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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重婚 离婚财产依法“缩水”
《江苏法治报》2021年5月24日
时间:2021-05-24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本报讯(特约记者 赵德刚 赵大为 陈浩)近日,淮安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离婚案件,酌定犯重婚罪的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5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35万元、男方分得15.8万”的判决。该案系淮安首起适用民法典对有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离婚案件。

案件当事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有一子,婚后两人相处一般。男方在外地工作期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生育一女,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女方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确认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酌定男方每月给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至,并明确了探望的具体方式。夫妻共有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清偿债务后尚有余额50.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分该款项,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赔偿金5万元。女方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男方净身出户。

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因犯重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依法酌定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5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35万元、男方分得15.8万”的判决。

对于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淮安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庭长沙瑞新解释说,民法典中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男方的重婚行为发生在2017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民法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