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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滴说法丨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无效
时间:2022-02-22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现年85周岁的原告张某英,为张某年等6被告的母亲。1995年4月,张某年等四兄弟签订《家务事项协议》,约定原告张某英由被告张某来、张某好、张某爱赡养,被告张某年不承担赡养义务。

张某英现随小女儿张某芳生活,此前一直与小儿子张某爱生活。张某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承担赡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年与其他三兄弟签订的《家务事项协议》中约定,被告张某年不承担对其母亲原告张某英的赡养义务,因违反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且免除不赡养父母的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酌情确定张某年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张某英为85岁耄耋老人,六个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时,从张某英的实际生活需要出发,走访了解张某年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六子女的家庭情况和负担能力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被告张某年的赡养费,教育引导子女照顾好老人的生活。判决后,老人与子女重归平静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