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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法苑
时间:2020-11-26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东双沟法庭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为下好诉源治理,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先手棋”, 近年来,身处乡村腹地、管辖5镇57村居16万余居民的洪泽区法院东双沟法庭,充分发挥“无讼村居”矛盾纠纷多元解纷二级息讼平台作用,对涉农、涉渔、涉水等类型纠纷,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已连续多年呈现新收案件数下降,无上诉、无发改、无信访投诉案件。

聚乡贤名士解百姓烦心事

东双沟法庭注重运用“乡土资源”来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当前,除常驻法庭邵军调解工作室外,法庭还陆续邀请有着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的老支书、老教师、老干部、老模范和老党员组成的“五老”调解工作室入驻,利用他们的优势和在村民中的威望,抓住矛盾纠纷关键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解决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进一步融洽乡里乡亲关系。

李某(女)与张某于2003年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并未就承包地问题作出明确约定。2017年,李某听说村里土地都被流转,就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土地租金,但多次提及这个问题皆被张某驳回。今年疫情平稳后,李某再次要求村委会确认并划分自己名下2.1亩承包地。

庭长严银收到该案后,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邀请了村里的老支书、治调主任和区农业农村局的干部参与联调。在村委会的调解现场,农业农村局干部讲述2016年土地确权相关情况,老支书分别做两人思想工作并提出解决方案,旁听的群众也发表了相应看法。经过2个多小时的讲事理情理法理,严银及时把握住“火候”,确定调解方案,最终张某同意将2.1亩土地交还李某。

“被法庭聘为特约调解员,能用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生活感悟,帮助化解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我很开心,也很有成就感。”老支书在看到这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后高兴地说。

营造无讼氛围化邻里矛盾

为进一步打造好“无讼村居”创建品牌,东双沟法庭在细微处做“文章”,利用法庭大厅墙壁建成突出“无讼”思想源头、“无讼”发展脉络为一体的“无讼文化”中心,用“无讼文化”滋养群众;在调解室放置圆形桌椅和布艺沙发,在墙壁展示“六尺巷”的故事,用“和为贵”“一场官司三代仇”的和谐理念,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认同,通过一点一滴的精心布置,营造浓厚的“无讼”调解氛围。

“划清界线易,和睦相处难。划清界线并不能保证你们不再发生纠纷。作为邻居,应相互包容;作为亲戚,更应相互尊重。”严银指着调解室墙壁展示的“六尺巷”故事,耐心化解了一对叔侄矛盾纠纷。

严某钊与严某能既是邻里也是叔侄,却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双方较为恶劣的互相报复行为使矛盾不断升级。

严银仔细梳理案件,凭审判经验分析,双方之间的矛盾明为宅基地道路争议,实则因日常琐事积小成怨。因此,他特意将调解地点选在了法庭调解室,才有了前面借“六尺巷”化解叔侄纠纷的故事。

畅通“诉非衔接”护社会和谐

东双沟法庭利用自身的地理位置和工作优势,依托院本部搭建的诉讼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进“一站式”建设,组建了“法官+N(人民调解员)+书记员”的调裁一体审判团队,为群众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今年以来,审理的187起案件中,90%的案件通过诉非衔接程序,调解成功率达到63.88%,让公平正义提质又提速。

今年初,葛某与肖某(女)因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而诉至法庭。考虑到纠纷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且当事人双方均不在洪泽,严银决定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无讼淮安”在线多元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键对键”来解决这个家务事。

原本为争夺孩子抚养权互不相让的当事人,经过“熟人”邵军出面调解,尤其是听到对孩子未来成长发展的建议后,在“不见面”的视频两头陷入了沉思,最终分别作出让步,化解了这场争夺孩子的危机。书记员引导两人在平台上完成了在线视频调解、协议签字确认等全部工作,一起当事人远隔千里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得以顺利化解。(鲁海军 王逸飞)

无证驾驶车辆拖行民警

张某被判刑六个月

无证驾驶车辆路遇检查,枉顾他人生命安全,强行驾车拖行执勤民警60余米,11月19日下午,洪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9月,在洪泽高速路口处,淮安市高速交警正像往常一样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当检查到张某所驾驶的轿车时,张某因自知无证驾驶,为躲避可能面临的处罚,竟枉顾已打开车门民警的生命安全,突然猛踩油门发动汽车,试图冲卡逃离。民警在紧急情况下将手臂扒在车窗框上,被张某拖行60余米。车辆被逼停后,张某又试图弃车逃逸,被赶来支援的民警飞扑在地,当场擒获。后经法医鉴定,被拖行民警伤情系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逸飞)

盱眙法院与县人社局 研讨劳动争议化解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领域矛盾纠纷的化解,切实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11月18日,盱眙县法院与盱眙县人社局召开联席会议,就劳动监察、社会保险征缴以及劳动仲裁中的相关问题开展研讨,研究联合解决意见。

会上,双方就前一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随后就典型案例进行了探讨,并就在化解劳动争议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交流了意见。会议结束时,双方表示,将继续保持沟通交流的常态,继续齐心协力做好全县劳动争议的化解,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营造一个安全规范的用工环境。

(陈松宝 王云云)

淮安区法院扫黑除恶 实现“双清零”

11月16日下午,淮安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包含七个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共计十四件107名被告人受到法律惩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实现审判、执行案件“双清零”。

据介绍,今年以来,该院认真落实上级要求,紧紧围绕“六清行动”任务目标,克服疫情影响,坚持疫情防控和专项斗争“两手抓、两促进”,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快涉黑恶案件审结进度,持续精准发力,强力推进专项斗争,强化组织领导、强化依法审理、强化黑财执行、强化工作保障等,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市率先实现审判、执行“双清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陶明 何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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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一起长达十年之久的信访案件中,市中院行政庭法官石亚东从“情理法”入手,认真细心了解案件,组织各种力量开展协调工作。经过多次努力,近日,该案双方当事人在石亚东主持调解下,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妥善化解。图为当事人给石亚东送锦旗并当场朗读感谢信的场景。■赵大为 摄

金湖强制执行 拖欠农田承包金

“还好有你们!多亏有你们!”日前,金湖县前锋镇白马湖村五组组长王长华在接过法院执行干警送来的65.9万元现金支票时,反复说着这两句话。

2018年6月,白马湖村五组将全组36户625亩农田承包给蔡某从事螃蟹养殖,承包期限为8年,同时约定每年3月1日前交清当年承包金。今年的承包金时至9月底,蔡某分文未交,故被村民小组诉至金湖县法院。该院判决后,蔡某仍未履行义务。

案件立案执行后,该院又受理了与蔡某螃蟹养殖相关联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诉讼和执行申请,欠款总额达300余万元。该院决定并案执行。针对时下处于成蟹销售旺季,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一方面对625亩蟹塘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制止被执行人擅自销售;另一方面召集被执行人、申请人商讨并制定执行方案。法院同时还明确提出,农田承包金作为特殊债权主体,是村民小组36户农民的最基本的收入来源,必需优先保障。

据了解,截至11月19日,625亩蟹塘的成蟹已销售结束,共获得销售收入210余万元。目前,该院在优先给付65.9万元农田承包金的基础上,着手对余款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伍晓伟 邱阳)

欠付的抚养费 能否抗辩要求降低支付标准

基本案情:原告系杨某与被告所生育子女。2017年2月9日,杨某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杨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承担等内容。被告支付过几笔抚养费后,便拖欠不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的抚养费。被告在庭审中提交工资证明,证明其收入大幅度下降,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

法官观点:关于被告能否抗辩请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笔者认为,被告无权抗辩请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其应就此提起反诉。

法官说法:索要抚养费纠纷与离婚纠纷有本质区别。离婚纠纷是复合型之诉。考虑到离婚案件中通常另一方不想离婚,对提起反诉亦持消极态度,为了更好解决离婚纠纷,在判决双方离婚时需要一并解决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配等问题,故此时被告的抗辩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请求一并审理,而不需就此提起反诉。故离婚纠纷中双方的多种请求均可合并审理,此所谓诉的合并。而索要抚养费纠纷属于单一型之诉。索要抚养费纠纷的案由只是单纯的一个诉讼请求,并不掺杂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等其他问题,被告抗辩只能针对其是否欠付抚养费进行。

要求支付欠付抚养费和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并不能吞并和抵销原告要求给付尚欠抚养费的诉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系独立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就此提起反诉。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本案中被告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不是抗辩。

被告在本案中抗辩请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与原告母亲杨某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责任,其应该按约定履行义务。现双方离婚时间不长,被告要求降低抚养费,虽出具证明,但并不能证明收入大幅下降,且其要求较低抚养费是在原告索要抚养费时才提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时法院若支持被告抗辩则不利于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沙瑞新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