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队伍建设 法院党建 制度文件
举报法官违纪违法奖励办法
时间:2020-10-19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2005年7月4日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法院党风廉政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惩治和预防违纪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他任何公民,举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经查证属实的,均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二条  奖励的条件:

(一)举报的行为是违纪违法行为;

(二)被举报人是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三)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举报,并提供确凿的证据或线索;

(四)举报的问题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人应当署真实姓名。

第三条  根据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确定奖励的数额,最低为200元。因经济方面违纪的,以违纪数额的20%作为奖励的数额,但不低于200元。

只能提供线索而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的,经查实后,按照上款规定减半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以及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奖金的领取,可以采取当面领取、预留银行账户或者信汇等方法。

第六条  奖金的来源从被举报人违纪违法的款项中支付,或者从被举报人廉政保证金中扣除。

上述款项不足支付奖金的,从被举报人所在法院经费中弥补。

第七条  严格奖励审批手续。对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发放奖励的,由承办案件的人员提出奖励意见,经纪检组长审批后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发放的数额和发放的方式均应详细记载备查。

被举报人是基层法院的,由该基层法院按本办法发放奖金。

第八条  严格保密制度,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的材料以及领取奖金的资料均属机密级材料,掌握或接触材料的人员均应对其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