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结”到“事了”,中间还有一段执行工作,关系到能否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审结”并且“执结”才能真正算得上“纠纷了结”。
今年以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紧盯执源治理,深入开展立审执一体化改革,打通审判和执行之间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执行工作提质增效,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思维之变:审判时能想到执行,执行时能想到审判
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很多干警形成了这样的思维定势: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就像“铁路工兵——各管一段”。在淮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颜赤看来,这种思维定势是制约执行工作的堵点,要以多种方式努力将执行思维引入法官的裁判视角,让法官在敲法槌之前多想一步,考虑清楚结案后能否顺利执行。
于是,淮安中院定期选派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的法官和法官助理开展交流,民四庭青年法官朱强就是第一批曾到基层法院执行局挂职的民商事法官助理。
执行的工作经历给朱强的办案思维中加入了“执行元素”。在淮安中院民四庭,朱强承办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村委会作为原告要求承包的村民返还土地并给付租金。在法庭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并爽快地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
通常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承办法官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会侵害案外人的利益等,就该案而言,案件已经可以结案了。
但是,朱强仔细审阅调解协议时发现了问题点,协议中写道“将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村委会”。
“准备怎么恢复原状?”朱强抬头问承包土地的村民。
村民哈哈一笑:“还能怎么恢复?把上面种的树全砍了呗!”
一边的村干部连忙说:“不行不行,恢复原状就是恢复到和以前一样,不仅要砍树,还要刨掉树根,不然不好栽种啊!”
显然,双方对“恢复原状”的标准认识上存在分歧,朱强立刻意识到,这个分歧到了执行阶段很可能会成为“引线”,“引爆”一起执行案件。
各方再次坐了下来,确认了“恢复原状”的标准并重新制作了调解协议,及时剪掉了“引线”,避免了后期执行中的争议。
审判时考虑到执行问题,会让判决和调解更有含金量,而执行时能想到审判,会大大开拓执行思路。
淮安区人民法院法官蔡俭熔谈到了这样一起案例。被执行人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经营混乱,公司股东私自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已经搬进房屋的第三人拿出买卖合同,坚决拒绝搬出。
怎样才能妥善执结此案?
淮安区法院就该案召开会议,请执行法官和商事审判法官一起参加。
大家对如何有效说服第三人搬出房屋给出了多个方案,但是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候,参加会议的审判法官提出另外一条思路:将案件引入破产程序,委托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这个思路顿时让大家眼前一亮:该公司账目混乱,后续很可能还会产生其他纠纷,破产清算可以跳出“就案办案”的桎梏,让执行“水到渠成”。
破产清算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起来: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官、执行法官和破产管理人紧密协作,将相关系列产权对账销号,依法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74套房屋进行备案登记注销,让这起执行难题得以顺利解决。
行动之变:承办法官协助执行,执行法官参与调解
这是一张颇有意思的照片:照片上每个人都露出发自内心的笑容,中间是40多名超市员工,左边是金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满满,右边是该院审判庭法官李月琴。
知晓两名法官身份的人看到照片总会问一句:“这是执行时候的照片还是审理时候的照片?如果是执行时候的照片,怎么还会专门找到审判法官呢?”
要知道问题的答案,需要回到去年年底,从这场案件的源头说起。
当时,金湖某大型超市因经营不善关闭,无力支付拖欠部分员工的35.8万余元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从而引起诉讼。经金湖法院调解,超市方承诺12月底前付清,然而到期后,超市并未履行。相关负责人双手一摊:“我们都倒闭了,哪还有钱给你们?”
经法院查控,发现该超市确实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该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不想轻言放弃的张满满找主持该案调解的李月琴了解情况,希望再努力一下。
谁也没想到,这一次带着试探性的努力,却找到了执行的另一条渠道。
李月琴回忆,金湖这家超市的注册公司为南京某连锁公司,当初调解时,超市曾表示南京连锁公司会给付相应款项。
因李月琴在调解过程中与该连锁公司相关人员有过接触,院里安排其一起参与该案执行工作。两名法官从南京追到上海,一路找到该公司的华东总部,说服总部调集资金支付了款项。
如愿拿到工资的员工们在执行款领取现场,拉着两名法官合影,这才有了那张“特殊”的照片。
笔者在淮安法院采访时发现,这样的“特殊”其实并不罕见,淮安法院打通了执行和审判之间的通道,让审判和执行“并肩作战”成为常态。
淮安中院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全流程参与自办案件,特别是信访案件或争议较大案件;执行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跨部门法官会议,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共同制定批量案件和重点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方案。
法官们越来越多地感受到这些做法的好处。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海清向笔者谈起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杨某作为担保人需归还巩某借款本金6万元,但是杨某始终认为“不是自己欠的钱,为什么要我还”,以各种方式对抗、躲避执行。
“淮执砺剑2024”专项执行行动中,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一起登门,从法律角度反复释明,讲清楚“为什么担保人也要履行还款义务”。心服口服的杨某在当日下午履行了全部债务。
如果说承办法官参与执行,让执行工作“如虎添翼”,那么执行法官参与调解,则为调解工作“另辟蹊径”。
今年3月,洪泽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秀菊在审理一起案件时,为了避免案件“空判”,千方百计化解双方矛盾。原告觉得法官迟迟不判决,还总是拉着双方谈话,肯定是在袒护对方。
面对这种情况,张秀菊专门找到了一起和该案类似的执行案件,邀请执行法官一起做矛盾化解工作。
执行法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并将执行记录逐一摆在当事人面前。原告这才明白了法官的良苦用心,感慨道:“法官是在为我们着想,是想彻底了结这场纠纷啊!”
原、被告都积极配合法官工作,大大加快了矛盾化解进程。几天后,双方和好如初,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机制之变:立案调解助执行,保全措施促和解
淮安中院执行局局长姚月梅在执行实践中发现,从案件形成的过程看,执行的难点往往和案件的纠纷相重合,要有效解决执行案件的矛盾,需要在案件审理阶段甚至更早的时候开展工作。
“执源治理”理念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入手,实现审判和执行并轨。淮安中院构建审判协执机制,探索“执行前督促+和解”机制,判前做好释法明理,判后前移履行告知,2023年,全市法院通过执前和解方式化解案件2187件。
刘某谈起自己打官司的经历,最大的感受就是“很神奇”:“说出来你可能都不信,我到法院立案窗口去了一次,案件就执行了。”
刘某“到法院立案窗口去了一次”的时间是2023年10月26日。某房地产公司因逾期交房和办理产权证,被判决向刘某支付违约金2.8万余元,但是之后仅仅履行1.7万余元。刘某拿着判决书,到金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求强制执行。
“像你这样的情况多吗?其他人执行到位了吗?”立案窗口的干警万文春问道。
刘某如实回答:“我知道的还有十多件,其他人也都准备起诉和申请执行。”
“执行前,法院可以组织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如果成功了你可以不用通过执行程序就拿到钱,请问你同意吗?”万文春说道。
刘某当即表示同意:“我就是想拿到钱,越快越好。”
刘某在“执前调解同意书”上签字后就回家了。但她不知道的是,立案人员将信息转给执行局,执行局研究案件后制定了矛盾化解方案,提出“案件能引入住建部门参与,效果会更好”。
金湖法院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执行建议,建议对类似纠纷,会同某房地产公司一并解决,避免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
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建议后,主动和法院取得联系,共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刘某一案在执行立案前履行完毕,其余十多起类似纠纷自行解决,无一件申请执行。
感到意外的不仅仅只有刘某。4月25日,位于涟水县炎黄大道与盐河路交会处的梁呈美景小区绿树成荫、风景如画。送孩子上学后返回小区的李大爷谈起该小区的一场纠纷,不由感慨:“这样的美景差点就看不到了!”
该小区建设过程中,承建商某建工公司因与房产开发公司就工程款产生争议而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接到法院传票的房产开发公司一怒之下以对方未交付工程资料为由提出了反诉,声称“无论对方打多久官司都奉陪到底”。
得知这一情况,该小区的700多名购房者慌了神,纷纷到售楼处和法院打听房子还能不能按时拿到手。李大爷回想起当时的场景,忍不住皱起了眉头:“当时,大伙都觉得发生这么大的事情,能迟点拿到房子就不错了,按时交付估计是不可能了。”
如何能快速解决这一纠纷,让工程继续施工,让购房者吃下“定心丸”?正当法官千方百计寻找解决方法的时候,建工公司向法院提出,要对房产开发公司名下106套房产及相关银行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这个保全申请让法官眼前一亮:说不定这是一个契机,让正在气头上的两家公司冷静下来,认识到“和则双赢、争则两败”。
果然,财产保全后,承建商和开发商主动坐在了一起,很快就支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房产措施对被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时也为了确保双方和解协议及时履行,法官动员房产开发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确保支付剩余工程款,建工公司也同意交付工程资料并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施工,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房子如期交付后,部分购房者给法院送来了锦旗,写道“司法力量化纠纷审判智慧促和谐”。(韩宝燕 赵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