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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法院一案例被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采用,阅读量10万+
时间:2026-04-08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字号:[ ]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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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照护超家政服务范围按约履责不担责

 

【基本案情】高某因脑干出血等疾病长期住院治疗。2024年5月8日,家属为高某办理出院,出院时高某仍处于昏迷状态。同月11日,高某家属通过某平台聘请尹某作为住家保姆并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同月12日,尹某首次上门服务,为高某进行擦洗、按摩身体,当日下午尹某在为高某手指按摩时,高某死亡。家属陈某认为尹某未尽专业护理义务,某平台推荐不符合资质的服务人员,诉请法院判令尹某、某平台等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132.7万元,并返还服务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出院时病情危重,医院已向家属告知转运风险,家属已签署风险自担承诺书。案涉家政服务合同清晰界定了服务范围为生活照料,不包括任何医疗诊断与护理。尹某提供的擦洗、按摩等服务属于合同约定的生活照料范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操作存在过错,亦无法证明该行为与高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已履行了对服务人员的基本资质审核及合同磋商义务,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推荐不当的情形。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居家护理需求日益增长,厘清家政服务与专业医疗护理的法律边界至关重要。家政服务合同中的“照顾病人”一般指清洁、喂食、按摩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不包括生命体征监测、病情评估、急救等需专业资质的医疗行为。除非当事人另行明确约定护理标准或医疗职责,否则不能将专业医护义务施加于普通家政服务人员。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厘清家政服务与专业医疗护理的边界,既避免将非专业义务强加于普通服务者,也引导消费者在缔约时审慎明确服务内容,理性选择服务类型。

来源: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