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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法苑
时间:2021-01-05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遇事不要慌 调解找老张”

——淮安中院特邀调解员张一农二三事

“遇事不要慌,调解找老张。”这是一个个纠纷当事人对淮安中院特邀调解员张一农的生动评价。

张一农,曾是一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老法官。退休后,他退而不休,利用自己的专长,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事业中。工作中,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结合实际,利用丰富的调解经验,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纷新思路、新举措,自2016年以来,共计调处矛盾纠纷600余件,解决争议标的达千余万元,荣获“江苏省派驻人民法院优秀人民调解员”等荣誉。

当被询问是如何把调解工作做得这么好的时候,张一农告诉笔者:“做调解工作要以情动人、以情动心,道理千万不能讲得太生硬,只有带着感情去讲,才更容易走进当事人的内心,也才能更容易让人接受自己的观点。”结合曾经处理过的大量生动典型案例,他将自己多年来从工作中总结出的“调解三点心经”向笔者娓娓道来。

◎做调解工作

要具有“换位思考”意识

张一农曾成功调解一起设计师维权案,从而对“换位思考”进行调解感触颇深。原告某设计师到法院进行产品维权。经过前期调解,原被告双方本来已就调解方案基本达成一致,但在和解协议确认阶段,该设计师对和解金额表示反对,认为自己是知名设计师,作品的价值远远不止赔偿金额。

张一农耐心解释,三番五次做工作却毫无进展,对方态度坚决,案件进入僵持状态。这个时候,他想到认识的一位搞设计的朋友,便私底下向朋友取经。在知己知彼后,张一农先主动去了解设计师的基本情况,换位思考,再次与设计师联系,通过讲情势、举优劣,最终使设计师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接受了原调解方案,双方达成和解,矛盾获得解决。

◎做调解工作

要努力达到“社会和谐”目的

在老张经常碰到的纠纷调解类型中,物业纠纷属于其中较大的类型纠纷,这类纠纷涉及人数多,案件批量化的特点也愈发显著。类型化、批量化案件的有效调解,既可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司法成本,又可以营造物业管理行业良好的法治环境,相反,如果处理不好,还会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确定的因素。所以,对于大量的物业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化解批量化案件矛盾纠纷,老张平时在这方面做足了功课,多方准备,研究多套解决预案,在调解中妥善处理,确保全面有效化解矛盾,维护一方和谐稳定。在一次调解涉66件物业纠纷中,案件原告是清江浦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老张经调查了解到,原告在法院共有66起案件,涉及业主120多人,还有未诉业主50多人,涉案人数众多,不稳定因素较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后,他通过总结出的一套完备的物业纠纷解决方案,让该物业公司案内案外所有纠纷一次性调解完毕,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做调解工作

要善于学习紧跟时代

虽然已是退休的老同志,但是在学习接触新知识上,老张一点不输年轻人,因为他知道,新时代不仅要“线下”面对面地做好调解工作,更要“线上”通过现代化平台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因此,他虽已60多岁,在平时仍然注重学习充电,熟练应用各类软件,尤其是加大对淮安中院开发应用的“无讼淮安”调解平台的学习和运用,是淮安法院率先应用在线调解平台的骨干力量。

老张介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当事人不愿意见面调解,他可以直接在“无讼淮安”平台下载案件的电子诉讼材料,这样当事人及调解员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查看各方提交的案件相关材料,为解纷争分夺秒,比传统的线下调解方式要快得多。尤其在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平台的线上视频调解功能,当事人不用来法院就可以实现线上视频沟通,减少了疫情的传播风险。

老张感慨地说,在这次抗击新冠疫情过程中,淮安中院自主研发的“无讼淮安”在线调解平台大显风采。该系统有在线咨询、查询、调解、诉讼四大功能,非常便捷,突出科技力量在促进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中的优势。

“关注每一个诉求,调解好每一起案件,用专业负责的态度,传递好优秀调解员名片!”这是张一农对大家的坚定承诺。

“张一农是淮安中院‘一站式’建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借助调解员入驻法院的契机,我们将继续深化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整合各类解纷资源,鼓励、引导调解力量参与纠纷化解,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诉前。”淮安中院立案庭庭长李学辉如是说。(吴晗)

“无讼淮安”调解平台 获省法治建设创新奖

近日,市法院“无讼淮安”在线多元调解平台,荣获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司法厅授予的“2018-2020年度江苏省法治建设创新奖”。

2020年以来,在市委政法委的指导下,在市司法局的支持下,“无讼淮安”取得巨大成效。平台访问总量达34万余人次,共计入驻调解组织1864家,调解员3951名,咨询师10名。平台线上受理纠纷6713件,调解成功3761件,正在逐步成为“老百姓身边的解纷专家”。

下一步,市法院将在有效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加入市委政法委“社会综治体系”,继续健全完善“无讼淮安”在线多元调解平台,适时引入五色码解纷等功能,争取早日成为“百姓身边的解纷专家”。(吴晗)

清江浦区法院领导 调研法庭工作

2020年12月30日下午,清江浦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张强到清河新区法庭进行调研。

在实地查看了法庭办公环境、安检场所,了解法庭的办公区域分布、法庭审判工作、干警生活情况等情况后,就法庭工作,张强要求:法庭要紧紧围绕服务大局,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主动“走出去”开展法律服务,重点在服务金融行业、小微企业上做好文章,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庭品牌;抓细抓实抓严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法庭日常安全保卫,确保来院群众及法庭干警的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法庭环境建设,为群众提供高效、舒适、便捷的司法服务。(吴洪武)

盱眙县法院领导 检查诉讼服务工作

“自助式立案设备在哪?群众诉讼方不方便?正常一天能立多少案件?”2020年12月30日还没到上班时间,盱眙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孙宪腾就来到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和非诉讼服务中心,了解人员配备、案件受理等情况,并检查群众诉讼立案、大厅工作环境、诉前调解和信访稳定等工作。

孙宪腾要求,诉讼服务中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优化诉讼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切实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陈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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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下午,在市广电台演播大厅举行的全市“江苏银行杯·民法在民心”民法典知识竞赛决赛上,市法院代表队经过前期细心准备,赛场激烈角逐,最终在入围决赛的12支参赛队伍中,以总分第三的成绩获得二等奖。

■童田甜 摄

涟水县法院少年与家事庭 荣获市“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日前,淮安市妇联对全市“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予以表彰,涟水县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被授予“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近年来,涟水县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紧紧围绕“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帮教,多措并举,积极打造具有涟水特色的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品牌。该院联合教育、公安等十五家单位出台《涟水县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建立维权共建机制;与县妇联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设立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三员”队伍,推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协调社会资源,与多个维权岗开展共建活动;实行当事人心理干预,组织法官参加心理咨询培训;建立反家暴机制,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执行;对失足少年帮教回访,给予精神关怀、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等;拓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开展法治讲座、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法治教育活动。(左晟 赵桂兰)

法官全力执行 村民喜领工资

“感谢淮阴区法院执行局的李伟法官!他想尽办法为我们要工资,今天我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2020年12月28日,家住淮阴区三树镇的村民管某高兴地说。

当天,在淮阴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9名三树镇村民拿到了合计4万多元的工资。据执行法官李伟介绍,2019年3月,被执行人陈某和费某承包了某工程,便雇佣申请执行人管某等9名农民工在工地做工,2019年底工程已经完工,但管某等人却一直未领到工资。

管某等人找到陈某和费某索要工钱,并在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和费某承诺于2020年10月1日前给付工资款,并经淮阴区法院司法确认,但被执行人陈某和费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这9名农民工大部分为60岁以上老人,因始终未收到工资,11月中旬,管某等人向淮阴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于案件涉及民生权益,淮阴区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由李伟执行团队负责执行,并对该案及时跟踪。

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执行团队多次通过电话联络。李伟一方面稳定民工情绪,告知法院执行的程序,争取民工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他信息。经多方调查了解,李伟得知陈某的儿子正面临征兵入伍,便抓住这一切入点,向陈某阐述其不履行义务将面临的惩戒及后果。得知自己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将会牵连儿子应征入伍,陈某终于心生畏惧,当即表示愿意筹款并配合法院支付农民工工资。4万多元工资款最终全部执行到位,并送到9名农民工手中。(陈东亚)

洪泽区法院审结 一起涉头盔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洪泽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头盔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头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尚某在获悉即将开展“一盔一带”安全检查后,想借此谋利,遂以46元/个的价格自被告赵某、彭某处购得596个电动自行车头盔,共计27416元。后因市场波动,头盔价格持续下跌,原告便以头盔系“三无产品”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双方协商无果,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退换货款的真实原因系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所购头盔难以盈利所致,经营风险不应由被告承担;头盔质量问题鉴于原告已验收并接收,交付之后头盔的毁损应由买受人承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汪某、尚某的诉讼请求。

(王逸飞 凡振峰 张秀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