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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幸身亡,妻子能否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时间:2021-01-21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编者按】

近日,江苏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陆续选取2020年七个与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普通“小案”,反映老百姓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盼,传播社会正能量。1月20日,江苏高院官微即刊发我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该案例彰显了司法裁判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也闪烁着人性的温情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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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本期案例中

法院支持为遗孀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不但是对逝者意愿的尊重

也是对生者怀思的慰藉

展现了司法的温度与柔情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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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丈夫陈某结婚后长期未能有孩子,于是想通过人工受孕的手段辅助进行生育。2019年11月,夫妻俩在医院进行了胚胎移植前的准备手术,成功培育多枚受精卵。经与医院商定,两人决定冷冻9枚胚胎,待合适时机进行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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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半个月后,陈某在工作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郭某仍然想要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认为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医院不得继续为陈某进行胚胎移植术。于是,郭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生前一直积极为实施胚胎移植术进行准备,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与其意愿相符。被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不仅是对生者的慰籍,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2020年4月,郭某成功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

法官说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医疗手段,在逐渐为社会公众熟悉受益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各种类型的纠纷,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本案中,在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丈夫突然去世,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似乎面临夫妻双方无法同时签署术前同意书、妻子因丧偶成为单身女性等“障碍”。但是,行政管理规定并不足以剥夺当事人基于私法享有的身体权利和身份利益,如果简单地判令终止合同履行,不仅有损于当事人的情感利益,亦与逝者意愿相悖。面对这样的纠纷,司法不能拒绝裁判,承办法院在依据法律规定并充分考量伦理道德和相关主体利益特别是尚未出生的胎儿利益的基础上,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司法的担当与温情。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 朱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