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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20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审判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重要制度设计。今日,江苏高院发布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展示全省法院近年来审判监督工作成果,通过个案的再审纠正实现良法善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淮安中院案例“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损害集体利益,再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其依法制裁”入选。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4日,原告巩某起诉称,其于1993年4月到淮安市某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常年不支付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费用,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未缴纳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垫付的卫生费、土地补偿安置费共计48.6626万元。被告淮安市某公司认可原告在其处工作,也存在常年加班和未休年休假的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1993年4月到被告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以及垫付的卫生费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未缴纳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土地补偿安置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予理涉。据此,判决淮安市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以及垫付的卫生费合计29.262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淮安市某公司更换管理人员后,发现本案损害公司利益,遂申请再审,主张原告巩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从未在其公司工作,一审判决其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再审查明,巩某自1994年起在机场村的集体企业东湖农工商公司担任业务员,2004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自1996年起至2017年退休,其一直在机场村委会及村党支部任职。而淮安市某公司系机场村2010年3月10日出资成立,仅为巩某在内的机场村委会工作人员缴纳社保,并未实际经营,巩某未在该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和从事任何事务。因此,巩某与该公司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其起诉主张加班费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巩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通过建立虚假劳动关系并诉讼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意图侵吞集体企业资产的行为,予以司法制裁,分别对原告巩某罚款1万元、被告淮安市某公司罚款5万元,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相继出现通过劳动争议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本案再审改判对于依法惩治和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再审判决透过被告自认原告全部诉求等不合理现象,从被告公司成立时间和实际经营情况等细节入手,认定本案构成虚假诉讼,依法纠正错误裁判,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被告恶意串通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予以司法制裁。同时,进一步延伸审判监督职能,针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不当行为,分别向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多措并举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