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8日,在淮安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现场,全票通过了《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全市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据了解,市级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加强和支持人民法庭工作,助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在全国尚属首次。淮安市人大常委会为何将目光聚焦于最基层的“司法触角”?出台的相关举措有着什么样的故事?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倾听民情社意 “双向奔赴”结硕果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长期以来,淮安市人大常委会从民情社意出发,落实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总要求,开展了许多创新实践和探索;当地法院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不断健全与人大代表的常态化定向结对联络服务工作机制,让代表履职和法院工作在“双向奔赴”中实现“同频共振”。
在对全市17个人民法庭全覆盖调研的基础上,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市、县(区)两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对个别争议问题深入研究论证,起草了《决定》草案。
“人民代表和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前面都有‘人民’二字,为人民服务就是人大推动法院和法庭发展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决定》的出台,正是人大和法院长期“双向奔赴”的结果。采访中,淮安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陈汉英如是说。
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人大代表对人民法庭的监督进入新阶段,对人民法庭工作的了解越来越全面。近年来,全市多个人民法庭以科技法庭为基础,搭建起视频旁听平台,代表们可以不到法庭就可观看庭审视频直播和录播,并在线提出意见建议,这有效提高了代表监督人民法庭工作的便利度,加强了人大和法庭之间的紧密度。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还充分利用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积极推动人民法庭基础建设不断上台阶。2023年,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时有群众反映:“到金湖法院宝应湖法庭打官司,没有直达车辆,不太方便。”收到代表反馈信息后,市、县人大监察司法委组织人大代表到该法庭开展实地调研。
综合方便群众诉讼等多种因素考虑,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宝应湖法庭异地重建的建议,并从新法庭选址、土地及资金审批等方面积极参与并提供支持。今年年初,金湖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宝应湖法庭重建列入县级政府投资计划。
聚焦诉源治理 以“合”促“和”化纠纷
“我们当时很发愁,因为法庭无论判决谁来抚养,都会发生一系列的问题,对孩子的成长也极为不利。”淮安区法院山阳法庭负责人贾冉在介绍一起抚养权纠纷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该案中,孩子的父母离婚,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几年后因病去世,村委会指定孩子叔叔作为临时监护人。但是这个叔叔是上门女婿,婚后也有自己的孩子,多次要求孩子母亲履行监护责任。此时,孩子母亲已经再婚,家里已经有3个孩子,再婚的家庭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这个孩子。
要解决这件事情,单靠司法的力量明显不够。贾冉向当地人大报告,寻求帮助。
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后,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积极协调民政、公安、村委会,为孩子申报了每月2000元“困境儿童”补助。孩子的母亲和叔叔达成一致意见,其母亲将孩子接到身边抚养,叔叔每月资助10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
人大代表还向民政部门提出代表建议,引起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对类似的情况开展排查,并与妇联等建立“困境儿童”“事实孤儿”工作联动机制。
这并不是个例。近年来,淮安市人大常委会搭建起形式多样的“人大和法庭”联动机制,通过在人民法庭建立人大代表工作室等方式,让人大代表和法庭法官共同参与矛盾诉前化解,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致力风尚引领 “法”“理”相融树正义
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庭不仅致力于当地农民物质生活的提升,也着眼于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将“代表说理与法官讲法”相融合,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决定》对代表说理、法官讲法进行了规定,要求人民法庭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以案释法做实普法宣传,努力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营造法治氛围;加大人民法庭宣传力度,积极申报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扩大人民法庭影响力。
金湖县法院宝应湖法庭审结的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并被选入中国法院博物馆线上线下展厅进行展出。
“好意同乘”就是俗话说的“搭便车”。徐某开私家车外出时,遇好友沈某。一问得知两人顺路,徐某二话没说搭载沈某同行。不料车辆行驶至某岔路口时,发生车祸,车辆损坏不说,沈某也在车祸中受伤,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由于事故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沈某将徐某、对方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承办法官察觉到,这起案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一定程度上给全社会树立起“帮不帮”的导向。
于是,法院将案件信息报告给县人大常委会,并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该案审理。法庭上,沈某拿出自己的治疗清单,表示自己因伤支付了较大的治疗费用。徐某陈述道,自己出于好意捎带其一程,如果这样也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今后像这样的好事、善事,谁还愿做、敢做?
承办法官针对这种善意行为,在案件审理中认真进行了释法析理,最终,依法判决减轻驾驶员徐某的赔偿责任,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驾驶人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致“好心办坏事”结果的发生;又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也有利于倡导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决后,法官以案说法,人大代表释理明德,给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和道德课。
来源:江苏法治报
供稿:黄涛、赵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