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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察监控管理规定
时间:2020-10-19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5年4月21日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机关作风建设,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监察监控,是指院监察处运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对审判工作中庭审和谈话及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网上监控、通报督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条  电子监察监控由院监察处所属的电子监察监控中心组织实施,遵循实事求是和违规必报的原则。

第三条  电子监察监控技术保障由院行政装备处负责,监控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电子监察监控中心工作职责

(一)网上监控。负责对庭审(听证)、谈话、安检、上下班考勤和诉讼服务中心服务工作等情况的网上日常监控。

(二)汇总通报。负责监察监控情况的记录、汇总和通报,每个工作日应将当天监察监控情况进行记录;每周应将监察监控情况汇总报分管院领导,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每月对监察监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通报,特殊情况随时通报。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监察监控内容进行督查。

(四)完成院领导和纪检组监察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庭审(听证)、谈话、上下班考勤、安检及诉讼服务中心服务工作的网上监控,依据《法官行为规范》及院《庭审(听证)行为规范》、《刷卡考勤管理规定》、《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网上监控庭审(听证)、谈话、上下班考勤、安检及诉讼服务中心服务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监察监控中心应将违规行为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由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和全体干警应积极支持电子监察监控中心工作,认真办理督办和通报事项,通报和督办情况纳入部门和干警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坚持有报必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监察处。职能部门对电子监察监控中心通报情况故意不处,由监察处向全院通报批评。

第九条  以虚假错误信息或有意规避或拒绝接受监察监控以及其他违反监察监控管理规定的行为,除按规定处理外,并由监察处向全院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电子监察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执纪,对工作中故意错报或漏报的,将视情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