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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0-10-19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2009年2月20日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五个严禁”,确保司法公正,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影响,现就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作如下规定:

1、法院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条禁令”等规定,严禁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遇到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情形要进行登记、报告。

2、对当事人要求反映涉案请求的,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同级或上级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或领导批转的相关材料及会办信访,经院办公室登记后再送院长批转交办。

对涉案反映材料,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不得作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的批示。各部门对市级以上领导机关的批示应当存入副卷。

3、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转交办的,应经庭长、审判长转递,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重要信访应经分管领导批签后,再按上述程序转递;收到不属自己分管部门办理的材料需转交的,也应按照上述程序转递。

4、对不按上述规定反映涉案请求,而直接向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参与案件研究的相关人员反映案情或对案件提出明确意见的,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庭长报告并填写《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由各部门按月向纪检组报告。

5、未发生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情况的,各部门亦应在次月5日前向纪检组报告。

6、合议庭或相关人员在研究案件时,不得透露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人的姓名和请求,以免干扰和影响合议庭或其他参与案件研究人员的判断和定案。

7、对违反本规定,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未能如实登记填报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年终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公务员。因非职务过问行为造成案件错误处理或违法审判,或者在社会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者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淮安市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