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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时间:2006-08-1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一、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申请以驳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审立案
    (1)申请再审超过二年法定期限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
    (4)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5)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7)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8)其他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申请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