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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法苑
时间:2020-11-04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淮安区法院“三三三” 工作机制提升审判质量

近年来,淮安区法院围绕打造提升法官业务能力、抓好案件评查和强化梯次监管为核心的“三三三”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责任意识,全力提升审判管理水平,使案件质量呈现出高服判息诉率、低发改率、低投诉信访率“一高两低”的良性运行态势。自2017年以来,该院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连续四年居全市第一。今年以来,该院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2.76%,居全省第四;一审判决被发改率1.5%,居全市第一、全省第五。10月14日,淮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章润对此批示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当前,全市法院正全力冲刺全年执法办案目标任务,淮安区法院建立的“三三三”工作机制值得全市法院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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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理念

形成提质“同心圆”

该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不断增强“三个意识”。该院严格落实错案追责制度,增强法官案件质量意识;不定期组织召开当事人代表座谈会,虚心听取群众心声,增强法官群众工作意识;着眼公正司法,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平等保护,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增强法官服务大局意识。该院坚持学习理念,不断提升业务能力。该院通过组织集中学习、支部学习、专家辅导、理论测试和专题征文等,不断巩固、更新业务知识;结合全市政法系统“百百千”活动,每年组织2至3次案件研讨、庭审观摩活动,督促法官钻研业务,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该院坚持群众路线理念,集思广益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处理参考意见和统一标准。该院设立由审委会委员、业务骨干组成的刑事、民事和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完善工作规则,立足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处理意见;发挥审委会统一裁判尺度职能,以审委会会议纪要形式,统一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额担保范围等20多个热点难点问题认定标准。

严把三个阶段

形成提质“全闭环”

该院突出庭审,严把文书形成关。该院严格落实庭前阅卷制度,提前列明庭审提纲,理清庭审需查清的关键事实和核心要素,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建立判前沟通联络机制,对典型案件或疑难案件及时与上级法院沟通,了解上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处理立场和理念;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强制要求法官在文书中列明所有证据、陈述、抗辩理由,并逐条分析回应,防止出现遗漏事实、事实认定不清、说理不充分等问题。该院注重答疑,严把判决释明关。该院开展针对性释明工作,对裁判文书中的专业术语,进行口语化释明,提升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建立联合接待答疑机制,采取承办法官答疑与其他法官交叉答疑、院庭长及信访专员联合答疑、多部门“联合接待”等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对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答疑率100%;坚持案件回访制度,要求法官在判决后两个月内必须进行回访,并对回访中的疑问继续进行释明。该院实质评查,严把案件测评关。该院出台《案件质量评查细则》,构建多类型评查模式,开展法官自查、日常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的“四查”模式,着重评查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内容;定期发布案件质量评查通报,2019年以来,共评查案件1500余件,发布评查通报16期;加大发改案件评查力度,每季度召开由审委会委员、各业务庭庭长参加的发改案件研讨会,对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深层次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到位。

推进三项措施

形成监管“组合拳”

该院强化组织领导,分解责任到人。该院成立刑事、民事、执行三个案件质量管控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各业务庭庭长及资深法官为成员,与案件评查工作对接,强化对审判前、中、后三个阶段动态监控;明确审判长、庭长、分管院长梯次定案把关职责范围,强化部门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根据质效指标目标,层层分解岗位任务,确保责任明确到人。该院强化业绩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该院制定《人员分类综合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分类、分层、分级的业绩评价机制,实行月考核、季通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强化考核结果利用,月度考核结果记入干警业绩档案,对案件质量高的干警,在晋职晋级、评先树优中优先考虑;对案件质量出现瑕疵的干警,根据瑕疵数量、程度,采取取消评先资格或扣罚绩效等措施。今年以来,6名干警因案件质量瑕疵被扣罚绩效工资。该院强化常态监督,形成倒逼机制。该院扎实开展“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专项治理活动,支持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进行“嵌入式”监督,着力遏制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对发生的错案,根据产生原因、过错程度等因素,采取诫勉谈话、停职、调离等措施,先后对5名干警进行诫勉谈话、将1名干警调离原岗位;强化外部监督,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观摩及案件评议,促进提升审判质效。

清江浦法院 一团队6个工作日结案40件

10月15日,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局快执三团队在法警大队等配合下,强化执行手段,用足执行措施,组织干警对三名被执行人所有的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搜查,在节后的6个工作日内报结案件40件,居三个快执团队首位。

中秋国庆长假刚过,该院院长颜赤到执行局召开团队长会议,共同分析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广开思路、共谋对策,鼓励干警再接再厉。在执行“三分法”工作机制引领下,快执团队充分发挥快执、强执优势,团队作战、共同出击。1-9月份,执行局新收案件4826件,结案4537件,核心指标居全市前列。

(王淑臣)

洪泽区法院与区工商联建立 诉讼服务与商会调解衔接机制

为快速有效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近日,洪泽区法院联合区工商联出台《关于建立诉讼服务与商会调解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建立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合力化解涉企纠纷。

“商会调解便捷、高效,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何素军介绍说,过去常有当事人抱怨诉讼法律程序繁琐,一套流程走下来要好几个月,耗时耗力,现在通过商会调解,双方有同业或地缘关系作为纽带,往往能自愿和解,很少需要强制执行,不少当事人还能够进行进一步的合作。

据悉,洪泽区法院和区工商联将通过诉前引导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特邀协助调解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多种形式,实现诉讼服务与商会调解的无缝衔接,目前已有18家商会自愿加入调解矩阵,并已成功化解涉企纠纷12起。

(陈子妍)

盱眙法院公开审理 一起涉恶团伙犯罪案

10月10日至11日,盱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朱国飞为首的1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朱国飞先后招揽了曾一起服刑的王某、张某,“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董某、陈某(均在逃)、李某、邵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以租用的厂房、火锅店、咖啡店等为特定“办公地点”向不特定人员发放及催讨“高利贷”,实施“套路贷”,以殴打、威胁、辱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在受害人房屋喷字、威胁其家人等形式逼迫债务人或担保人归还高额利息,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统计,该恶势力团伙共涉嫌实施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计33起。

庭审中,法院针对指控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16名被告人依次作了最后陈述,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规范流畅、秩序井然。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秦晓波)

1岁半幼儿在开放性河道溺亡, 谁担责?

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假期非正常死亡的“最大杀手”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高达2万多名未成年人死于溺水。近日,淮安区法院审理一起1岁半幼儿溺水身亡案件,其父母将负责黑臭水体治理的施工方和住建部门告上法庭。究竟哪一方要为年仅1岁半幼儿的不幸离世担责?请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8日,上海某公司中标淮安区住建局发布的“淮安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PPP项目”,并于2019年10月对中标的文渠河进行施工,施工内容包括:河道截流、河道内建筑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等工程。2019年11月9日上午9时左右,吕某带女儿赵某某(2018年6月23日出生)在文渠旁的一院落内看房时,由于疏于看管,致赵某某离开视线玩耍。吕某发现后四处寻找无果,遂于同日上午9时15分报警。公安民警至事发现场后,组织人员对文渠进行打捞,从文渠河内将赵某某打捞上来。经120急救车持续一小时抢救无效,赵某某被确认已溺水身亡。另查明,赵某、吕某夫妇曾于2016年在涉案院子内持续居住过2年,事发地点不在施工范围内。2019年12月17日,赵某、吕某将上海某公司与淮安区住建局起诉至法院,认为系因上海某公司的施工导致整个水体变浑浊、水位上涨,上海某公司作为施工方、淮安区住建局作为发包方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赵某某死亡,要求判决两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损失58万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涉案院落后的文渠河内,被告上海某公司施工的项目是对文渠河黑臭水体进行综合整治,而文渠河作为河流贯串淮安区大半个城区,且文渠河两岸有大量的居民居住生活,难以要求施工方对整个河道两岸设立防护栏杆或警示标志,法律法规也无相关明确规定。事发时,赵某某尚为不到两周岁的幼儿,即便设立防护栏杆或警示标志,也无法辨识,且无论文渠河有无施工及施工时因筑坝截水有无导致水位变高和水质浑浊,文渠河对幼儿赵某某来说均具有危险性。另外,赵某某溺亡的地点并不在被告的施工范围内,被告上海某公司并无义务在施工范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告淮安区住建局仅系文渠河黑臭水体综合整治PPP项目的发包人,并未直接参与施工,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淮安区住建局在承包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故,二被告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原告曾居住在涉案的院落内多年,对周围环境存在危险因素应当有所了解。原告吕某作为赵某某的监护人,在带赵某某看房时,因赵某某系无民事行为的幼童,应当对赵某某履行好监护职责。因原告吕某对赵某某的监护不力,导致赵某某脱离监护发生意外事故,二原告作为监护人对赵某某溺水致死的后果,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年仅1岁半的幼儿意外溺亡,固然令人同情,但责任方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本案法官判决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避免了“和稀泥”式的判决。法院提醒,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更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时刻绷紧安全弦,担当起孩子安全守护者的责任,坚决防范溺水事故的发生。(翟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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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市法院行装处处长王文香带领相关人员赴挂钩帮扶社区——涟水县五港镇港东居委会开展“访贫问苦”活动。走访中,王文香一行上门走访慰问了低保户、五保户家庭,向港东居委会援助了20万元的扶贫款,围绕如何脱贫攻坚和帮扶项目尽快落地等内容,和居委会干部展开座谈,向他们出思路、提建议,希望他们立足自我,埋头苦干,争取早日过上幸福小康生活。赵德刚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