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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行政庭审理的一行政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1-27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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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高院发布了全省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淮安中院行政庭审理的朱某、王某诉D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入选。

说明:

1、案情、审判以及评析主要围绕裁判要旨进行归纳。

2、案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简称《评估办法》,苏政发〔2011〕91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苏政发〔2011〕9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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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

案件的具体内容吧!


朱某、王某诉D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裁判要旨

政府将年过八旬的被征收人安置在没有电梯的五楼,严重不合理,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明显不当”。

案情

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某、王某的房屋证载面积为55.45㎡,认定的合法面积为104.5㎡。因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D县住建局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某公司为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和涉案地块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360604.65元。

在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过程中,朱某、王某明确要求同地段或就近地段等面积置换。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D县政府作出1号补偿决定:提供某小区24#楼501室房屋(无电梯)用于安置,面积96.09㎡,总价为329588.7元。D县政府支付朱某、王某差价31015.95元。朱某、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1号补偿决定。

审理

朱某、王某均年过八旬,D县政府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时,应当充分考虑朱某、王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为其生活提供便利条件。D县政府将朱某、王某安置在5楼,且无电梯,该安置方式不仅会给朱某、王某的生活带来不便,还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故1号补偿决定违反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严重不合理,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明显不当”,依法应当撤销。

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1号补偿决定。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危旧房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根据立法本意,因危旧房改造,在补偿安置时要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的生活和出行提供便利。实践中,政府为鼓励被征收人早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往往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签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决定选房的顺序”。

一旦老年人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好的楼层已被选毕,只能在剩下的房源中予以安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决定选房的顺序”虽然有利于鼓励被征收人早日签订协议,但应当视为一般原则。

政府执行补偿安置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时,应当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交通便利、生活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房屋。本判决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