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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事诉讼时效
时间:2006-08-1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日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