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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法苑
时间:2021-03-09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四千万”的巾帼尖兵

——市中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张玉的执行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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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右)和同事在工作中

有人戏称执行干警都有“四千万”:千言万语、千山万水、千难万险、千方万法。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有这样一位肩扛“四千万”,无怨无悔奔走在执行路上的法官助理张玉。

“每一个执行案件都承载着胜诉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与期待,所以我绝不轻言放弃。”张玉说。正是怀着这样的信念,张玉对每一起案件都倾尽全力,近两年由其担任法官助理的案件,八成以上实现实际执结,赢得申请执行人的广泛认可。

为释法明理,她不厌其烦,道尽“千言万语”

对于执行工作,能说通被执行人,就意味着已经成功一大半。张玉从不放弃每一丝跟当事人沟通的机会,从情理法各个角度劝说被执行人,化解抵触情绪,消除侥幸心理,将一起起网络查控不足额案件执结到位。

疫情防控期间,她“用24个电话执结一起案件”的故事成为美谈。这起案件执行标的20万元,经网络财产查控,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1229.27元。时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传统的线下调查、搜查措施难以实施,张玉通过电话沟通方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第一个电话,被执行人一听是法院的直接挂掉了。第二个电话,被执行人称自己在忙,张玉语气平和地表示了理解,主动先挂掉电话,过了半个小时又打了过去。就这样,张玉每天坚持与被执行人通话,不停地向其普法,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从一开始的抗拒到同意想办法解决,张玉给被执行人打了足足24个电话。被执行人说:“你能为别人的事情做到这个程度,我心服口服。”最终,被执行人分9次履行全部义务,案件得以实际执结。

为查明财产,她不畏寒暑,踏遍“千山万水”

在执行路上,张玉曾顶着烈日连日奔波,也曾迎着暴雨前行;去过机器轰鸣、火花四溅的厂房,也登上过废弃多年、遍地废品的楼房。她说:“干执行工作,只有到现场看一看,找一找,才能知道这个案件到底是什么样的,心里才觉得踏实,不然总感觉这个案件没有尽全力。”

在执行工作中,张玉不放弃对每一条执行线索的追踪,尽职尽责完成每一起线下调查任务。2020年底淮安下起大雪,很多路段结冰。然而,某申请执行人打电话反映被执行人出现了,张玉立刻驱车前往。进入村庄后,在车辆无法通行的情况下,她步行来到申请执行人所说的地点,顺利堵住了在房间里打牌的被执行人。

为提高调查效率,她每次外出调查都精心制定调查方案及路线,力争在有限的时间内多跑几个调查点。在刑事财产刑案件专项调查工作中,她冒着酷暑、迎着暴雨,日夜兼程一个星期,行程数千公里,分赴山东、浙江、江苏三省六市17个调查点开展调查取证,为案件执行提供细致、完备的材料。

为维护权威,她勇于亮剑,甘冒“千难万险”

执行案件难免遇到被执行人的对抗,是一项危险系数较高的工作。面对危险,这位“女汉子”毫不退缩,勇于亮剑。

在一次对某超市的现场搜查行动中,超市负责人拒不出面,躲避执行,在场的几十号工作人员也拒不配合执行,将执行干警团团围住并恶语相加,现场几近失控,继续执行似乎已经不可能完成。

此时,张玉果断出击,指挥在场法警控制超市财务人员,在向其宣读完权利义务告知书后将其带上警车,准备采取拘传措施。一直持对抗态度的超市财务人员在被带到警车前时,主动提出给负责人打电话沟通。超市负责人也迫于压力,立即汇款,该案最终执结完毕。

为强化兑现,她用足措施,想尽“千方万法”

“张玉法官认真负责,不怕艰险,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诠释……”去年5月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给淮安市中院寄来感谢信,对张玉顺利执行与洪某商标权纠纷案这起“骨头案”表示感谢。

这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银行账户、不动产和车辆等财产均未发现可执行线索,张玉带领执行团队采取线下调查。在对洪某曾经经营过的一家百货商店摸排时,凭借多年经验练出“火眼金睛”的张玉一眼认定店内一男子便是查找多时的洪某,但该男子拒不承认。张玉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该男子称“忘记带了”。张玉指了指该男子握着的手机说:“现在因疫情防控需要,经常需要出示健康码,这个总不会忘了吧? ”

面对她的再三询问,迫于压力,该男子承认其就是洪某,但表示自己没钱,无法履行判决。张玉随即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并对其手机微信、支付宝余额进行查询、控制。最终,该男子在她的反复法律释明及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当场手机转账21000元,并在一周内履行了剩余全部义务。(韩宝燕 赵大为)


当事人送锦旗 致谢法官公正审判高效执行

近日,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原告周女士来到淮安区法院,给承办法官李扬和贾冉送上锦旗,对他们的公正审判和高效执行表示感谢。

2019年12月17日晚,原告女儿陈女士和女婿姚先生在下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坠河身亡。后原告周女士、被告姚某(即姚先生的父亲)就陈女士死亡向泰州市人社局申请领取工伤保险。2020年5月9日,泰州市人社局一次性将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汇入被告姚某的账户中。周女士多次找姚某索要属于原告的份额未果。原告遂将姚某等人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李扬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一直未能成功。后李扬在调取银行流水的时候发现,被告姚某已分几次从账户中将82万余元转走。李扬又去泰州调取了事故资料,确定了案件的事实便迅速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39万元的分割款。

判决生效后姚某还是不履行,原告向淮安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谈话时姚某拒不配合,后经执行法官贾冉耐心释法,通过情理法并用,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陈钧伟 花蕾)


盱眙法院运用民法典 巧化家事案

2月19日下午,盱眙县法院民一庭法官陈军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综合运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理情理相结合,巧妙化解一起家庭矛盾。

原告季某与被告邱某恋爱后不久,因原告季某长辈去世,按照农村风俗,双方需在百日内结婚,经双方家庭协商,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被告邱某向原告季某索要了十多万元的彩礼以及三金等物品。后双方就如何举办婚礼等产生纠纷,虽经他人多次劝说,但双方仍然存有矛盾,且发展至相互不来往,造成婚姻关系无法存续。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双方矛盾焦点,并通过对民法典的法律释明,将双方婚姻关系和彩礼等其他纠纷一并调解解决,被告当庭退还了三金,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原告部分彩礼,一起婚姻纠纷彻底化解。(陈松宝)


金湖法院 救助困难当事人

“谢谢你们,这笔钱对我们家来说真是雪中送炭啊!”年前,吴某在接过金湖县法院法官送来的1万元司法救助款时,不停地说着感谢的话。

2019年,吴某被查出身患尿毒症后,其妻陈某留下的8岁女儿离家出走,从此再无音讯。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陈某承担女儿抚养费。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因陈某下落不明,案件久执未结。一边筹钱治病,一边还要抚育女儿,吴某生活极为艰难。年前,为解决吴某的实际困难,让其安心过年,该院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其争取到1万元救助款。

据了解,近年来,金湖县法院将司法救助工作作为践行为民宗旨,关心当事人疾苦,解决当事人困难,化解信访难题的重要措施。2020年,该院累计发放司法救助资金36万元,救助特困当事人41名,成功化解了执行信访案件17件。(伍晓伟 李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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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上午,淮阴区法院徐溜镇人民法庭联合镇司法所在街头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活动。参与活动的法官热情地向前来咨询的农民工发放普法手册,对他们提出的问题给予耐心细致地讲解,并提出可行的维权办法,积极帮助他们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仲进洋 摄


洪泽法院给“问题楼盘”业主“送”房产证

“谢谢你们,拿到房产证我们心里也就踏实了!”春节前后,洪泽区天水百合园小区的业主们拿着新鲜出炉的不动产权证,高兴得合不拢嘴。  

天水百合园小区业主虽已入住,但却一直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2020年7月,该小区开发商因严重资不抵债,被洪泽区法院宣告破产清算。

“问题楼盘”案件涉及主体多、处理难度大,光靠法院单打独斗显然不行,洪泽区法院在接手案件的第一时间,便提请政府牵头成立清算组,吸纳住建、消防等多部门为清算组成员,统筹协调推动楼盘后续工程建设、综合验收及办证等工作。案件承办人、洪泽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陈书敬介绍,截至目前,该院已为400余户户主成功办理房产证。(陈子妍)


婚约财产起纠纷 法官善调促和谐

近日,洪泽区法院东双沟法庭顺利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王某和被告赵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并定亲。在定亲仪式上,王某给付赵某彩礼6万元、“三金”及其他款项共计10万余元。之后,两人发生矛盾,最终分手。今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赵某以是对方过错而导致分手为由,拒绝返还彩礼,双方对立情绪很是严重。

承办法官严银了解案情后,多次电话约谈双方到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严银耐心地从法、理、情三个层面劝说,分析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消除双方误会,劝导双方要换位思考,并提出解决纠纷的办法。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后,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赵某返还王某5万元彩礼及金银首饰。

严银介绍,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婚嫁风俗,但因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恋爱中,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或缔结后又因矛盾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的,彩礼的处置就成了男女双方关注的问题。婚约财产的案子如果仅仅通过庭审进行判决,败诉一方难免心有不满,难以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甚至可能激发更深的矛盾。此类案件的解决,不仅要深入调查具体案情,还要从当事人角度出发,用当事人最容易接受的言语,讲出法律相关规定,最终找到处理纠纷的“最佳方案”,从而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