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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法苑
时间:2021-01-26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洪泽法院“一厅通办” 为多元解纷集智赋能

近年来,洪泽区人民法院紧紧依托“无讼村居”创建工作,围绕“一体两翼”诉非对接工作模式,聚焦“一站式”解纷,统筹推进诉源治理与分调裁审,不断满足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示范法院”。

◎解纷“一站式”

提质又提速

创新智能化前端服务。该院整合立案登记、诉前调解、涉诉信访等八大类资源,实现“一厅通办”“一站到底”;实施24小时自助法院,为群众提供“7x24”不打烊便捷式服务;升级智能安检通道身份识别设备,配置热成像人体测温安检门,使律师、法律工作者无障碍通行,确保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有序衔接。2020年以来,该院诉讼服务网立案2357件,移动微法院立案30件,网上立案率超90%。

移动式线上解纷。该院升级非诉讼服务分中心,融聚公证、律师、人民调解等线下“一站五室”资源,入驻无讼村居、无讼淮安、江苏微法院等程序,拓展远程视频开庭、鉴定、接访等,实现“线上+线下”双轨并行解纷,指尖上搞定诉讼全过程。

效能化推进外包。该院试行辅助事务外包改革,实现诉讼引导、立案登记、诉讼费交退等15项事务外包管理,做好动态研判评价;设立电子卷宗集中库,全面实现无纸化办案。

◎“分调裁审”

开启繁简分流“快车道”

该院组建“1+1+1+N”6个速裁审判团队,“N”为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参与非诉调解,由法官对调解成功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实现了由30%的法官审理70%的案件;深化繁简分流改革,实行“繁简分流系统+人工辅助”识别繁简案件模式,提高分流精准度;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畅通诉非鉴定认定通道,加速非诉案件调解、成讼案件速裁结案进度。2020年以来,该院新收一审民商事2148件,同比下降12.36%,诉前结案526件,占速裁结案的53.78%。

◎“诉源治理”

筑牢解纷“最前沿”

做强诉源治理。该院利用覆盖全域122个村居的审务工作站(点),46名法官及法官助理下沉至村居,开展“进村居、进网格”,建立“四定”工作机制,联合村居“三员”,将矛盾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实现纠纷不上交;赋能乡村法治建设,通过“周联系、月驻站、季排查”,开展“三防三反三送”“民法典下乡”等系列活动。全区122个村居创成“无讼村居”101个,占比82.79%。

做优诉前调解。该院依托该院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和派出人民法庭两大平台优势,培育孵化公证、物业、涉旅、金融等八个调解平台,推进诉前调解与委托调解、特约调解相互补充,为来院群众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诉前解纷方式。

加强分流机制建设。该院挂钩法官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三员”业务指导、人才培训,解决“不会调”难题,由人民调解员专司调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村居常见民事纠纷;由司法协理员、网格员及时提供人员、财产讯息以及纠纷发生背景资料等。

(吴克成 张静)

陈来强全票当选淮阴区法院院长

1月9日,在淮安市淮阴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淮阴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陈来强全票当选淮阴区人民法院院长。

会议对法院报告进行审议表决,一致通过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代表们认为, 2020年,淮阴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奋力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倾力营造法治向上的发展环境、竭力提供暖心为民的司法服务、着力打造担当作为的法院队伍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代表们指出,法院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内容丰富详实,对2021年的工作部署贴近实际,目标方向十分明确。(徐倩)

淮安区法院领导调研人民法庭工作

1月8日上午,淮安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段庆丽到该区山阳、车桥、漕运三家人民法庭进行调研。

段庆丽实地查看了法庭办公环境、安检场所,详细了解了法庭的办公区域分布、食堂用餐环境和干警休息场所,仔细询问了法庭审判工作、干警生活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后,对法庭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干警表示慰问,勉励大家继续扎根基层一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钟童)

涟水法院领导统筹谋划2021年工作

1月8日,在涟水县法院召开的中心组学习暨2021年工作目标定位交流会上,该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刘洋就统筹抓好谋划好2021年工作目标定位提出四个方面要求:

高点定位,低点找差。全院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既要围绕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高标准确定工作目标,又要立足于本院存在的问题、短板,解决工作和发展的瓶颈性障碍。超前考虑,超常谋划。全院要提前谋划才能赢得主动、把控时机、留有余地解决难题。立足本职,结合实际。工作目标要围绕法院自身工作职能,围绕涟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好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已经有一定基础和成绩的亮点工作,要继续提升品质。宏观构思,细节把控。对一些涉及到发展的工作,全院要立足长远,不能局限于眼前,例如长期在执行岗位工作的法官,应当建立定期轮岗交流机制,同时考虑执行队伍的梯队建设;还要注重细节,防止因小节影响大局目标实现的质量和效果。(左晟)

金湖法院领导调研人民法庭工作

2021年的第一个工作日,金湖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徐冬然前往宝应湖法庭走访调研。

徐冬然实地查看了宝应湖法庭干警们的工作生活环境、办公办案场所等。每到一处,他与干警们亲切交谈,详细询问了解法庭安全保卫、案件审理、人员配备、在岗工作等情况。

徐冬然指出,法庭干警们扎根基层,艰苦奋斗,以良好的作风和形象服务辖区群众,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他表示,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是法院与基层群众沟通联络的桥梁纽带,在便民诉讼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勉励大家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为辖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凝心聚力,因地制宜推进法庭建设,打造特色亮点工作,推动法庭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董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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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首个中国人民警察节,1月8日,市中院法警支队组织全体人员来到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面向警旗,举行庄严的宣誓活动。图为宣誓现场。

■陈俊声

淮阴法官深入田间地头调查案件

1月6日下午,在淮阴区高家堰镇街西村,淮阴区法院南陈集法庭庭长孙亚峰和当事人一起现场测量土地。

去年年初,街西村的两名村民因土地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将争议土地判给原告。但在年底,原告再次来到法院,称被告在争议土地上栽种四棵树木,影响了原告土地上农作物的生长,故再次起诉要求对方清除树木。

案件这次交由孙亚峰审理。孙亚峰考虑到排除妨害纠纷属于农村常见的一类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且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案涉土地树木的情况陈述差异较大,为厘清事实,决定去现场开展勘验。

当天下午,孙亚峰顶着寒风到达案涉土地处。虽因降雪初融,田间仍然泥泞,但他果断带领书记员用皮尺对土地进行实地测量。为保证测量结果有说服力,他还提前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并将测量结果展示给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他之后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当事双方的诉求,为下一步的庭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徐倩 周冉)

被执行人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能否执行?

【基本案情】2017年,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经张某多次催要,王某未偿还借款。2020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于2020年5月前偿还借款10万元。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王某未按期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因意外去世。张某提出,王某有抚恤金和丧葬费在其工作的单位未发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争议焦点】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能否被执行,产生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执行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执行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解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不能执行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因为在王某去世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是王某的遗产,但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其次,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两者都是用于处理死者去世后的事宜,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执行。

再次,自然人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而抚恤金和丧葬费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自然人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宋宇)

被执行人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能否执行?

【基本案情】2017年,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经张某多次催要,王某未偿还借款。2020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于2020年5月前偿还借款10万元。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王某未按期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因意外去世。张某提出,王某有抚恤金和丧葬费在其工作的单位未发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争议焦点】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能否被执行,产生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执行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执行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解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不能执行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因为在王某去世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是王某的遗产,但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其次,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两者都是用于处理死者去世后的事宜,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执行。

再次,自然人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而抚恤金和丧葬费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自然人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