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中心 以案释法
“典”滴说法丨自己欠别人的钱,东躲西藏当“老赖”,别人欠自己的钱,导演“虚假诉讼”打官司
时间:2021-12-14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欠别人的钱不愿意履行的“老赖”遇到了同样的事情,别人欠自己的钱迟迟不还,想到自己是“老赖”的身份,担心去打官司属于“自投罗网”,这名“老赖”又想出了什么主意呢?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孙某向钟某租赁升降机、塔吊等,至今年1月份为止,孙某还欠钟某租金127000元。眼看欠款要不回来,钟某心急火燎,想打官司维权却迟迟没敢行动。原来,钟某在多起案件中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到处躲避法院执行,看到警车就急忙溜走,如果去法院打官司,岂不是“自投罗网”?苦思冥想后,钟某居然想出了这么一个方法:伪造自己欠朋友钱,将这笔债权转移到朋友身上,让朋友去法院起诉,拿到钱之后请朋友吃顿饭表示感谢,自己既可以拿到这笔欠款,还不用到法院去,岂不妙哉!钟某把眼光投向了自己的“朋友”韩某,因自己系失信被执行人,这位“好朋友”将其名下账户借给自己周转资金使用,一些应收款是打到这名朋友账户,后再转账到钟某指定的账户。经过商议,2021年3月22日,钟某与朋友韩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钟某将其对孙某享有的12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债权转让给韩某所有,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孙某。随后,韩某按照和钟某商定的计划,到法院起诉孙某,要求还款并支付违约金。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法院认真审查后发现疑点重重。韩某诉称:其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代还债务等方式与钟某共计发生123200元的借款关系。借款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通过微信直接转账,分别是2020年5月6日4400元、2020年5月13日400元、600元、2020年6月2日1000元、2020年7月10日2500元、2020年9月14日800元、2020年9月15日1000元。法院调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双方存在很多微信转账记录,不仅有韩某转账给钟某,而且也存在多笔钟某转账给韩某的记录,但是在起诉中,韩某仅仅把转账给钟某的作为证据,选择性地“忽略”钟某转账给自己的记录。从聊天记录看,韩某自身资金紧张,多次向钟某借钱,2019年4月18日,韩某讲:“钟总,这个月几个贷款平台都快到期了,实在没钱还了,你那里有没有能借点先周转一下”;2019年5月28日,韩某讲:“钟总,我这边被银行下催款单了,实在扛不住了”;2020年6月9日,韩某讲:“不好意思,想借一万块钱,应急一下”;2021年3月30日,韩某向钟某通过微信申请“能不能借两千还房贷”。其他几笔较大数额的“借款”更显得离谱,其中一笔5万元左右借款,双方声称是现金给付,提供的证据仅有银行的取款记录,无法证明取出钱来交给了谁。另外两笔共计50500元转账给案外人,韩某声称根据钟某指示付款,除了两人的陈述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与钟某在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虚构债权转让关系,恶意串通意图达到钟某逃避执行的目的,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依法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韩某承担。该案已经以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移送到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作者:孙坚 赵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