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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0-10-19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2年4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法院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及范围

第三条  法院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法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法院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的各项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不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等政治事件。

(三)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为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及部门干警的目标管理。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专门研究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每年组织或者配合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干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与自律情况的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

(五)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每年组织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不少于四次。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每年两次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坚持实事求是。在评先评优、工作报告及汇报、上级工作检查和对外宣传报道等活动中,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或者夸大本部门工作业绩,骗取荣誉。

(八)全面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关于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严禁违反规定收取、使用、管理诉讼费用;严禁违法审判(执行)等行为;严禁“三同”、乱收费、拉赞助及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九)坚决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及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六条禁令”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责任制要求督促检查部门责任制的落实,完成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保证上级党委、上级法院、本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本部门得到落实。

(二)结合实际,对干警有针对性地进行经常性教育,定期研究和分析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采取防范性措施。

(三)督促本部门人员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四)认真处理上级或有关领导和部门交、转办的信访件,并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息访工作,按时报告结果。

(五)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部门公开审判制度、廉洁办案制度、回避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执行,严格遵守审判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六)充分发挥本部门的廉政监察员的作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应有廉政监察员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七)各部门每季度向分管领导和院纪检部门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要向院纪检部门提交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书面报告,并接受院纪检部门组织的检查。

第六条  部门其他领导干部应当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部门其他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参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执行。部门其他领导干部应当支持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及时提醒主要负责人履行其党风廉政职责。

第七条  法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工作特点,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政治部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对干部的任免,在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前,应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选拔干部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院党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每年对所辖范围内的单位和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考核,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的计划、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本院和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会议;对干部的选拔任用、重大基建事项等进行监督,在奖励、晋升、选拔考核干部时,负责地提出意见;负责对违纪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协助、督促院领导班子开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和省市法院的“六条禁令”,认真开展案件督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审判问题,并及时予以追究;负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定期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听取他们对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党风廉政学习教育,对本院党组织、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理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院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和本院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本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地方党委、纪委以及上级法院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述职述廉等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工作可以吸收部分干警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增强考核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考核人员应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考核结束后,应对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列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部门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内容,造成本部门发生严重党风廉政问题的,必须承担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承担领导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部门其他领导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属于集体领导责任的,集体意见一致,部门领导干部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负重要领导责任;意见不一致的,提出错误意见的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赞同错误意见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除了承担部门领导集体责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外,本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

(二)发生事故或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部门其他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其他干警发生严重违法审判和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者因职务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问题的。

第十六条  部门其他领导干部除承担部门领导集体责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外,有明确分管职责范围或者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法院各部门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追究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实行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确定,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在同一起领导责任中,同时被确认负有两种以上领导责任的,按照其中较重的一种领导责任进行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班子调整及领导干部职务变化或任期的限制。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八条  经确认负有领导责任、应当予以追究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按上述规定予以追究;其他情形的按照《江苏省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则(试行)》和《江苏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本细则予以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通报批评;

5、组织处理,包括对法院或部门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责令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

6、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按有关规定合并适用。

(三)领导干部除对党风廉政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之外,个人还有其他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理;需要合并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合并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情形、部门其他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

(三)因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合继续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必须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四)因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或者从重、加重处理情形:

(一)在同一起领导责任中,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追究时比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二)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或者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1、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能够按照责任内容,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发生,其主观上没有过错。

2、党风廉政问题发生前已主动采取了必要预防措施,或者在事发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

3、对本部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护短,主动报告并支持、配合查处的;

4、发生严重事件、事故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有效阻止、避免损害结果发生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后果的。

5、本人认识态度好,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向组织检讨错误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领导干部应从重、加重处理:

1、一年内本部门有两人或者两起以上因职务犯罪、其他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因其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2、本部门连续两年发生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部门其他领导干部中因职务犯罪或者重大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从重、加重处理。

(四)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理:

1、本人拒不承认错误,或者掩盖真相欺骗组织的;

2、阻止、妨碍他人检举揭发及有关部门查处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其他干扰、妨碍责任追究工作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江苏省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