统筹分配、分工协作、类案快审;三是畅通“三个渠道”让化解纠纷更多元;四是实行“一项前置”让司法服务更便民。
(王淑臣 闵小立)
十年案件难执行 法官巧释一朝结
近日,涟水县法院执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因担心自己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影响孩子上学,迫于压力,借钱履行了还款义务。
2008年,原告翟某经人介绍与被告范某相识。次年,双方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仪式。期间,范某向翟某索要见面礼8666元、结婚聘礼36000元,合计44666元。双方仅同居15天,被告即离开原告分居生活。
为要回彩礼,翟某将范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范某返还原告翟某礼金33000元,同时,返还价值7800元黄金饰品或支付同等金额现金。判决生效后,因被告范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多种原因,此案一拖就是十年。
今年8月底,翟某向承办人反映范某就在家中。承办人立刻前往并再次对范某及其父亲进行明理释法。迫于压力,9月7日,范某的父亲主动来到法院替女儿履行还款义务。(左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