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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案范围
时间:2006-08-1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二、民事案件
    1、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商事案件
    1、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争议标的达5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5、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行政诉讼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五、执行案件
    1、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商事纠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执行案件。
六、申诉案件
    刑事申诉案件(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民事、商事案件的申请再审,除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由自己受理的以外,均应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首先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只有在下一级人民法院已对申诉方作出处理结论,申诉人继续申诉的情况下,才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